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
姓名:王小琴,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610404198105226020,住址:西安市西咸新区渭城街道办金旭路西北电建四公司家属院14号楼4单元1楼东户,电话号码:18064379278,九二八故意伤害案王小刚的辩护人之一。
被举报人:
姓名:焦守教,性别:男,工作单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职务:控申科科长,电话号码:17791028261
举报请求事项:
请求陕西省政法委领导、咸阳市政法委领导、陕西省政法委检察官员额遴选委员会领导、咸阳市政法委检察官员额遴选委员会领导共同依法查处关于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控申科长焦守教在办理2022.9.28故意伤害案中协助检察长尚锋、承办检察官白宇峰等人故意违法办案恶意刁难李性浩律师及辩护人王小琴、包庇真凶马建军,嫁祸有正当防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王小刚的犯罪事实。
举报的事实和理由:
一、抗拒法律实施,拒不对律师控告作出书面答复
在李律师出于无奈,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及渭城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后,2022年10月20日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林竟然设计“鸿门宴”,对李律师进行非法训问、非法搜查、非法监管,严重侵犯了李律师的人身权利。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敢于如此对待律师,让人怎敢相信它会公正办案,怎么能让人相信他们对王小刚没有刑讯逼供?后李律师继续向渭城区检察院提出控告,渭城区检察院迟迟违法拒不作出任何答复。渭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控申科负责人焦守教口头对李律师称该行为为“鸿门宴”大加指责。他公然说疫情就是可以不讲法律,不要再告了,告到哪都没用。他不是正面向西咸新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而是侧面了解情况,任凭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胡说八道。渭城区检察院刚开始以没有提供证据为由,拒不回复。但是当王小琴当面给其提供材料时,焦守教竟然拒绝接收!
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五十八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公然剥夺辩护人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案情的权利,拒绝听取律师意见。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勤智违法不对其侦查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通过12345回复称李律师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后面干脆答非所问,给人一种小学没毕业不认识汉字的感觉。鸿门宴发生后,民警梁晋电话不接、短信基本不回。民警梁晋短信回复称李律师给他打电话、发短信,严重影响到了其身心健康,李律师投诉他了,为保证事实客观正确,无法回答任何问题。他公然违反刑诉法给王小琴说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没有参与权、没有申请回避权利。李律师现在收集到王小刚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都无法向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提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李律师多次向渭城区检察院控申科书面提出控告,但是渭城区检察院焦守教等人迄今为止公然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拒绝给予任何答复。李律师质问渭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尚锋为何迟迟不按照法律给予书面答复时,尚锋大摆官架子,反而说李律师有何权利跟他说话。控申科长焦守教公然给尚锋当帮凶,他多次给渭城区检察院门房保安打招呼不允许放王小琴进检察院大门,即使王小琴侥幸进入,每次也会遭到焦守教科长的围追堵截和驱赶威胁,不允许王小琴找尚锋检察长沟通案情。
渭城区检察院2023年2月3日对李律师的答复没有以上问题答复!请渭城区检察院不要浑水摸鱼!咸阳市检察院的回复对此问题仍没有提及,更说明了尚锋领导下的渭城区检察院是在破坏法律实施。
二、抗拒法律实施,拒不对律师申请回避作出书面答复
刑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尚锋带头抗拒法律实施,拒不对该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律师提出对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勤智的回避申请,渭城区检察院拒不做任何答复。现在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作出决定已经没有意义。
即便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勤智不需要回避,渭城区检察院也需要书面答复!尚锋、焦守教等人对律师回避申请,装作没看见就是在破坏法律实施。尚锋、焦守教等人应该召开而拒不召开检委会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现在我已经对尚锋等人提出回避,渭城区检察院依旧违法拒绝答复。
三、对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的非法指定监视居住进行掩饰
2022年10月18日,在李律师向渭城区检察院控告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把自己辖区有居所的居民以无固定居所为由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渭城区检察院王姓检察官及控申科长焦守教竟然帮助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解围,说是因为疫情原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李律师向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梁晋核实,10月19日民警梁晋向李律师明确表示,不是因为疫情原因,是因为无固定居所才指定监视居住的,不要管检察院。但是,现在西咸新区公安分局为了掩饰其违法行为,沿用渭城区检察院答复,称是因为疫情原因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上情况,有录音可以证明。
按照检察院焦守教等人的答复是民警梁晋在胡说八道,但是他的动机是什么?谁给了他的权力?
