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星期二

实名举报宜兴法院侵吞执行款犯罪超两月未立案,被害人张建平致信无锡市检察院朱良平检察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26日,本网获悉:中国特色司法腐败被害人、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先生,就宜兴法院侵吞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款行为,于20231129日向无锡市检察院进行实名举报一案,至今已远远超过“七日内”的法定期限,但第五(刑事执行)检察部一直没有出具受理、立案通知书。

为此,已先后三次从常州市赶到无锡市检察院追案张建平先生,根据该院检察服务中心的贲宗武和唐忠源两位主任的建议,于202424日向无锡市检察院的朱良平检察长写信,请朱良平检察长责令第五检察部对他的实名举报控告,依法作出受理、立案通知。

张建平先生举报宜兴法院侵吞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款的犯罪行为,由宜兴法院于2022211日作出的(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通知、2023417日作出执恢197号结案通知书,及张建平先生于20231010日通过异地查档方式获得的执恢197号正卷中的、形成于202283日的“执行笔录”证据佐证,证明宜兴法院在已经执行到了该笔一百多万人身损害赔偿款后,以“已通过救助26万元方式执行完毕”为由结案,属于侵吞该笔执行款的、无可争辩的法律事实。

在张建平先生之前连续到无锡市检察院追案过程中,多次向该院检察服务中心的贲宗武主任、唐宗源主任(包括还有一个姓刘的主任)来论述,宜兴法院对执恢案件以“已通过救助26万元方式执行完毕”为由的结案行为,属于侵吞(法律上属于贪污、挪用公款)执行款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因为如果是“通过救助方式”终结执恢案件,那么只能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非结案通知书,因为法律上规定的很明确,执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书,只能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全部执行到位。

据张建平先生说,无锡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贲宗武主任、唐忠源主任对第五检察部未在“七日内”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通知行为也很不解,但却又称他们作为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不能帮当事人联系第五检察部的负责人包杰,只能建议给包杰和检察长朱良平写信。

在张建平先生昨天给无锡市检察院朱良平检察长的信中,明确了这封信将作为给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反映的附件,因为在他向江苏省纪委监察委检举案中,江苏省纪委监察委也没有在“十五日内”的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立案告知,以及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就无锡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而于2023124日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申诉中,江苏省高院也没有在“七日内”的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通知。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的规定,对实名检举控告案件的受理,都有明确的法定期限,现在执行反腐败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在张建平先生的检举控告(包括国家赔偿申诉),均不能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目前为止,无论是无锡市检察院、江苏省高院,江苏省纪委监察委,在宜兴法院侵吞张建平先生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款一案上,均以故意不作为方式,证明习近平的“党对司法领导”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完全不靠谱,及缺乏基本信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