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4月21日,本网获悉:今天(周五)上午,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例行的执行局负责人接待日,维权人士张建平就其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第五次见执行局负责人,向今天值班接待的周科主任再次提出,无锡市中级法院在4月3日签收了申请执行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就应当按照诉讼法及参照最高法院的意见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司法不作为。
张建平先生是因宜兴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执行24不仅不作为,期间还在22年前无端中止该案执行时借给每月380元生活费,及17年前虚构司法救助60余万来实施中饱私囊行为,甚至在2022年1月25日无锡市中级法院(第二次)作出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被迫于同年2月11日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后,仍然拒不履行执行职责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于今年4月3日向作为上一级的法院申请执行的。
在宜兴法院于去年2月11日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后,张建平先生见该院执行局的承办人张栋,根本无意按照无锡市中级法院(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的内容,履行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的执行职责、及将妙西镇政府以明显不合理价值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涉拒执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张建平先生曾于去年6月13日的预约见了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邱必友局长、及6月18日见了朱芩副局长,提供了妙西镇政府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要求无锡市中院对下级的宜兴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到今年4月3日,见宜兴法院执行局仍然不作为,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上一级的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请执行,随后在该院每周五的负责人接待日,见负责人要求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今天接待张建平的是执行局办公室主任周科,这也是周科主任继4月7号接待后的第二次接待(上周五是姚震宇处长接待)。进入接待室后,周科主任说宜兴法院执行局对该案已经结案了,言下之意无锡市中级法院无须再出受理的书面材料了,对此,张建平拿出了宜兴法院本周一(4月17日)送达的所谓结案通知书,向周科主任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1、他已经在4月3日就宜兴法院不履行执行职责超过六个月,向上一级的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了申请执行,宜兴法院在半个月后送达结案通知书,不具有正当性。
2、宜兴法院执行局送达的是通知书,而非结案的执行裁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结案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执行不存在已经结案的事实。
3、关于宜兴法院在通知书中所称“已通过救助26万元的方式执行完毕”的说法,张建平重申了宜兴法院充其量在2005年他母亲病危抢救时,宜兴法院给予了2万元的救助,其他的24万补助款,是案发地、户籍地的几个地方政府,在宜兴法院徇私枉法犯罪导致其父母亲在短短的40天内付出两条人命后给予的,当年的签收凭证显示与司法救助没有半毛钱关系!而且,如果这笔补偿款属于司法救助,那么17年前就应当做执行笔录,并终结案件了,不可能之后又出现共计4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执行裁定书,及共计4份“案件尚在执行中”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这笔17年前的补偿款,不仅有八年的上访费用,还有聘请4位律师(其中第一位代理人是宜兴法院退休工作人员)费用,及两条人命的代价!
4、今天第五次来见负责人,就是要将宜兴法院在本周一送达的这份通知书,作为因宜兴法院在中级法院作出4号执行裁定、并恢复执行决定后,仍不履行执行职责而依法向上一级的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请执行的新的证据。今天也就只有一个诉求,请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受理决定。
据张建平先生说,周科主任在听完他的陈述后,频频点头表示清楚了,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当场指令执行局立案窗口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由于排队需要见执行局负责人的当事人太多,张建平先生怕影响后面等待的人,就简明扼要表达了意见就离开了。
另据张建平先生了解到的信息,无锡市中级法院现在专门负责他的执行案件的据说是缪新处长,但连续三次原本都是缪处长接待日,却都碰上了缪处长临时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