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星期四

国赔权利人张建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答辩,违法(故意)不执行行为已属板上钉钉的法律事实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831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收到无锡市中院邮寄送达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但证据中没有宜兴法院关于以给予张建平先生26万司法救助而执行结案的任何证据,联系本案的书记员进行证据核对,确认了赔偿义务机关无此关键证据的事实。

张建平先生是202382日上午,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江苏宜兴法院违法不执行行为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受损事实,持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故意不执行行为的结案通知书、及“驳回赔偿申请”的法赔4号决定书等证据,到无锡市中级法院提交的国赔申请及证据等材料。无锡市中院经审查后,于816日作出受理决定。

这是张建平先生就宜兴法院在其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中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违法执行行为,第三次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前两次无锡市中级法院均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尚不符合启动国家赔偿条件”为由,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

宜兴法院在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中,长达24年的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该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已经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而且宜兴法院也根据中级法院的该执行裁定,于2022214日作出了恢复执行的决定,

但,宜兴法院仍旧拒绝依法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执行措施、及将已经(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建议的涉嫌拒执犯罪行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是在今年的417日,以“已通过救助26万元的方式执行完毕”对本执行案件结案。

本起涉违法(故意)不执行的国赔案的争议焦点很清楚,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能否提供本案恢复执行后,给予张建平先生26万司法救助继而结案的完整证据?现宜兴法院在答辩中连这个基本证据都不能提供,那么其违法(故意)不执行行为已属于板上钉钉的法律事实。张建平先生说,宜兴法院之所以不能出示关键证据,因为所谓的司法救助,实际上是宜兴法院在2006年,申请了60余万财政拨款从而中饱私囊的犯罪行为,而且不止一次实施了这种行为!

这是一起因中国特色的徇私枉法叠加不法维稳,导致张建平先生父母亲在血腥维稳下失去生命的国赔案!本网将对无锡市中院国赔委在本案的审理中如何有效执行国家赔偿法,及最高法院的《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给予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