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应勇检察长,您好!
我是陕西省咸阳市九二八故意伤害案当事人王小刚的辩护人及妹妹王小琴,为推动法治进步,我强烈请求领导们邀请张艺谋导演继《第二十条》电影之后再拍一部基层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非法使用老虎凳等酷刑迫害好人,联合检察官和法官公开违法办案使坏人逍遥法外的真实大片给观众看看基层公检法真实的司法黑幕。
春节档期,一部由张艺谋导演拍摄的《第二十条》电影点燃了普通公民心中向往法治、向往公平正义的那一团火,剧中的检察官那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塑造出了一位仗义执言、正义感爆棚的检察官。这部剧我没有看,将来也不会看,因为作为陕西省咸阳市九二八故意伤害案当事人王小刚的家属及辩护人,案发一年多我一直奔走在刑事辩护为兄申冤的第一线,我知道,那只能出现在电影电视剧中正义的检察官形象,铿锵的口号,坦白说,我从没遇到过也没有看到过,这个电影就是一个笑话。作为冤案家属希望张艺谋导演能为陕西咸阳九二八故意伤害案当事人王小刚拍一部真人,真事,真实的电影,把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白宇峰、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审判长刘岩合伙违法办案包庇真凶马建军,嫁祸有正当防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王小刚,给王小刚刑讯逼供坐老虎凳五天,非法关押一年多己将其迫害成“植物人”仍置其于死地的真实黑幕挖掘并公布出来,一定能够挽救很多蒙冤受屈的当事人及家属,同时也可以推动司法的进步。把真实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时刑讯逼供的场景展现给世人。
接下来我要说的这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白宇峰,可能会与剧中的检察官形象大相径庭,被白宇峰公诉的有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王小刚的家属及其原辩护律师李性浩在案发后曾对这位检察官提出了多次控告,认为白宇峰检察官对于本案侦查机关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及一审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的多项违法行为不予监督并包庇纵容,案情造假,不全面收集、移送证据,尸检造假、鉴定造假、拒不回避、非法使用法援占坑律师崔新发充当第二公诉人配合法官刘岩违法庭审等导致案件真凶马建军一直逍遥法外,嫁祸有正当防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王小刚被迫害成“植物人”仍被非法关押的现实。
控告人:
姓名:王小琴,性别:女,身份证号码:610404198105226020,电话:18064379278,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金旭路火电四公司家属院。当事人王小刚的辩护人及妹妹。
被控告人:
姓名:白宇峰,性别:男,职务: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陕西咸阳九二八故意伤害案违法办案公诉人。电话号码:13891094988,029—33731239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7日,9月28日(案发当日),马永奎多次无故持刀到王英强王小刚家门口叫骂寻衅滋事,被精神病患者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后马永奎之子马建军开越野车冲撞年迈82岁的老人王英强,系故意杀人,其开车冲撞碾压其父亲马永奎,是导致马永奎死亡的唯一原因,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咸阳渭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白宇峰及渭城区法院本案的审判长刘岩法官却拒不移送中院,拒不并案审理本案,违法强行分案开庭审理,违法指挥法庭,违法指定法援占坑律师崔新发,违法拒不回避,违法不让旁听,违法审理没有受审能力的“植物人”王小刚并拒不中止审理,违法不庭审网络直播……
控告事项:
白宇峰检察官对于本案侦查机关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及一审咸阳市渭城区法院的多项违法行为不予监督并包庇纵容,案情造假,不全面收集、移送证据,尸检造假、鉴定造假、拒不回避、非法使用法援占坑律师崔新发配合法官刘岩违法庭审等导致案件真凶马建军一直逍遥法外,嫁祸有正当防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王小刚被迫害成“植物人”仍被非法关押的现实。
事实与理由:
一、抗拒法律实施,拒不对律师控告作出书面答复
在李律师出于无奈,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及渭城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后,2022年10月20日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林竟然设计“鸿门宴”,对李律师进行非法训问、非法搜查、非法监管,严重侵犯了李律师的人身权利。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敢于如此对待律师,让人怎敢相信它会公正办案,怎么能让人相信他们对王小刚没有刑讯逼供?后李律师继续向渭城区检察院提出控告,渭城区检察院迟迟违法拒不作出任何答复。渭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控申负责人焦守教口头对李律师称该行为为“鸿门宴”大加指责。他公然说疫情就是可以不讲法律,不要再告了,告到哪都没用。他不是正面向西咸新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而是侧面了解情况,任凭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胡说八道。渭城区检察院刚开始以没有提供证据为由,拒不回复。但是当王小琴当面给其提供材料时,焦守教竟然拒绝接收!