四、 违法对王小刚批准逮捕,而对马建军不批准逮捕
2022年9月27日中午一点左右,我家邻居、地方政府长年雇佣的非法监控人员马永奎持20多厘米长尖刀上门寻衅滋事要捅死王小刚,被邻居们多次拉开,随后马永奎又恶人先告状打110报警,当着金旭路派出所出警民警的面仍高呼扬言迟早要杀了王小刚,出警民警未对马永奎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就一走了之了!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渭城街道办副书记张勇给王小琴打电话询问事发经过,并承诺会派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去给马永奎做思想工作叫他不要再闹事,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和马永奎沟通的结果是什么,没有人告知她。2022年9月28日当天上午,马永奎又一次持刀到我家闹事,被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后马永奎之子马建军开私家车(车牌号陕A3E79D)到我家门口为马永奎报仇,开车撞向我父亲王英强,结果不慎将马永奎撞死后,又将王英强撞伤致卧床不起,家里的石头墩都被撞坏。后马建军又再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殴打王小刚,被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在案发前马永奎多次持刀上门到我家门口挥舞行凶,威胁要砍死其哥哥王小刚等人。看看我家被撞坏的石头墩,就知道马建军有多么的疯狂。
而渭城区检察院竟然违法对王小刚批准逮捕,而对故意杀人的马建军,反而不批准逮捕,尚锋、白宇峰、焦守教、魏静雯等人的职业良知呢?在李律师问检察官白宇峰为何不在第一时间对马建军批准逮捕时,白宇峰竟说很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都没有逮捕,原来白宇峰把马建军故意杀人当作交通肇事对待了。
马永奎死亡鉴定结果作出时间是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16日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向渭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当时鉴定结果早就出来了,渭城区检察院却公然撒谎回复称审查逮捕时缺少马永奎死亡鉴定依据,12月22日对马建军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既然缺少马永奎死亡鉴定结论,为何同日(12月22日)批捕王小刚,而不批捕马建军?按照渭城区检察院白宇峰、焦守教等人的指控逻辑马建军撞死他爸都可以不批准逮捕,而王英强伤残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远没有达到批捕的标准。该院为何在王英强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反而对马建军批准逮捕呢?渭城区检察院焦守教称一直被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看管”的马建军康复后主动投案。尚锋、白宇峰、焦守教、魏静雯等人在挑战人类常识吗?
五、 渭城区检察院公然配合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掩盖王小刚被刑讯逼供的事实
王小刚详细描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地点、时间、人物。并且早在2022年10月18日,李律师就当面向渭城区检察院提出控告,指出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恶意阻挠会见,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随后,多次邮信、电话提出控告。渭城区检察院王姓检察官在没有全面查看监控,就称不存在刑讯逼供。现在,渭城区检察院控申科长焦守教等人更是配合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称监控已被覆盖。监控不是被覆盖了,而是被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刻意隐藏了。渭城区检察院王姓检察官、焦守教等人应该查看而不查看监控,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
有没有刑讯逼供监控是最直接的证据,不拿出监控,就是在掩饰刑讯逼供!
六、 渭城区检察院先是纵容后是直接参与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违法重复立案,包庇马建军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的,提供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处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第八条,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适用“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连同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随案移送。西咸公安分局公然抗拒法律实施,对马建军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另案处理。西咸公安分局2022年9月28日对“9.28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马建军是9.28故意伤害案的最重要的犯罪嫌疑人,但是西咸公安分局在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迟迟不把其当作犯罪嫌疑人,美其名曰对其看护治疗。对其做笔录竟然是询问笔录,把他当作证人对待。在不断控告下,直至2022年12月14日才对马建军立案侦查,当作嫌疑人对待。现在西咸公安分局仅仅将王小刚移送渭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对马建军拒不移送,继续包庇马建军。作为被害人的我甚至不知道凶手马建军现在是什么情况,我甚至听说他根本没有在看守所关押。
渭城区检察院纵容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履行法律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王小刚像翻烧饼一样从渭城区检察院移送到咸阳市检察院,又从咸阳市检察院移送到渭城区检察院。咸阳市检察院复制给律师的卷宗标题为“9.28故意伤害案起诉电子卷宗”,而到了渭城区检察院却偷换为“王小刚涉嫌故意伤害案”。我们在咸阳市检察院已经申请将马建军案并入9.28故意伤害案,并由咸阳市检察院审查,但是咸阳市检察院拒绝合并。这说明咸阳市检察院早就在包庇渭城区检察院了。请问为何将马建军案另案处理?有何依据?不是为了包庇他是为了什么?
七、 拒不对严重精神病人王小刚住院看护治疗
在王小刚被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遭受残酷的刑讯逼供的同时,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却拒不对马建军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美其名曰住院看护治疗,直到2022年12月14日才对马建军立案。
王小刚精神病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王小刚功能受损需治疗,不治疗会影响其接受处罚。难道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案发前家人曾请求街道办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的王小刚不需要住院治疗吗?西咸新区公安分局为何不派警员对王小刚看护治疗?试问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如此差别对待,谈何公正?
渭城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焦守教是如何履行法律监督的?西咸新区公安分局与渭城区检察院不知道掩人耳目吗?
