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6月27日,本网获悉:昨天下午,因珠海市中级法院原院长黄炯猛为同乡黄良文的违法建筑行为,滥用职权启动再审的二审昨天在珠海市中院开庭审理,虽然黄良文又提交了5页的上诉意见,但该案的再审裁定已经约束在其违法建筑露出地面部分是否损害相邻权的范围,故作为被上诉方的陈凤明仅提交了一份言简意赅的辩论意见,请求法庭驳回其滥诉行为。
维权人士陈凤明位于金湾区金海岸华阳路509号房屋,早在2004年就取得建设用地、建筑规划等合法手续,并在当年竣工。而黄良文位于509号房屋西侧的用地批文在数年后获得,根据民法“后取得的用益物权不得损害前取得用益物权利益”的规定,黄良文超过批文规定、及双方约定,侵占两栋房屋之间的消防通道,就应当充当民事责任。
原金湾区法院和珠海市中级法院在这起相邻权纠纷中,均作出了驳回黄良文滥用诉权,要求陈凤明赔偿其因违法建筑而停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时任珠海市中级法院的院长黄炯猛居然为这起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的民事案件,启动院长监督程序,导致案件进入再审。
好在,珠海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最终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将再审约束在其违法建筑露出地面部分是否损害相邻权的范围内。再审的一审,经过再次现场查看和测量,又一次明确无误确认了黄良文的违法建筑行为,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没有任何法律意识的黄良文不服,继续上诉到珠海市中级法院,故又在二审法院上演缠诉闹剧。
附:《二审辩论意见》
就黄良文不服一审(2020)粤0404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根据终审法院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意见如下:
(2023)粤04民终965号合议庭:
本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已经(2018)粤0404民初12号、及(2019)粤04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后又因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粤04民再4号民事裁定,就涉及执行的事实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22年12月30日,原审金湾区法院依照(2022)粤04民再4号民事裁定内容,对本案诉争侵害相邻权的焦点进行了实地勘察,并依法作出(2020)粤0404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黄良文的上诉理由与(2022)粤04民再4号民事裁定再审事由不具有关联性,明显属于滥诉、缠诉、及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合议庭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