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又成笑话!人权捍卫者张建平的国家赔偿申请再次遭江苏宜兴法院以执行尚未终结为由驳回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1229日,本网获悉:今天中午,江苏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先生收到宜兴法院邮寄送达的(2022)苏0282法赔4号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在该决定书中称,(1998)宜周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尚未执行终结,不具有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为由,作出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

这是张建平先生就其长达25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宜兴法院拒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行为,第二次向宜兴法院申请赔偿。在张建平先生第一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后,宜兴法院于20211015日作出(2021)苏0282法赔1号“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理由也是案件执行尚未终结。当张建平先生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裁决后,宜兴法院遂于2022211日作出了恢复执行决定。

今年的3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无须作出执行终结就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情形,同时在今年的2月,最高法院还出了指导案例汇编,其中116号涉执行的国家赔偿案件明确厘清了“执行程序终结不是国家赔偿程序启动的绝对标准“的争议焦点,关键看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长期无进展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最高法院116号指导案例中,权利人丹东市益阳投资公司的财产权纠纷案件,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1年执行无进展,而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宜兴法院受理执行至今已整整23年!而且,丹东市中级法院在116号指导案例中,司法人员并不存在故意枉法裁判(涉执行的犯罪)行为,而根据张建平先生现获取的证据,该案无论裁判还是执行,均已足以证明宜兴法院的司法人员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

在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第二次作出的(2022)苏0282法赔4号“驳回赔偿申请“的决定书中,依照的居然也是今年3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只不过决定书中不能明确第五条第一款的第几项。

据张建平先生反映,宜兴法院法赔小组的负责人蒋毅斌在今年1110号的约谈中,还特别询问了自己第二次提起国家赔偿的理由,自己对此又重复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1396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犯罪】指导案例、及116号涉执行行为的司法赔偿的指导案例。

2021年,最高法院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出台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地方法院必须参照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但宜兴法院再次驳回张建平先生的赔偿申请,证明最高法院的这个统一法律适用,似乎在江苏宜兴并不适用。

对宜兴法院既不履行依法执行职责,又不依法给予赔偿的行为,张建平先生表示自己将在30日的法定期限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