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无锡中院国赔委无视最高法院116号指导判例以“执行尚未终结”驳回张建平的国赔申请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322日,本网获悉:昨天,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收到了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23)苏02委赔2号决定书,以“执行尚未终结”维持了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的4号国赔决定,第二次驳回了徇私枉法犯罪的被害人张建平先生的国赔申请。

对无锡市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该国赔决定,张建平先生认为,完全是无视最高法院于20223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随司法解释施行后发布的116号指导判例,而且,在该决定的经审理查明部分的“另查明”中,将跟本案应当审查的错误执行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的、由政府给予的困难补助,也与赔偿义务机关执行了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6万元的执行行为罗列一起。

张建平先生说,在2023317日的无锡中院国赔委的“询问”中,主持询问的行政庭庭长、本起国赔案的审判长彭国顺第一个问题是,是否收到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以保险理赔款支付了6万元?第二个问题是除了这6万元,在2001年后还收到了政府部门包括法院多少钱?彭国顺的第一个问题,确实属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中对事实部分的审查范围,但第二个问题显然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没有任何关系,故自己清晰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后,就明确第二个问题“与执行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与本起国赔案件的审理不具有关联性”的回答,但出于对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尊重,就政府于2006112日给予的24万元困难补助情况进行了说明,此后,审判长彭国顺就没有作任何问题的询问了,是自己针对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作出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启动国赔程序”为由驳回赔偿申请的4号决定书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

另据了解,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发出2023317日询问的短信后,宜兴法院(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的承办人张栋的助理曾在同年315日,电话联系张建平先生,说要送达执行案件结案的手续,也就是兑现今年222日执行局领导“不耽误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承诺。但,赔偿义务机关至今未履行承诺,明显配合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以“执行尚未终结”来驳回张建平先生提起的赔偿决定的申请。

现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23)苏02委赔2号决定书中,将国赔案审查的执行行为无关的、政府给予的困难补助罗列在国家赔偿案件的经审查查明部分,显然用意深刻,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会心领神会,有了这个与执行行为混为一谈的“另查明”,估价会很快作出执行结案的决定。到时候,一场涉及人性较量的国家赔偿案件将上演。

张建平先生还说,在317日上午的询问结束后,我在12号法庭门口问彭庭长:人民法院在我这起超过25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仅徇私枉法,搞的我家破人亡,而且还借给予救助的名义中饱私囊,在台湾、新加坡这些司法独立的地区会发生吗?彭庭长听后转身离开的背影,透露出了其强大的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