八、 拒绝受害人王英强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一,王英强现在80多岁了,被马建军撞伤导致双腿瘫痪、卧床不起,鉴定人员在只查看腿部伤痕,没有核实肋骨骨折颅脑损伤颈椎脱位的情况下,竟说事发时诊断证明在胡写,鉴定结果仅仅为轻伤二级。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王英强的伤残鉴定,在鉴定意见里竟说王英强侮辱谩骂民警。请问他有没有侮辱谩骂民警与鉴定意见有何关系?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姜军解释称,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是他们分局通过他们招投标进来的。这样的鉴定意见有何公正可言?第二,马永奎死亡鉴定结果王小刚签字为“无意义”,但是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却让马永奎家属领回尸体,直接下葬。马永奎死亡鉴定意见显示,王小刚在马永奎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0%-80%,马建军为20%-30%。但是,李律师咨询了北京的法医,马永奎为大出血死亡,马永奎死因顶多是混同作用,不可能这么精准。第三,王小刚因为一年多没吃药,精神暴躁不安,多次殴打父亲和妹妹王小琴。虎毒不食子,如果王小刚真的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殴打他的亲人。这些情况西咸新区公安分局都没有向我们了解。我们想要申请重新鉴定,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民警竟说到了检察院、法院再说。到渭城区检察院我们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检察官白宇峰恐吓鉴定费用由我们来出。我对本案有太多的不理解,公家查案还让老百姓掏钱吗?
九、
控申科长焦守教多次恶意阻挠辩护人王小琴到检察院沟通案情
控申科长焦守教公然给尚锋检察长当帮凶,他多次给渭城区检察院门房保安打招呼不允许放王小琴进检察院大门,即使王小琴侥幸进入,每次也会遭到焦守教科长的围追堵截和驱赶威胁,不允许王小琴找尚锋检察长沟通案情。
2023年9月15日上午,九二八故意伤害案王小刚的辩护人王小琴到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找检察长尚锋和承办检察官白宇峰勾通案情。再次遭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尴尬情况。新装修过的渭城区检察院竟然给办公大楼的玻璃大门加装了指纹解锁,不要说老百姓无法正常出入办事了,就是一只蚊子想飞进去都非常困难。在办公大楼的玻璃大门外等了好久,终于有一名工作人员外出,王小琴才侥幸进入。
王小琴正在寻找尚锋检察长的办公室,控申科长焦守教突然急匆匆的追上来,态度十分恶劣的问王小琴:“你怎么进来的?门口的保安怎么把你放进来了?你今天来想干啥?找谁?”王小琴:“我今天来找尚锋检察长和白宇峰检察官,和你没有业务要谈。”焦守教:“尚锋检察长不在,白宇峰办公室在二楼,你找他有啥事?”王小琴:“我是王小刚的辩护人,白宇峰是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我找他当然是沟通案情。”焦守教:“你说你是王小刚的辩护人,你有委托书吗?”王小琴:“委托书交给法院了,你可以找法院核实。”焦守教:“我凭啥相信你说的话,委托书交给法院我们又不知道,你要提前交给检察院,你要有身份我们才能接待你,否则我们凭啥接待你?你尽快把辩护人委托手续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检察院交过来。”王小琴:“交给谁?”焦守教:“交给承办检察官白宇峰。”
请问焦守教科长:“案发至今已经一年时间了,我和李性浩律师曾多次找你反映案情,你为啥至今对西咸新区公安分局非法限制律师会见不做答复?为啥对李律师说是鸿门宴大加指责?为啥说疫情就是可以不讲法律?为啥不管王小刚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关于我是不是王小刚的辩护人身份你给渭城法院打个电话就可以核实的情况你为啥要故意刁难我让我交委托书?该你干的活你不干,不该你管闲事你狗拿耗子挺欢实,你到底是控申科长还是卖红薯的?
|
王小刚 |
马建军 |
案件事 实 |
1、用钢管打马永奎头部,鉴定意见称其在马永奎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0%-80%。 3、王小刚用钢管打马建军,导致马建军轻微伤 |
2、开车撞王英强,不慎碾压马永奎,后撞向王英强。后冲向并要打王小刚。 鉴定意见称其在马永奎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20%-30%;王英强伤残情况为轻伤二级。 |
身体状 况 |
严重精神病人 |
完全行为能力人 |
强制措 施 |
第一时间被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住院“看护治疗” |
刑讯逼 供 |
自称遭受残酷刑讯逼供 |
未知 |
逮捕 |
第一时间被逮捕 |
迟迟不批准逮捕 |
自首状况 |
未认定 |
在公安看管下“投案自首” |
处理情况 |
起诉到渭城区法院,量刑建议13至15年 |
未知 |
王小刚与马建军迥然相异的待遇
此致
陕西省政法委领导 咸阳市政法委领导 陕西省政法委检察官员额遴选委员会领导
咸阳市政法委检察官员额遴选委员会领导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