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正义
至今我都不明白警察拦截电单车主,扣押他们的爱车,光天化日之下何以扣地那么理直气壮。
我这里说扣押,算是一个法律人谨慎的说法,但实则可能是没收,因为那些存放扣押电单车的地方,很像报废车辆的垃圾场,面积扩张的挺快。要是暂时扣押,应该逐渐会被车主领回去,可见这扣押就是没收,至少起到了没收的效果。
根据网上反映的意见来看,没收电单车的动机是「为了车主安全」,原因是车子不符合安全标准。公仆们为百姓操碎了心,他们的心态有个学术名词叫“父爱主义”。
很多车主抱怨:「车子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合格证,自己也是在正规专卖店买的,咋到自己手里就不合格了呢」
如果讲道理的话,车主们这一句质疑真就够了,根本不需要多费口舌。它甚至都不需要法律来规范之,因为这质疑里面蕴含着一种恒久的价值,我们称之为自然正义,没有这个正义,人类不会去创造财富,也积累不起财富。
电单车是人家买的,不是偷的抢的,也有合格证,车主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像毒品这些东西持有本身就可能违法,你警察有什么正当理由扣押别人的合法财产呢?
我也知道,在此地讲道理多数时候是没卵用的,很多公仆信奉的还是「此山是我开」的丛林法则,因此匹夫见辱挺身而斗可能远比三藏法师那样喋喋不休地劝人悔改要好使,哲学化一点说就是批判的武器不如武器的批判。
但知识人的可悲在于,除了讲理好像你并不擅长别的,而如果你因为愤懑而沉默,那正中人家的下怀,所以道理不能因为它显而易见就放弃重述。
【二】不合法律
其实,关于不能随便没收公民的电单车,论证它并不是只能诉诸于自然正义,《产品质量法》有明确的规定,该法就是专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而制定的。这部法律监督的对象是生产者、销售者,而不是消费者。通观这部法律,没有一条规定权力机关可以查封或没收公民正常购买的消费品。而且它的监督主体并非警察局,而是市监局。
该法规定的生产者的责任如下:
该法第4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该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该法第29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该法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和生产者的责任是对应的,生产者不能生产的产品,销售者就不能销售。
根据该法第40条,如果生产销售了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销售者没有做到,由市监局责令改正。
这一条法律隐含了权力无权没收或者查封公民合法购买的电单车的立法意图,如果允许查封或没收,又如何修理、更换和退货呢?
根据该法第49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确可以责令生产、销售,也可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但请注意,这条法律规定的惩罚对象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消费者。
综上,可以笃定地说警察无权查扣公民的电单车。
从应然的角度,交警被赋予了维护交通规则的职责,但没有被赋予检查并确定公民交通工具是否达标的职责,他们也没有这个专业能力。笔者在前面说了,这一职责被赋予了市监局。
如果交警同志的爱心与精力实在无处排遣,非要掺合这事,正确的做法是可以告知车主:您的爱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为您安全计,赶紧去卖家那里修理、更换、退货。
至此交警同志如果仍觉得意犹未尽,尚无法表达为市民服务的热情,还可进一步为车主指点迷津,一并连律师的活干了,告诉车主:如果卖家不配合,您可以找消协、找市监局,还可以起诉。
【三】不合情理
从常理来说,电单车既然有合格证,也被允许销售,其基本的安全性就得到了保障。哪怕车主的车已经不符合最新的安全标准,只要符合购买时的标准,也应当秉持“旧车旧办法”的方式处理,就像汽车的排放标准一直在提升,但新的排放标准出来,你不能把人家消费者以前买的老标准的车给扣了。
电单车其实没有多高的技术含量,说它安全不达标,无非三方面:一是车速过快,超过了非机动车的速度限制,二是电池自燃或爆炸,三是刹车不灵。这三者中,只有电池自燃或爆炸无法根本上解决。但号称绿色能源的电动汽车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电力驱动的痼疾。电动汽车这两年发生多少起自燃事故了,而且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如果单看伤亡后果,行驶中的电单车与汽车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当然电单车在充电时曾造成极其惨痛的人员伤亡,比如南京2.23火灾事故,但那是因为不规范充电造成的,而且客观地说,伤亡那么多人,很难把责任全归咎于电动车起火,楼房的灭火器材,逃生通道、逃生装置,人的自救能力都值得检讨。
但不管怎么说,对于不规范充电,应该给予严厉惩戒,这也正是社区民警的职责之一,此时扣查扣他们的电单车就完全正正当。
最后我想再说一句,就算期许吧:所谓盗亦有道,缺钱了,如果不能开源就应该节流,因为当权力开始手头拮据时,老百姓早就陷入了困顿,为社会稳定着想,请注意一下吃相。
刘书庆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