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五十八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公然剥夺辩护人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案情的权利,拒绝听取律师意见。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勤智违法不对其侦查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通过12345回复称李律师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后面干脆答非所问,给人一种小学没毕业不认识汉字的感觉。鸿门宴发生后,民警梁晋电话不接、短信基本不回。民警梁晋短信回复称李律师给他打电话、发短信,严重影响到了其身心健康,李律师投诉他了,为保证事实客观正确,无法回答任何问题。他公然违反刑诉法给王小琴说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没有参与权、没有申请回避权利。李律师现在收集到王小刚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都无法向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提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李律师多次向渭城区检察院书面提出控告,但是渭城区检察院迄今为止公然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拒绝给予任何答复。李律师质问渭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尚锋为何迟迟不按照法律给予书面答复时,尚锋大摆官架子,反而说李律师有何权利跟他说话。
渭城区检察院2023年2月3日对李律师的答复没有以上问题答复!请渭城区检察院不要浑水摸鱼!咸阳市检察院的回复对此问题仍没有提及,更说明了尚锋领导下的渭城区检察院是在破坏法律实施。
二、抗拒法律实施,拒不对律师申请回避作出书面答复
刑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尚锋带头抗拒法律实施,拒不对该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律师提出对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勤智的回避申请,渭城区检察院拒不做任何答复。现在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作出决定已经没有意义。
即便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勤智不需要回避,渭城区检察院也需要书面答复!尚锋对律师回避申请,装作没看见就是在破坏法律实施。尚锋应该召开而拒不召开检委会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现在我已经对尚锋等人提出回避,渭城区检察院依旧违法拒绝答复。
三、对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的非法指定监视居住进行掩饰
2022年10月18日,在李律师向渭城区检察院控告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把自己辖区有居所的居民以无固定居所为由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渭城区检察院王姓检察官竟然帮助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解围,说是因为疫情原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李律师向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梁晋核实,10月19日民警梁晋向李律师明确表示,不是因为疫情原因,是因为无固定居所才指定监视居住的,不要管检察院。但是,现在西咸新区公安分局为了掩饰其违法行为,沿用渭城区检察院答复,称是因为疫情原因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上情况,有录音可以证明。
按照检察院的答复是民警梁晋在胡说八道,但是他的动机是什么?谁给了他的权力?
四、违法对王小刚批准逮捕,而对马建军不批准逮捕
2022年9月26日王英强、王小刚父子到葛洲坝三公司上访喊冤后,27日中午,地痞无赖马永奎站在王英强家院子附近的马路边上冲着王英强家高声叫骂:“王英强,你个老不死的老狗日的……”王英强儿子王小刚在屋里听到,就出来站到院子里大声质问马永奎凭啥骂人,马永奎反倒持30厘米长的尖刀多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在王小刚面前挥舞行凶,寻衅要捅死精神病患者王小刚,被邻居们多次拉开。
后马永奎打110报警,当着金旭路派出所民警的面仍高喊迟早要杀了王小刚,出警民警未对马永奎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也未当场没收马永奎那把20多厘米长的尖刀,就一走了之。
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渭城街道办副书记张勇给王小琴打电话询问事发经过,并承诺会派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去给马永奎做思想工作叫他不要再闹事,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和马永奎沟通的结果是什么,没有人告知我。
诡异的是,在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向李性浩律师提供的2022.9.27日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却看不到马永奎多次持刀到王英强家院子里寻衅滋事的情况,甚至连马永奎持刀的画面都没有,9.27日事发时王小琴全程在现场目击了整个过程,还有其他的参与拉架的邻居也可以证明马永奎多次持刀到王英强家院子里寻衅滋事的情况,为什么在渭城区检察院提供的案发视频里却莫名消失了?王小琴和律师曾多次向白宇峰检察官和刘岩审判长及王敏法官申请对所有的案发监控视频特别是2022.9.27日在案监控视频进行鉴定,直到现在仍未处理。
2022年9月28日上午八点多,马永奎又一次持刀到王英强、王小刚家院子里寻衅,被精神病患者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
后马永奎之子马建军开越野车(车牌号陕A3E79D)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冲撞王英强,结果先激烈撞击了其已经坐在地上的父亲马永奎,马永奎因此又重重地撞在铁柱子上,同时越野车推着其下半身使其身体发生了剧烈的扭曲,紧接着又直接碾压过去,马建军下车发现碾压到自己的父亲后,又立即倒车对马永奎进行二次碾压,导致马永奎当场休克(后马永奎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病历记载:马永奎两侧胸部16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多发骨盆骨折、左髂骨骨折、腹腔脏器多处挫伤出血等。),又冲撞坐在自家院子里石墩上的王英强,将石桌、石凳撞坏,王英强下身被撞,上身重撞至前车盖,又被向后撞飞。
