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7月20日,本网获悉:2023年7月19日上午九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聚民继承人诉建安区陈曹乡前柏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案。
2001年1月1日,王春毛与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前柏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享有 20 亩土地使用权至 2045 年。王春毛因经营资金不足,与刘聚民合作,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约定“甲方王春毛在陈曹乡前柏杨村有坑地一块,约五亩左右,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双方协商,将坑地填平,由刘聚民出资拉土,王春毛提供坑地,刘聚民出资十万元……2018年春节前将刘聚民出资十万元钱和王春毛栽树的叁万元收回本金后,以后该块地上所有的收益两人平均分配”。
在合同履行期间,王春毛与刘聚民先后去世。王春毛所签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王春毛妻子李玲及其子女继承。而刘聚民所签合同由刘聚民妻子及其女儿继承。
在履行合同期间,该村委会未经王春毛继承人同意,擅自占用涉案土地,修建运动场地,侵犯了王春毛和刘聚民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恢复土地原状。
因王春毛的继承人摄于村委会的权势,不敢提起民事诉讼。刘聚民的继承人只得行使代位诉讼权利,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
庭审中,该村委会竟然谎称其并不知道有《承包合同》,虽然该承包合同有村书记齐四新和村主任齐付民签字,并盖有村委会印章。但不知道是谁盖的印章,且村委书记和主任未经村民三分之二同意无权签订《承包合同》。刘聚民继承人的代理人予以反驳,只要村委会的印章是真的,不论是谁盖的,都是有效的。即使无权盖印章的人盖了印章,只能说明村委会管理混乱,而不能说明《承包合同》违法。村委会否认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其实质是背信弃义,有悖于契约精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村委会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王春毛继承人的损失。
经法庭激励辩论和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