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2月23日,本网获悉:2023年2月20日下午2点40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金梅诉郑州市政府和中原区政府案。
宋金梅系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盖建楼房达800多平方米,楼上开设电脑培训学校,楼下出租经营超市、饭店,生意兴隆。
2013年,中原区政府以旧村改造为由,在柿园村开始征地拆迁,但至今未办理征地、拆迁手续,也未发布征地、拆迁公告,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宋金梅不愿搬迁。
拆迁指挥部多次上门“做工作”,宋金梅提出按非住宅(营业房)予以补偿等其他条件。谈判经历了四年多未谈成。最后拆迁指挥部表示可以变通,补偿、奖励等拆迁优惠可以自2013年底起算,还满足了宋金梅的其他条件。2017年,拆迁指挥部与宋金梅达成协议,随后拆除了宋金梅的房屋。
2021年9月6日,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工作指挥部突然向宋金梅下达了《撤销协议通知书》,理由竟然是该协议存在过渡费、奖励等计算有误,且拆迁档案不规范。这使宋金梅惊诧不已,谈了四年多才协商成功并签了协议,明明是双方自愿,且拆迁指挥部精通拆迁权术,宋金梅怎么可能对其进行欺诈?退一步说,即使拆迁档案不规范,也是拆迁指挥部的责任,与宋金梅何干?令人惊讶的是,该指挥部在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之前已不复存在,竟然于2021年9月6日借尸还魂。
中原区政府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主要内容是扣除奖励费和过渡费(自2013年到2017年),并向宋金梅送达。
宋金梅认为,中原区政府应当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补偿决定,因为赔偿高于补偿,既是对违法者的惩处,也是对受害人的安慰。
应当指出的是,在拆迁期限内有700户农户未搬迁。拆迁指挥部为了鼓励村民搬迁,即使比宋金梅签约还晚的农户,其过渡费也是从2013年底开始计算。但中原区政府出尔反尔,随意撕毁协议,失信于民,后果堪忧。于是,宋金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郑州市政府维持了中原区政府荒唐的《行政补偿决定》。宋金梅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补偿决定。
中原区政府为了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合法,向郑州中院提供了二份《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记载了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姓名,但没有记录人。郑州中院通知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调查,《询问笔录》的记录人就是中原区政府的代理律师丁锐。换言之,丁律师本应当是本案证人,却又是本案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这在行政诉讼中,实属罕见!
为证明《行政补偿决定》合法,中原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二份《询问笔录》,结果弄巧成拙。宋金梅代理人问被询问人:该《询问笔录》是何时作出的?该被询问人答:“记不清楚了。”奇怪的是,该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中信誓旦旦地称“宋金梅房屋拆除的日期是2017年8月4日”。即,拆宋金梅房屋的日期记得那么清楚,而最近发生的询问日期却记不清了。人们不禁怀疑该《询问笔录》系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自问自记所致。况且,该《询问笔录》不能证明中原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故该《行政补偿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庭审中,宋金梅代理人指出,中原区政府制作的行政补偿决定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补偿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拆除房屋,但本案房屋在五年前已经拆除,其行政补偿决定属于因果倒置。从行政补偿决定书内容看,因发现对宋金梅发放的奖励金、过渡费计算有错误,且拆迁档案不规范而作出补偿决定。如果确实如此,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更正,而不是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更不是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书》。况且,该《行政补偿决定书》从形式到实体皆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中原区政府辩称,本案不具有可撤销的情形。但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
对于行政补偿决定,中原区政府未提供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视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能证明符合法定程序,视为程序违法;中原区政府未经法律授权,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在房屋拆除五年后才作出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政补偿决定应当撤销。
关于郑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宋金梅代理人认为,郑州市政府忽视了上述关键问题,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宋金梅代理人还指出,郑州中院向中原区政府调取作出《行政补偿决定》的流程或者程序时,中原区政府出具了《关于调取证据通知的书面答复》称“相关文件已在本案举证期内提交你院”,但未具体告知第几号证据系作出行政行为的流程或者程序文件,糊弄法院。应当视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宋金梅希望,郑州中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中原区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