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

就公安女干部杨虹利用特权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受害人陈凤明到珠海市纪委监察委提交投诉举报材料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125日,本网获悉:继昨天(宪法宣传日)星期天,广东伤残军人陈风强的哥哥陈凤明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广东省纪委监察委邮寄举报公安女干部杨虹的材料后,今天(周一)上午又赶到珠海市纪委监察委,就珠海市公安局女干部杨虹利用特权,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行为提交了举报材料。

附:《投 诉 举 报 信》

——对珠海市公安局女干部杨虹利用特权违法建筑并滥用诉权勒索行为的投诉举报

举报人:陈凤明,男,汉族,身份证号440830195705181111,住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华阳路509号,联系电话13612220596

被举报人:杨虹,女,汉族,身份证号401305196406244642,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安平台7号市公安局集体宿舍,原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海茵名苑1102号,现住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华阳路509号南的违法建筑内。

举报事项:

一、责令被举报人杨虹履行珠海市住建局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决,拆除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华阳路509号南面的超出规划红线基底的违法建筑。

二、对杨虹滥用诉权,以返还原物及返还原物衍生损害赔偿为名实施勒索、破坏国家司法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47月,举报人完整取得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金海花园509号房屋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及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和珠海市中级法院,在2005年的行政诉讼案中,相继确认金海岸金海花园509号房屋在建设中不存在用地违法的行政判决。

八年后的2012年,被举报人杨虹与其丈夫黄琪耀在举报人509号房屋的正南面,取得一块基底为56.01平米、建筑面积为168.03平米(三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建设用地。2017年底,杨虹开始在该地块建房,但没有按照用地规划进行建房,而是利用其公安局干部特权,超规划建造了基底为80余平米、楼层为6层、共500平米左右的楼房。因该建筑严重违法,且严重侵害了位于北面、只有三层的举报人房屋的通风采光权,举报人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广东省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举报人就杨虹违法建筑行为的投诉后,连续多次对其违法建筑行为作出认定,并作出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杨虹自知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与决定,不仅认定事实清楚,而且适用法律准确,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是履行了拆除超建的三层,至今没有履行拆除基底超建部分的建筑。

作为珠海市公安局干部的杨虹,不仅在任职期间建造违法建筑,而且在退休后利用其特权,就其违法建筑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停工造成的所谓经济损失,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举报人赔偿其628625.17元人民币损失。

中共二十大上对党章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增加了反对党的干部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而被举报人杨虹能够公然实施违法建筑行为,显然是其特权思想作祟,尤其是作为违法建筑行为人的杨虹滥用诉权行为,更证明了试图通过干部特权获取不法利益的事实。

综上,珠海市公安局干部杨虹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且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违反廉洁纪律处分”、第九章“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向纪委监察委投诉举报,请依法支持举报人的诉求。

此致

珠海市纪委、监察委

举报人:

2022122

附: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举报人509号房屋的珠规金地字(2004)1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于2004616日核发,证明举报人取得房屋审批远在被举报人杨虹之前的事实。

3、被举报人杨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被举报人杨虹在举报人房屋建成八年后的201212月取得用地规划许可、且面积只有基底56.01平米、楼层三层的事实。

4、由珠海市住建局于2018416日、2018511日、及20181227日相继作出的复函,证明杨虹始于2017年底的建房属于违法建筑行为的事实,及行政机关作出了停止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5、现场图片,由举报人摄于2022122日,证明被举报人至今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