马建军发现把自己父亲冲撞碾压致休克,把车倒开后,又再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里意图行凶,被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
在案发前马永奎多次持刀上门到我家门口挥舞行凶,威胁要砍死我哥哥王小刚等人。看看我家被撞坏的石头墩,就知道马建军有多么的疯狂。
而渭城区检察院竟然违法对王小刚批准逮捕,而对故意杀人的马建军,反而不批准逮捕,尚锋、白宇峰、魏静雯等人的职业良知呢?在李律师问检察官白宇峰为何不在第一时间对马建军批准逮捕时,白宇峰说说很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都没有逮捕,原来白宇峰把马建军故意杀人当作交通肇事对待了。
马永奎死亡鉴定结果作出时间是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16日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向渭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当时鉴定结果早就出来了,渭城区检察院却公然撒谎回复称审查逮捕时缺少马永奎死亡鉴定依据,12月22日对马建军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既然缺少马永奎死亡鉴定结论,为何同日(12月22日)批捕王小刚,而不批捕马建军?按照渭城区检察院指控逻辑马建军撞死他爸都可以不批准逮捕,而王英强伤残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远没有达到批捕的标准。该院为何在王英强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反而对马建军批准逮捕呢?渭城区检察院称一直被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看管”的马建军康复后主动投案。尚锋、白宇峰、魏静雯等人在挑战人类常识吗?
五、渭城区检察院公然配合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掩盖王小刚被刑讯逼供的事实
王小刚详细描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地点、时间、人物。并且早在2022年10月18日,李律师就当面向渭城区检察院提出控告,指出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恶意阻挠会见,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随后,多次邮信、电话提出控告。渭城区检察院王姓检察官在没有全面查看监控,就称不存在刑讯逼供。现在,渭城区检察院更是配合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称监控已被覆盖。监控不是被覆盖了,而是被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刻意隐藏了。渭城区检察院王姓检察官等人应该查看而不查看监控,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
有没有刑讯逼供监控是最直接的证据,不拿出监控,就是在掩饰刑讯逼供!
六、渭城区检察院先是纵容后是直接参与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违法重复立案,包庇马建军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的,提供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处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第八条,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适用“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连同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西咸公安分局公然抗拒法律实施,对马建军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另案处理。西咸公安分局2022年9月28日对“9.28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马建军是9.28故意伤害案的最重要的犯罪嫌疑人,但是西咸公安分局在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迟迟不把其当作犯罪嫌疑人,美其名曰对其看护治疗。对其做笔录竟然是询问笔录,把他当作证人对待。在不断控告下,直至2022年12月14日才对马建军立案侦查,当作嫌疑人对待。现在西咸公安分局仅仅将王小刚移送渭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对马建军拒不移送,继续包庇马建军。作为被害人家属的我甚至不知道凶手马建军现在是什么情况,我甚至听说他根本没有在看守所关押。
渭城区检察院纵容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没有按照《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履行法律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王小刚像翻烧饼一样从渭城区检察院移送到咸阳市检察院,又从咸阳市检察院移送到渭城区检察院。咸阳市检察院复制给律师的卷宗标题为“9.28故意伤害案起诉电子卷宗”,而到了渭城区检察院却偷换为“王小刚涉嫌故意伤害案”。我们在咸阳市检察院已经申请将马建军案并入9.28故意伤害案,并由咸阳市检察院审查,但是咸阳市检察院拒绝合并。这说明咸阳市检察院早就在包庇渭城区检察院了。请问为何将马建军案另案处理?有何依据?不是为了包庇他是为了什么?
七、拒不对严重精神病人王小刚住院看护治疗
在王小刚被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遭受残酷的刑讯逼供的同时,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却拒不对马建军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美其名曰住院看护治疗,直到2022年12月14日才对马建军立案。
王小刚精神病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王小刚功能受损需治疗,不治疗会影响其接受处罚。难道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案发前家人曾请求街道办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的王小刚不需要住院治疗吗?西咸新区公安分局为何不派警员对王小刚看护治疗?试问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如此差别对待,谈何公正?
