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7月5日,本网获悉:今天下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应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宜兴法院国赔小组电话约定,就宜兴法院违法不执行行为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权益落空而提起的第三次国家赔偿申请,到该院跟国赔小组承办人(行政庭庭长)蒋毅斌进行交流,并就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做了谈话笔录。由于蒋毅斌认为无须在谈话笔录中如实纪录张建平陈述的关于申请国赔的事实根据,张建平在签字时注明了谈话笔录未完整记录。
今天,代表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的国赔承办人蒋毅斌问了三个问题,分别是:
1、你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答: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但,当张建平继续陈述事实根据,即宜兴法院在本起人身损害赔偿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后,未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的事实时,蒋毅斌认为无须在谈话笔录中如实纪录。
2、你有没有违法不执行的认定手续?
答:本案是执恢案件,属于实施类案件,且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并撤销了宜兴法院22前的中止执行行为,及两份不予恢复执行(包括已经出现的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行为)后作出的执恢案件,而且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未对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提起异议,宜兴法院在恢复执行一年多后,又于今年4月17日作出了终结执行通知,故违法不执行行为已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权益落空,故无须对违法不执行行为再次提起执行异议,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国赔小组自审,或由国家赔偿委员会在国赔案的审理中进行确认。
3、你有没有收到法院的26万司法救助款?
答:从未收到过法院的司法救助借,在2005年5月母亲病危(请求法院执行赔偿款救人时),法院负责执行的副院长翟一平送来了2万元,其他24万,明确是困难补助,据相关人员说是常州市政府、戚墅堰区、及宜兴市政府在2005年共同给的,与法院的司法救助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妙西镇政府,不存在司法救助情形,这笔困难补助也不是恢复执行后,故跟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宜兴法院对执恢案件作出终结执行,就属于违法不执行(故意不执行)行为。
谈话笔录做完后,蒋毅斌以交流的形式为为什么不对宜兴法院的终结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以确认该执行行为违法,如果没有对违法不执行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国赔小组很难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最多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
对涉执行司法赔偿需要对违法(故意)不执行行为先进行审查确认的说法,张建平要求蒋毅斌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蒋毅斌庭长称这是法理,到时候会在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无论结论是给予赔偿还是不予赔偿,均适用国家赔偿决定书)的说理部分给予依据。
而无论国家赔偿法还是最高法院的涉执行司法赔偿的解释,均明确只需要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终结,甚至没有作出终结执行的行为,只要违法(故意)不执行行为造成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只字未有对违法不执行行为需先进行审查确认的条款。特别是,最高法院于2022年2月汇编的116号指导案例,并没有宜兴法院国赔小组的“需对违法不执行行为确认才能给予赔偿”的说法。
今天也是张建平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整26年的日子,明天就将进来第27年了,一起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执行异议、复议均获得支持并恢复执行,以及徇私枉法行为已经暴露后,宜兴法院居然还敢于以故意不执行来终结执行!证明了“党对司法领导”的制度的腐烂!
对于承办人蒋毅斌庭长的“应该提起执行异议对违法不执行行为进行确认”的意见,张建平认为,宜兴法院完全可以在本起国赔案出现后,依职权来撤销自己的违法不执行行为。
还有20天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就其长达20余年的违法(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行为,将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本网将持续对该案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