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星期四

探寻良法变异恶法之根源,人权捍卫着张建平再赴江苏省纪委第七巡视组驻宜兴接待点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128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人权捍卫着张建平先生根据江苏省高院执行局汪法官的意见,及中共《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继20221014日后,再次赴江苏省委第七巡视组驻宜兴市接待点,提交宜兴法院在其二十余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徇私枉法、及借困难补助实施中饱私囊行为的举报(补充证据),探寻立法中形成的良法,为何在司法中变异为恶法的根源。

19977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浙E-03006货车驾驶员沈春轩负全责,肇事车辆的单位为妙西镇政府开办的妙西纺织厂。妙西纺织厂在事故发生后支付医疗费至19971017日,同年1124日,妙西镇政府处分了纺织厂全部财产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了纺织厂。

根据当时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肇事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或连带责任。同时,对肇事车辆所有权人分为公民和法人这两种情形,所分别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即肇事车辆为公民的,如公民死亡的,由继承人以财产继承范围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辆为法人的,而法人在案件审理时被注销的,由其投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几经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的解释,除删除了垫付责任外,其他均没有任何改变。

从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原则,本案的民事法律责任非常清晰,就是肇事驾驶员沈春轩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厂的开办单位妙西镇政府对驾驶员沈春轩的民事责任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然而,由王俐强(现为宜兴法院专委、副院长级)主审本案后,判决一个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是肇事车辆承包人的沈建中来承担赔偿责任,再判决妙西镇政府对由沈建中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承担垫付责任。而且,还故意将张建平先生的城镇居民生活费按农村基本生活费来计算,少算了一半的赔偿。

正因为王俐强在民事判决主文中故意加塞“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的表述,宜兴法院就“顺理成章”以纺织厂无剩余财产为由,于2001年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应该说,无论是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意见,还是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属于侵权责任范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上,均充分考虑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属于不折不扣的良法。

经过二十余年的几乎称得上家破人亡的艰难维权,宜兴法院也换了五任院长及相关负责人,张建平先生终于在202112月获得了查阅民事案卷的权利【之前两次委托律师查阅案卷均遭到拒绝】,才基本搞明白,当初宜兴法院不仅很清楚妙西镇政府处分纺织厂财产的过程,而且更清楚妙西镇政府处分纺织厂财产的目的,已经属于为逃避即将产生的赔偿而转移财产的拒执犯罪行为,在民事判决主文中加塞“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纯粹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宜兴法院不仅故意枉法裁判,而且还在张建平先生因纺织厂拒绝支付医疗费、向法院提起申请先予执行肇事车辆保险时,公然以肇事车辆在肇事时已经超出保险期限为由,对张建平先生实施诈欺。在民事案卷的执行卷中,张建平先生还发现,宜兴法院是以“每个月给予380元人民币生活费”的会议纪要,来作为中止案件执行的理由,这一发现,证明可能法院内有人一直在冒领着这笔钱!而这笔钱的20余年的累积价值,已达上百万!

尤其令张建平震惊的是,宜兴法院还以政府曾在2006年给予26万(其中2万元用于其母亲脑梗在医院的抢救)困难补助,为其司法不作为及枉法裁判行为辩护,而根据宜兴的司法机关中相关人士透露的信息,宜兴法院以此申请财政拨款60余万!也就是说,宜兴法院内有司法官员借张建平先生家破人亡之际,仍不忘乘机中饱私囊牟取不法利益!

正是在上述这些罪恶彻底暴露后,宜兴法院才于2022年的211日作出了恢复本案执行的决定,但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仍然不能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措施执行,更不愿意就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的拒执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奈之下,张建平先生就宜兴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被迫再次提起国家赔偿,同时于今年的71日、76日、718日、1014日,连续就涉案司法官员的腐败行为,向中央纪委监察委驻最高法院办公室、江苏省纪委第七巡视组驻宜兴接待点,举报宜兴法院的上述玩忽职守、及枉法裁判行为。

20221115日和1121日,江苏省高院执行局根据上述纪委、监委的转办,由汪法官跟张建平先生进行了交流。在了解到这些真实情况后,汪法官告诉张建平先生,应该继续向纪委监察委投诉、举报。

一部部充满公平正义的良法,到了司法中就变异为充满了罪恶的恶法,这在实行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的国家,几乎是绝无可能发生的,尤其是张建平先生这样涉及生存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那么,张建平先生今天的遭遇,是否跟“党对司法领导”的制度有关呢?正是基于这样对根源性的探索,张建平先生今再度赴江苏省纪委第七巡视组。

另据了解,今天接待张建平先生的还是1014号接待员之一的魏锋,而那天另一位接待员杨卫东因另有工作未出现,魏锋接待员表示,之前已经向有关部门发出转办了,这一次会根据补充材料继续履行纪检监察工作。

对于张建平先生以自身经历探索良法变异恶法的根源,即恶法形成与否的社会环境,跟“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本网将持续予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