渭城区检察院是如何履行法律监督的?西咸新区公安分局与渭城区检察院都不知道掩人耳目吗?
八、拒绝我们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一,王英强现在80多岁了,被马建军撞伤导致双腿瘫痪、卧床不起,鉴定人员在只查看腿部伤痕,没有核实肋骨骨折颅脑损伤颈椎脱位的情况下,竟说事发时诊断证明在胡写,鉴定结果仅仅为轻伤二级。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我的伤残鉴定,在鉴定意见里竟说他侮辱谩骂民警。请问王英强有没有侮辱谩骂民警与鉴定意见有何关系?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姜军解释称,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是他们分局通过他们招投标进来的。这样的鉴定意见有何公正可言?第二,马永奎死亡鉴定结果王小刚签字为“无意义”,但是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却让马永奎家属领回尸体,直接下葬。
第二,【挑战人类医学常识颠倒黑白的死亡鉴定】
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警方给马永奎做的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1.马永奎系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马永奎头部钝器损伤为根本死因,在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0-80%;马永奎胸腹部碾压伤为辅助死因,在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20-30%。”也就是说王小刚在马永奎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0%—80%,马建军在马永奎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20%—30%。
(一)马永奎的真正死亡原因不是颅脑损伤,而是创伤性休克。
因为,如果是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马永奎就不可能自己主诉其感觉全身疼痛、不可能无恶心呕吐,不可能无意识丧失等症状。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马永奎入院时休克指数达1.6,休克指数大于1.5,人体即损失1500毫升血液;
2.病历中马永奎入院时主诉为“外伤后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余”,不是头部损伤昏迷等,疼痛加出血就能形成创伤性休克;
3.马永奎入院时病历记载:“无恶心呕吐,无意识丧失,无大小便失禁”,说明马头部损伤并不严重,更不是特重型颅脑损伤;
4.临床病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显示,参加讨论的裴园利、郭菡、李永峰、魏亚輝所有医师异口同声均认为马永奎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而非颅脑损伤;
5.临床病历中特别是魏亚辉主任医师的总结发言更是将马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的原因和机理论断阐述的明明白白:“其临床表现及变化符合多发伤第二死亡期表现,即以创伤失血性休克为主……死亡诊断:创伤性休克多发性骨盆骨折”。
(二)马建军对马永奎的胸腹部碾压伤是马永奎死亡的根本原因、唯一原因。
1.马永奎胸腹部碾压伤案情及《原鉴定》均支持认可;
2.解剖见马永奎胸部“胸骨平第三肋可见骨折,左侧第2-8肋,于锁骨中线处骨折,周围肋间肌可见7.5cm×5.5cm出血,右侧第2-10肋骨折,骨折线沿锁骨中线至腋前线,周围肋间肌可见一20.0cm×15.0cm出血……胃下方肠系膜可见一7.0cm×4.0cm撕裂及挫伤区,升结肠可见一8.0cm×3.0cm挫伤区,降结肠系膜可见一7.0cm6.0cm出血,左铡腹膜后可见一14.0cm×5.0cm出血,右肾后软组织可见一6.0cm×4.0cm出血……耻骨周围及软组织可见一12.0cm×1.0cm出血,耻骨骨折,左侧髂骨骨折(见《原鉴定》解剖记录)”,两侧胸部16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多发骨盆骨折、左髂骨骨折、腹腔脏器多处挫伤出血等,可见其胸腹部损伤多么严重及广泛,足以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3.颅脑损伤形成小脑扁桃体疝,要有一个过程,主要可以通过瞳孔不等大来判断,马入院病历中没有双侧瞳孔不等大的记录,而且《原鉴定》出没有附小脑扁桃体疝的照片,《原鉴定》认定马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没有证据;
4.马永奎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已如上述,不再赘述。
第三,王小刚因为一年多没吃药,精神暴躁不安,多次殴打我和我父亲王英强。虎毒不食子,如果王小刚真的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殴打他的亲人。这些情况西咸新区公安分局都没有向我们了解。我们想要申请重新鉴定,西咸新区公安分局民警竟说到了检察院、法院再说。到检察院我们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检察官白宇峰恐吓鉴定费用由我们来出。我对本案有太多的不理解,公家查案还让老百姓掏钱吗?
