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星期二

因不堪地方政府和工商银行一次次忽悠,劳工权益捍卫着潘向荣摆脱稳控进京上访维权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37日,本网获悉:202336日,因不堪地方政府和工商银行一次次的忽悠,劳工权益捍卫着潘向荣摆脱“两会“稳控专班进京,就其长达19年的劳工权益上访维权,连续两天跑了工商银行总部信访办、及国家信访局。潘向荣女士说:没有几个上访的,到处都是截访人员,险象环生。

湖北省潜江市的潘向荣和伍立娟、黄行芝三人,都是2004年工商银行潜江支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受害者,她们因为对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服,先后到潜江信访,省信访,最后到北京上访,长期遭到暴力伤害、及敏感时期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其中伍立娟还遭到劳动教养。

2023219日,因为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潘向荣要去北京正常反映其诉求,被劝返,结果再次被忽悠,事情没有实质性的处理方案。202331日,湖北省分行的领导,潜江市支行的黄沙莉,园林办事处杜主任,广华社区书记王俊,及广华派出所张警官等人在汉口火车站将其从车厢里拖下来,承诺的回去一定会依法解决,结果又是忽悠。

正是一次次这样被忽悠,潘向荣被迫摆脱稳控进京上访维权。据悉,潘向荣昨天到工商银行总行反映其的诉求,差一点被鄂N0177警车上的维稳人员截走,今天去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见到处都是截访人员,场面惊心动魄。

潘向荣电话:15826894661

附:《控诉状》

控告人:潘向荣,女、汉族:1975103日身纷证号码:429005197510032185

电话号码:15826894661

被控告人:湖北省潜江市市长:龚定荣

被控告人:潜江市公安局局长刘斌

被控告人:潜江市工商银行行长柳忠波

被控告人:潜江市江发派出所所长汤良荣

被控告人:潜江市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丛璟

被控告人:潜江市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张志成

控告要求;

1、对涉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上述被控告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

任。

2、由潜江市政府赔偿潘向荣被限制人身自由多次赔偿金。

3、由潜江市政府向潘向荣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潘向荣,2004年潜江市工商银行非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对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服,我先后到潜江信访,省信访,最后到北京上访,遭到上诉被告人迫害,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120088月我被潜江市公安局从哈尔滨非法押送回潜江市刑事拘留 37 天。

22013 10 21 日。我到工总行反映我的事,潜江市公安局和潜江市工行副行长,付明与谢南泽请黑保安将我们8人从北京久敬庄强行押回潜江。由于本人身体有病,在押回的路上犯病,才没被强制押回,又被押回潜江市驻北京办事处,又将我软禁长达8天,

32013 12 7 日, 我在北京反映我的诉求期问,被丛璟雇佣十几名黑保安强行押回潜江,关在潜江一家私人宾馆5,强行搜身,不让我和家人联系。

4201556日。潜江市公安局和潜江市工商银行雇佣北京黑保安强行将我们从北京押回潜江市拘留 10天,

52015821日,潜江市公安局和潜江市工商银行,再次雇佣北京黑保安将我们押回潜江市拘留 10 天,

6、我到北京正常反映我的诉求也被潜江市驻北京办事处经常限制人身自由,都记不清楚有多少次,多少天了,北京信访局副局长,国家信访局新闻发言人张恩玺明确规定,不能对正常上访群众搞拦、堵、卡、截、办“学习班”等方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7.2023219日,因为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我要去北京正常反映我的诉求,被劝返,结果再次被忽悠,事情没有实质性的处理方案。202331日,湖北省分行的领导,潜江市支行的黄沙莉,园林办事处杜主任,广华社区书记王俊,广华派出所张警官等八九位领导在汉口火车站车厢将我拖下来,202336日,我坐汽车再次向工商银行总行反映我的诉求,谈话期间,鄂N0177警,两辆警车就停在了信访办门口准备强行带人,首都北京也成了湖北警察知法犯法的地盘。

相关依据:什么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身体行动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一般违法人员和犯嫌疑人,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目注对被侵占人身体实行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为自由受限制。本行为表示为非法性,既无法津根据性,在我国,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外,其它任何机关团队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或变相测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即使是公交,安全,检察法院机关不依法定和手续而逮捕或拘留绝人,也是非法的。非法限制能人人身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掏留的方法,也可以是捆掷,禁团,监禁等方法,还可以办“学习班”“隔离市查”等非法剥夺他人行为自由的行为..

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法制观念差;把甘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取证,遇取口供;有的是特权摆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等。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行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民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白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

上述被控告人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概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控告人要求检察院机关依据《刑法》第 238 第规定对被控告人进行惩处,并依法判令被控告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精神损害抚慰。

此致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