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9月11日,本网获悉:自2023年9月2日医疗产业化受害人、违法诊疗行为的被害人邹建华老人,收到无锡市检察院的锡检民监[2023]99号“不服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出现错误裁判请求民事诉讼监督”的受理通知书,经过一周的整理,今天又向该院承办人提交了补充证据。
今年已经74岁的邹建华,是一位失独老人。2019年6月7日,邹建华老人因为心绞痛症状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结果收治的心内科医生,错误地将属于精神科医生开具的思诺思,加倍给她服用,导致她在住院第四天深夜,出现神志不清从病床上坠落骨折的事故。常识性的诊疗事故发生后,第二人民医院没有积极的态度,迫使邹建华老人走上诉讼维权之路。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规定,原审的梁溪区法院根据病历的用药记载,就很容易推定出事故的责任,应当由错误用药的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但原审法院却委托鉴定机构,对用药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而且还拒绝责令掌握完整病历资料的医院方提供鉴定材料,最后居然以邹建华老人拒绝接受不完整鉴材做鉴定的意见,来认定由她承担法律后果。
邹建华老人今天向无锡市检察院补充的,就是足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她在司法鉴定中存在过错完全违背事实的证据。据邹建华老人说,下来接收证据材料的是助理检察官梁哲,没有出具接收证据材料的收据,只是告知法院的案卷还没有调过来,到时候会通知邹建华老人进行谈话审查。
邹建华老人的遭遇,证明诊疗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公正赔偿,实际是跟司法不公和腐败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无锡市检察院能否在本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做到依法、公正进行监督,本网将予以持续关注。
附《补充证据》
锡检民监(2023)99号检察官周杰:
我是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诊疗责任纠纷的受害人邹建华,日前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锡检民监(2023)99号受理通知后,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人,针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部分,提交以下五份证据:
一、证据交换笔录,共计5页,由一审梁溪区法院在2020年6月8日证据交换时形成,证明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明确说明,完整病历由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掌握的事实。
二、不予受理鉴定“函”,共计1页,由无锡市忠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证明一审法院并没有责令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交完整病历给鉴定机构的事实。
三、苏州医损鉴(2020)063号中止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通知函、苏州医损鉴(2020)063号终止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通知函,共计2页,由苏州市医学会分别与2020年12月16日及同年12月23日作出,证明该医学会作出中止鉴定及终止鉴定程序中,没有明确引用法律依据的事实。
四、送达回证,共计1页,由一审梁溪区法院于2021年1月4日送达,证明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才拿到完整的病历的事实,同时证明苏州医学会在之前的2020年12月23日终止鉴定函中,对梁溪区法院委托鉴定时提交的鉴材(不完整病历)的真实性作出确认,属明显错误的事实。
五、DXA骨密度成分检测报告单,共计1页,由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9年7月24日检测后出具,证明本案被申诉人在民事诉讼中称申请人有骨质疏松症的抗辩,其行为完全不诚实的事实。
以上五份证据,共计10页。
证据提交人: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