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8月5日,本网获悉:宁夏维权人士王杰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于2023年7月24日(周一)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材料,但西城区法院对简单明了的起诉不仅未当庭立案,而且超过法定的七天期限仍不立、不裁。
2023年8月4日下午,是王杰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等材料的第十二天,也是整整瞒两周的时间,王杰再次赶到西城区法院追问自己的案件的立案情况,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联系了里面的领导,说还在研究之中。王杰觉得很奇怪,因为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以“研究”为由可以超过两周时间,而且自己是根据西城区公安分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告知的救济途径,向西城区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王杰是宁夏特色硒砂瓜种植专业户,也是宁夏中宁县云鹏瓜果专业合作社硒砂瓜种植的内部承包人(股东),受经营部法人代表朱万云委托,就中宁县白马乡政府借国家领导人“退耕还林”、及“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讲话精神,以黑社会手段破坏农业生产行为,多次到农村农业部、国家信访局等投诉反映,而中宁县公安局插手这种非警务事务,对朱万云向外甥王杰转让硒砂瓜承包经营怀疑有假而进行调查,发现王杰从舅舅朱万云处转让硒砂瓜种植承包经营,远远早于地方政府违法的“自愿退出硒砂瓜种植”政策之前,而且转让手续、转账手续齐全,遂中止了对他的刑事调查。
虽然说,宁夏自治区中宁县公安局在事实面前停止了刑事调查,但一直没有停止以治安管理对王杰的打击报复,尽管硒砂瓜种植在保护环境及保护“三农”问题上才是真正符合“退林还耕”的项目。2022年10月19日,王杰在准备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时,被国家信访局辖区的西城区分局派出所警察留置、并交地方维稳人员(包括中宁县公安局的警察)截回,又一次无端被以“寻衅滋事”遭到行政拘留(被关押在疫情隔离点执行拘留)的打击报复。
为了证明自己在到国家信访局走访中不存在寻衅滋事行为,获得自由后的王杰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当时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对自己进行盘查、留置的先农坛派出所的手续,及他报警后出警的受案回执(主要是接处警的处理意见和结果)。被告西城区分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认为王杰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拒绝依申请公开,并告知如不服可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西城区分局的这一答复,显然属于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哪怕是过去封建朝廷,都是人们心目中的首善之区,却不料在号称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司法在西城区法院居然形同虚设。王杰表示,如果下周西城区法院仍然不立、不裁,自己就依法向上级法院提交行政起诉材料了。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王杰,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642124198004080655,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鸣沙镇五道渠村13队,联系电话:18095143457。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联系电话010-83995110。
法定代表人:罗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西城公安分局(2023)第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
2、判令被告依申请公开原告所需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0月19日上午八点三十四分,原告到被告治安辖区的国家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无端遭到被告的先农坛派出所的两个民警的盘查与留置。原告报警后,被告接警后安排民警进行了处警。因先农坛派出所民警盘查、留置原告时未出具任何手续,原告遂于2023年1月4日向被告申请公开当时报警的受案回执,及处警的处理结果。被告于同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于同年2月3日以“因故无法按期答复”为由,作出了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
2023年7月8日,原告收到因邮递未妥投被告重新补寄的(2023)第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拒绝依申请公开。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2023)第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明显属于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故根据被告告知的救济途径,诉来人民法院,望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3年7月24日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登记回执、延长期限答复告知书、及(2023)第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由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分别作出,拟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
3、邮寄封和查询截图,证明被告于2023年7月8日向原告补邮登记回执、延长期限答复告知书、及(2023)第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