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5月2日,本网获悉:值此五一劳动节之际,益阳市刘春香老师近日向法院起诉益阳市人社局与益阳市教育局,依法维权捍卫妇女合法公平公正旳工作权益
刘春香老师自1984年大学毕业,先后在益阳市教育局(原县级市)、益阳市六中、益阳市六中初中部、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发展中心(期间从2015年5月起,服从资阳区教育局党委的工作安排,负责资阳区教育关工委和讲师团工作)在职在岗持续工作至被“代办”退休前。 2020年,钟凤林同志任局长时的资阳区教育局以“在年满55周岁前已离岗一年以上”为借口、确认其“不具备到60岁退休的条件”,“只能按女性年满55周岁的年龄退休”。于2020年4月,停发了她的工资和所有的福利待遇,于2020年8月,为她“代办”了“到龄”退休手续,其时她年满56.5周岁时。这种以停发工资的违法手段强制提前退休、并为她“代办”退休手续的违法行政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刘春香老师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她的人格尊严和荣誉;伤害了她的精神和身体;严重的损害了她的经济利益!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春香老师恳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查明真相,还其公正公平!1、责令资阳区教育局撤销给“代办”的退休手续。2、责令资阳区教育局恢复年满60周岁退休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2月16日,中组部办公厅印发了组通字2015年【14】号文件,文件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第六条明确“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据此,自2015年3月1日起,女性高级教师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年满60周岁”。原告于2001年评聘为中学高级教师,2016年晋级为专技五级职务岗位,完全符合年满60周岁退休的政策要求与资质条件。
2.2015年3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为进一步确保组通字2015年【14】号文件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中凡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年满60周岁时退休”。
3.组通字2015年【14】号文件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据此,女高级教师如果要在年满55周岁时提前退休的,要“本人申请”、并以“自愿”为前提。原告在2019年2月年满55周岁时,并没有提出退休申请、更没有提出过自愿退休的诉求!
4.原告自1984年大学毕业,先后在益阳市教育局(原县级市)、益阳市六中、益阳市六中初中部、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发展中心(期间从2015年5月起,服从资阳区教育局党委的工作安排,负责资阳区教育关工委和讲师团工作)在职在岗持续工作至被“代办”退休前。
5.2019年2月,原告年满55周岁时,被告就已经确认了原告的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退休时间为2024年2月的事实。
6.2020年3月,被告违背2015年【14】号文件精神,“要求”原告前往教育局人事股办理退休时,原告的年龄是56.2周岁。
7.2020年4月,被告违反《劳动法》,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
8.2020年8月,被告为原告“代办”了退休。其时原告年满56.5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还差3.5年;并把退休时间办为2019年2月!
9.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天目新闻等新闻媒体的关注下,被告授意原告所在单位(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发展中心),于2022年元月补发了原告2020年4月—8月共计5个月的在职工资和福利待遇与所发退休工资的差额部分。
10.2022年1月,原告收到了一本“很有特色”的退休证:一是“纯手工”填写;二是看不见钢印字样;三是没有编排字号;四是没有发证日期;五是代为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2020年8月)、代为办理的退休时间(2019年2月)、实际发证时间(2022年元月)相差了好几年。
11.2020年3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俞伟基股长、钟凤林局长提出诉求,均遭被告敷衍搪塞;被告掀起“自愿退休风波”后,不仅至今没有实事求是地依法行政,反而采取了假造文件、调包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12.2022年10月28日,原告按照资阳区信访局赵建强局长、杨应该副局长的指示,向资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至今没有收到处理答复。
13.2022年6月23日,被告在《刘春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道“在年满55周岁前已离岗一年以上”、“不具备到60岁退休的条件”。这是被告强制原告提前退休、并对原告实行“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代办退休手续”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唯一理由,更只是被告用来应付上级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的托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