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日星期三

持赔偿义务机关故意不执行等证据,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今向无锡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82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宜兴法院违法不执行行为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受损事实,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先生持持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故意不执行行为、及“驳回赔偿申请”决定等证据,到无锡市中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及证据等材料。

这是张建平先生就宜兴法院在其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中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违法行为,第三次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

在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22224日第一次作出的(2022)苏02委赔1号决定书中,认定“如果宜兴法院因未恢复执行而导致……确属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范畴”的事实,再以“宜兴法院的不执行行为已经执行异议、复议裁定撤销,尚不符合启动国家赔偿条件”为由,驳回了张建平先生的的国赔申请。”

在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23320日第二次作出的(2023)苏02委赔2号决定书中,认定“宜兴法院对(1998)宜周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已于2022211日作出了(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的事实,再以“目前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尚不符合启动国家赔偿条件”为由,驳回了张建平先生的国赔申请。

张建平先生今天第三次向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是由宜兴法院对(2022)苏0282执恢197号执恢案件,以“已通过救助26万的方式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的理由作出了执行结案,及宜兴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即其执行行为合法性已经执行异议、复议认定合法”为由,作出“驳回赔偿申请”的4号决定,这两个毫无争议的提起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前置条件。

宜兴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中,长达24年的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已经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违反并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在审查自赔案件中,居然还敢称其执行行为合法,完全是是睁着眼睛说瞎话、颠倒黑白。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以“已通过救助26万的方式执行完毕”对通过执行复议后恢复执行的执恢案件结案,这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关键的是至今不敢出具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之所以不能出示证据加以佐证,在张建平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三)中,明确里面涉及贪赃枉法与中饱私囊!这就决定了,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如果在本起案由为违法不执行的国赔案件中秉持公正审理,就必须以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据张建平先生说,今天提交国家赔偿申请材料还是比较顺利的,立案庭的黄朝华法官认真审查了材料,并出具了收取材料的收据,只是解释因需要到赔偿义务机关调卷,可能不会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立案通知书。而张建平先生认为,国赔案不适用上诉案程序,中院应该依专门法的程序立案(也就是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立案通知)、审理。

张建平先生还认为,宜兴法院之所以敢于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上,长达二十余年毫无底线展示‘’的丑恶行为,并造成他父母亲惨死在践踏人权的不法维稳下,充分证明了根源就在统治当局拒绝司法独立这一现代文明制度而形成的丑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