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0月17日,本网获悉:2023年10月10日,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先生应无锡市中级法院(2023)苏02委赔15号合议庭通知,提交了一份针对由本案合议庭提供的、非被告(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答辩证据的书面意见,同时,复制了被诉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的(2023)苏0282法赔4号案卷,及(2022)苏0282执恢197号归档案卷,发现宜兴法院更多违法(故意)不执行行为,遂于今天向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钱斌邮寄了投诉材料,请求督促合议庭公开、公正审理本起涉执行的司法赔偿案件。
另据张建平先生反映,今天向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钱斌投诉反映宜兴法院违法(故意)不执行的证据材料,还只是整个已归档执行案卷中的冰山一角,更多的案卷材料能够充分印证宜兴法院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长达25年的执行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即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犯罪的行为,以及为掩盖真相,炮制各种谎言向上级部门作虚假汇报的行为。
令张建平先生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宜兴法院在2022年2月11日根据无锡市中级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对中止执行了20多年的执行案件作出了恢复执行,而且在执行裁定书已确认的严重侵害他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外,执行人员又查明了另一个被执行人沈建中同样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结果拖到2023年的4月17日,哪怕成为被诉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仍然以2005年因政府部门不法维稳导致他父母亲两条人命的“困难补助”,混淆司法救助,坚持违法(故意)不执行的行为,莫非宜兴法院坚信“司法在党的领导下”就可以如此肆无忌惮?
正是基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的如果“自信”态度,张建平先生才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及国家赔偿委员会的主要领导钱斌进行了投诉反映。
钱斌院长,您忙:
我是无锡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2023)苏02委赔15号国赔案的赔偿请求人张建平。在本月的九号,合议庭邮寄了形成于2005年的“关于张建平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案的会议纪要”、两份收条,及要求在五日内对该组材料发表书面意见的通知书。次日,我以“合议庭要求赔偿请求人对不属于赔偿义务机关所举证据发表意见,于法无据”为由,提交了书面意见【见附件】。
同日,我查阅了由合议庭提供的(2023)苏0282法赔4号完整案卷。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之所以未将上述材料作为本案答辩的证据,证明宜兴法院很清楚该笔困难补助,实际是当年对由极端维稳造成我父母亲非正常死亡的补偿,而且,当时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应当依法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就超过了26万元。当然,宜兴法院更清楚,如果将上述材料作为证据,必然牵出该院在2006年借司法救助之名,申请60余万元涉嫌中饱私囊的行为。
同日,我还查阅了(2022)苏0282执恢197号执行案卷,案卷目录载明(2021)苏0282执异274号、(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为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不仅查明了妙西镇政府在处理纺织厂财产中侵害了我合法权益的事实,而且明确宜兴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履行将其涉嫌拒执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职责,及另一个被执行人沈建中有4套房屋(其中两套用于出租)和3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的事实【见附件】。
综上,宜兴法院以“通过救助26万元方式执行完毕”对执恢案结案,违反执恢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属于对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违法不执行行为。
请钱院长敦促合议庭公开、公正审理本起涉执行的司法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