九、公诉人检察官白宇峰、检察官助理魏静雯制造虚假起诉书
(一) 白宇峰、魏静雯将本案的侦查机关由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伪造为咸阳市检察院
起诉书称“本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刚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明明是由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侦查终结,而却被白宇峰、魏静雯篡改为咸阳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三岁小孩就知道本案的侦查机关是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不是咸阳市检察院。白宇峰、魏静雯或许是粗心大意,但是白宇峰、魏静雯在这么重要的起诉书中就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还不如一个非法律人士,一个老百姓,说明白宇峰、魏静雯根本不适合做检察官。俗话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二) 白宇峰、魏静雯伪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
如前所述,白宇峰、魏静雯称“本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刚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但是,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落款写得非常明确,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是2023年2月21日,根本不是2023年3月10日。白宇峰、魏静雯或许是粗心大意,但是白宇峰、魏静雯在这么重要的起诉书中就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还不如一个非法律人士,一个老百姓,说明白宇峰、魏静雯根本不适合做检察官。俗话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十、白宇峰、魏静雯将9.28故意伤害案伪造为王小刚故意伤害案
第一,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2022年9月28日制作的立案决定书,西咸公(刑)立字〔2022〕638号,写得非常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9.28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第二,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侦查卷的卷皮写的非常清楚,本案是9.28故意伤害案不是王小刚故意伤害案。
第三,办案民警李戈、梁晋制作的破案报告写的非常明确“现呈请对9.28故意伤害案进行破案”。
第四,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写的非常明确本案就是9.28故意伤害案。
所以说,在整个侦查阶段本案就是9.28故意伤害案,不存在王小刚故意伤害案。所谓的王小刚故意伤害案是被白宇峰、魏静雯刻意伪造出来的。白宇峰、魏静雯这样做就是为了包庇马建军,让人把马建军与王小刚作对比。
9.28故意伤害案同一案件王小刚与马建军迥然相异的待遇
待遇对比 |
王小刚 |
马建军 |
身体状况 |
严重精神病人,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
完全行为能力人 |
强制措施 |
9月28日案发后就被限制人身自由,9月29日以其住所不在西咸公安分局辖区为由被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住院民警“看护治疗”,出院后“自动投案”,直至2022年12月14日(案发后77天)才对马建军立案侦查,当作嫌疑人对待。但其伤情鉴定仅仅为轻微伤。 |
律师会见 |
恶意阻挠律师会见 |
未知 |
刑讯逼供 |
自称遭受残酷刑讯逼供 |
未知 |
逮捕情况 |
2022年12月22日被逮捕 |
2022年12月22日(同日)不批准逮捕,挑战人类常识 |
自首状况 |
知道他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未认定 |
在公安看管下“投案自首”,挑战常识 |
处理情况 |
渭城区检察院最初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移送到咸阳市检察院,后又被退回。2023年3月31日,起诉至渭城区法院,量刑建议13至15年 |
同日2023年3月31日,渭城区检察院同一公诉人起诉到渭城区法院,量刑建议3年至5年 |
十一、白宇峰、魏静雯对案件前因刻意进行隐瞒
俗话说的好,前有因后有果。
本案的前因“王英强、王小刚、王小琴家被马永奎、马建军家多年欺负,原因是王小刚在2007年上班的时候被人恶意放狗咬伤,并因此患上严重精神疾病。而后王英强和王小刚持续上访,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但一直没有解决,反而派马永奎、马建军父子等人非法监控王英强、王小刚父子。在监控的过程中,双方两个家庭就产生了一定的积怨。马建军本人也供述他曾经因为无故殴打王小琴,被行政拘留过。
2022年9月26日王英强、王小刚父子到葛洲坝三公司上访喊冤后,27日中午,马永奎站在王英强家院子附近的马路边上冲着王英强家高声叫骂:“王英强,你个老不死的老狗日的……”王英强儿子王小刚在屋里听到,就出来站到院子里大声质问马永奎凭啥骂人,马永奎反倒持30厘米长的尖刀在王小刚面前挥舞行凶,寻衅要捅死精神病患者王小刚,被邻居们多次拉开。后马永奎打110报警,当着金旭路派出所民警的面仍高喊迟早要杀了王小刚,出警民警未对马永奎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也未当场没收马永奎那把30厘米长的尖刀,就一走了之。
