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8月23日,本网获悉:2023年8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冤民马玉凤,就六年前遭遇的暴力伤害由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故意伤害一案,镇江市润州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六年不作为,向同级的润州区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今天,马玉凤收到润州区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但奇怪的居然不是立案监督申请受理,而是莫名其妙的群众来访回复函。
据了解,马玉凤的丈夫丁宏宝是镇江市水泥厂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水泥厂给予生活区13-6号房屋,作为职工丁宏宝的福利性质的承租权,丁洪宝和马玉凤扩建并装修了该房屋,随后持水泥厂证明,办理了户名为丁洪宝的水电费缴费卡。2013年,镇江市交通产业集团的人员及一些社会人员到马玉凤家中,称交通产业集团取得了原水泥厂的房屋拆迁许可,但既拿不出房屋拆迁的合法手续,又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故双方一直未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3年4月3日,镇江市交通产业集团趁马玉凤全家清明节去扫墓之机,将他们的生活区13-6号房屋强拆了。为此,马玉凤被迫开始通过信访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间,地方政府没有制裁交通产业集团强拆她房屋的不法行为,反而对她进行不惜一切代价的维稳,甚至对她实施暴力伤害,打断她4根肋骨,润州公安分局(原南山分局)虽然对该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立了案了,但一直未对暴力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炮制冤假错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她打击报复,判刑4年自之久!
马玉凤在今年出狱后,一直在为自己的冤案申诉,同时就自己遭到的故意伤害犯罪侵害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向润州区检察院
立案监督申请。现在,润州区检察院虽然受理了马玉凤的申请,但受理通知书显然是不规范的,本网将对该起立案监督予以持续关注。
附:《立 案 监 督 申 请 书》
申请人: 马玉凤,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623196802256329,户籍及现住址镇江市润州区桃花源小区26幢208室。联系电话13646105989。
被申请人: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景建国,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长。
申请事项:
一、对被申请人已经刑事立案的“故意伤害罪”案进行执行监督,责令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履行刑事司法职责。
二、将本案中涉嫌玩忽职守及徇私枉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19日,申请人在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竹林路派出所院内,遭到交通产业集团工作人员常坤、镇江市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廖德新,及他们在北京雇佣的社会人员欧阳石等人的暴力殴打,申请人当场被打断四根肋骨,住院救治共计28天。
2017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201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确认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2017】3046号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对本“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立案侦查。但,至今已进入第六个年头,被申请人没有对实施暴力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更没有在三个月内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故意伤害犯罪,在全世界都属于刑事重犯类案件,中国当然也不例外,被申请人对犯罪嫌疑人长期拒不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明显已嫌疑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犯罪。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立案后不执行刑事司法职责行为进行监督。
此致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玉凤
2023年8月16日
证据及证明目的:
一、润公(竹)鉴通字【2017】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证明申请人遭到暴力伤害(而且是在派出所内)的事实。
二、润公(竹)立告字【2017】3046号立案告知单,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证明被申请人在对本故意伤害暴力犯罪案件立案后,至今已进入第六个年头拒不履行刑事司法法定职责的事实,也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