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

张建平昨日再到江苏省纪委监察委,追问举报宜兴法院侵吞执行款案的处理情况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126日,本网获悉:昨天上午,人权捍卫着张建平继去年1214日,再次到江苏省纪委监察委设置在江苏省信访局的接待窗口,就去年124日提交的实名控告以宜兴法院方海明院长为首的一帮司法人员,在恢复执行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他的赔偿执行款侵吞一案,追问省监察委的处理情况。

据张建平先生说,昨天接待他的仍然是监察委专门的4号窗口,接待人员在电脑上查看了纪录后,称省监察委对实名控告的检举举报件,都会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15日内通过短信方式向举报人发送处受理、及理意见。当接待人员听到张建平先生说已经三个15天了,还没有收到短信受理或处理信息时,又认真查了一遍属于重要案件的台账,说他的检举举报材料是由监察厅负责无锡片区的副厅长专门处理的,认为是执行问题,属于涉法涉诉,可能已经移送江苏省高院处理了。

对于省监察厅副厅长认为是执行问题,属于涉法涉诉,即不归监察委查处的说法,张建平先生当场予以了纠正,因为宜兴法院在2022211日,恢复了故意不执行已长达21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判决,再到2023417日宜兴法院作出执行完毕通知书,而法律规定的执行完毕通知书,必须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或法院采取措施执行了)生效判决及因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事实上在20231010日,他通过异地查档获得的执行笔录,也证明被执行人在20228月就承诺履行判决(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了,现在没有拿到这笔总价一百多万人民币的执行款,惟一的解释就是被宜兴法院侵吞了,在法律上这种侵吞执行款的行为属于贪污犯罪,应该由监察委立案侦查,即使管辖权不在江苏省纪委监察委,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一十六条规定,也应当转无锡市纪委监察委立案侦查,并在15日内告知,而不能以“执行问题”推到江苏省高院处理。

见张建平先生的意见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4号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员马上改口,不再称是涉法涉诉问题由法院处理,说移送江苏省高院是因为高院有纪委监察室。张建平先生认为,将侵吞执行款的犯罪行为移送省高院既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江苏省纪委监察委至今三个15日了,也没有依法将该处理意见告知自己。

最后,平常总是拿着法律工具书到法院、检察院交涉的张建平先生,昨天拿出了自己掏钱购买的习近平的“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一书,告诉接待人员自己看到的可全都是尧舜之言,而坚持党的领导的司法,不仅没有让他感受到一丝习近平所称的公平正义,反而感受到的却都是桀纣之恶。

张建平先生表示,作为司法腐败受害者和国家法治的推动者,就尧舜与桀纣这种截然相反的残酷现实,希望出了140多本“治国理政”书籍的中共总书记习近平能够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