当天下午三点左右,辖区渭城街道办副书记张勇给王英强女儿王小琴打电话询问事发经过,并承诺会派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去给马永奎做思想工作叫他不要再闹事,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和马永奎是否沟通、沟通的结果是什么,没有人告知。”,白宇峰、魏静雯在起诉书中只字不提。但是,只有知道了前因,才知道后果。这些对王小刚极为有利的事实被二人刻意隐瞒了。
十二、白宇峰、魏静雯对案情刻意进行虚构
白宇峰、魏静雯在起诉书中对案情刻意进行虚构。即便是西咸新区公安分局经过删改的监控可以看出以下事实。
9月27日视频13:04(34分)马永奎来王英强家后院指骂,后又回去;13:05:18 王小刚拿着钢管,马永奎拿着刀13:06王英强扶着椅子出来
9月28日视频:
从视频可以出王英强拄着椅子可以走路。早上8时:58分:08秒左右在自家门口乘凉的王英强与过往行人打了个招呼。8:58:21秒左右王小刚从屋子里出来,被王英强劝了回去。后看见马永奎右手拿着刀冲向王英强家,王英强拉着他手,进行劝说。通过视频可以看出王小刚与马永奎的言语冲突非常激烈,马永奎的针对目标就是王小刚。后面一女子过来劝说,应该是马永奎妻子,被马永奎拿刀指向该女子,让其离开。期间王小刚多次举起钢管,忍了又忍,但是精神病已经发作,情绪十分狂躁。王英强及过来的邻居苦苦劝说马永奎。但是,马永奎不听,精神病发作到极点的王小刚拿钢管打中马永奎头部。9:03:49马永奎往起爬,并做起来。9:04:21马建军开车撞到马永奎后背,后撞到王英强。9:11:22秒(45:19秒)马建军冲向王小刚,多人拉都拉不住,可谓是九头牛都拉不回来,然后精神病发作的王小刚用钢管打马建军头部。另外,从马建军的行车记录仪可以看出马建军开车的速度有多快,他当时的主观故意就是要撞死王小刚、王英强的。
十三、在当事人王小刚失去受审能力的情况下拒不中止审理,坚持继续违法庭审。
白宇峰检察官在2023.10.26日,九二八故意伤害案违法分案的“马建军故意伤害案”和“王小刚故意伤害案”分别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及2024.1.12日“王小刚故意伤害案”一审开庭中,明知王小刚己经失去受审能力变成“植物人”状态下,及王小刚辩护人王小琴当庭申请刘岩审判长因王小刚无受审能力要求中止审理的情况下,仍坚持和以刘岩审判长为首的合议庭继续坚持违法庭审,拒不中止审理。
尊敬的应勇检察长,1月18日,最高检召开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座谈会,您主动谈到了马树山案,而且用了比较长的篇幅专门讲述此事。
您表示:“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
说得太漂亮了!
要是能够执行到位,那就真的漂亮!
因为您和最高检的关注,马树山免于牢狱之苦,可更多举报者现在还在煎熬,不是身陷囹圄,就是刑满释放讨公平!
王小刚在自家的院子里,面对持刀和开车来撞的行凶者,还是个精神病患者的被迫自卫,居然会被起诉并被西咸新区公安分局刑讯逼供坐老虎凳五天!强行关进看守所一年多不放人己成“植物人“。而且可能被判重刑。真正开车上门撞人致死的凶手马建军在渭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白宇峰和渭城区法院审判长刘岩的黑保护下至今逍遥法外!
陕西省检察院检务中心接待室的墙上挂着一幅公示牌,内容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受理范围:
一、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二、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六、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
七、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咨询。
八、投案自首。
九、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十、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王小刚的冤假错案完全符合公示牌上第一、第二、第三、第九、第十条的受理范围。王小刚辩护人王小琴从西咸新区公安分局违法办案阶段开始一直坚持到陕西省检察院反映,陕西省检察院总是找各种借口进行推诿不予受理,即使在中央巡视组巡视期间仍旧我行我素,毫无改善!导致该案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造成王小刚变成“植物人”仍被非法关押拒不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残酷现实。
各级检察院集三权于一身,拥有批捕权,是法律(刑法)的守门员;拥有公诉权,是法律(刑法)的发球员;拥有抗诉权,是法律的裁判员。要是各级检察院忠于职守,扎紧口袋,把好门,发对球,很多冤假错案压根就不会发生!可以说没有任何一起刑事冤假错案不是检察官严重失职造的孽!客观公正、一身正气的检察官不应该只出现在影视作品里,不应该只出现在表彰大会上,而应该走进现实,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象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白宇峰这种把屁股牢牢坐在真凶马建军一边,违法办案令其长期逍遥法外的司法败类应该早点被清除出司法队伍!并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