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星期日

顺德盛佳教会教案2024年8月23日开庭第9天(即第二次开庭第4天) 庭审见证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825日,本网获悉顺德盛佳教会教案2024823日开庭第9天(即第二次开庭第4天)庭审情况,现在通报如下:

2024823日继续举证,质证。

公诉人展示的证据是五位当事人的提审笔录。主要有两个焦点:

第一,拿单(朱龙飞长老)、邓燕祥传道、王伟才弟兄、朱龙江弟兄等讨论决定印刷《每日读经释义》。

第二,书籍被派发,每本3-5元自由奉献,由朱巧玲姊妹和王伟才弟兄收集后交给邓燕祥传道。

下午展示的证据是《成员手册》和《读经释义》的鉴定文件(非法出版物),冲击学堂时拍的一些现场照片以及部分银行流水。

当事人质证:

拿单(朱龙飞长老):

有些话不是他说的,有些是被截取了一部分记录下来的。他接到起诉书后才知道自己在被提审过程中被诱供,套供。办案人员已经预设了想要的答案,也选择性的记录他想要的语句。要求调取提审时的录音录像逐一核对。

公诉人念出来的是他在去年89日的第一份笔录。办案人员告诉他如果他承认的话,其他人可能很快就放了。基于这这个前提,他签了笔录。

《成员手册》只是内部资料,没有出版发行,不明白为啥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邓燕祥传道

笔录中的一些话语与他的原意不符。

燕祥传道澄清了一些有歧义的词汇,比如“分发”,他的意思是“分享”。关于“开会决定了印刷的事”,自己完全是被办案人员套进去的,事实上根本没有开过会。涉及自己的口供比较多,需要调取录音录像核对。

在提审过程中,他被多次威胁,引诱。例如夸大涉案的金额,威胁说他有多少房子都不够赔;听说他妻子也在教会服事,如果他不配合就连他妻子一起抓进来;把他单独带到管教的办公室逼迫他举报拿单和另一位弟兄。

才(王伟才弟兄):

提审过程中被骗。当问及是否因印刷读经释义开过会时,才开始说不记得有没有,好像没有。后被反问:你们教会那么民主,所有事情都是开会决定的是吗?答:是的。后来被哄骗说没有多大事,承认了就很快被放出来。对方给他看了记帐簿和祥哥的记事本,说朱龙江和邓燕祥都承认了,如果他不承认就点自找麻烦。在这个情形下,才哥说那可能是开过会。

约翰(朱龙江弟兄):

所写的笔录不是他原本的意思。问:印刷读经释义是你们所有长执开会共同的决定?笔录:是的。回答原话:所有的长执都知道这事。收取的物品有手机,笔记本电脑,三张银行卡,书籍等,提供的清单上只有手机。

朱巧玲姊妹

侦察阶段一直不认罪,被威胁和辱骂。到“过大检”时,检察官对她说她情节较轻,如果认罪认罚就可以早点出来,所以认了。笔录上说“印刷读经释义是所有长执开会决定的。” 这话不是她说的。她作为一个普通信徒,长执开不开会,怎么做决定她完全不知情,也不可能这么说。

律师质证:

1. 五位当事人都说存在诱供和笔录失实的情况。各当事人的笔录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本案提供了45份笔录,却没有一份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也没有将其作为案卷提交。按相关法律要求,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所以对这组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都不予认可。

2. 鉴于朱龙江和朱巧玲的物品扣压清单与实物不符,相关你办案人员涉嫌利用职物之便故意盗窃罪,当事人保留起诉的权力。并请检察官向检察长汇报,下周开庭时回复检察院是否予以追查。

3. 实际上法院在用两套逻辑办理此案,一套是法律逻辑,一套是政治逻辑。

按法律逻辑,根据这套逻辑五位被告均没有公诉人所控诉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意愿、目的和犯罪事实;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只能追究印刷厂,万某某和我的当事人另案处理。所以请求审判长撤回本案!

另一套是政治逻辑,如果根据这套逻辑,五被告确实是家庭教会成员,他们参与了盛佳教会的牧养及相关工作,如果公诉人控诉他们是因为他们的基督徒身份,对他们进行逼迫,每个人都愿意为信仰的缘故,心甘情愿的为上帝坐牢!但是显然公诉人又不承认这是宗教迫害。这就比较尴尬了。

其实法院不能同时用两套逻辑审理一个案件,所以请美丽智慧的审判长做出合适的判断!

4. 提醒法庭注意区分“印刷”的概念。本案的五位当事人不是印刷的主体,只是“印刷”的消费者。作为印刷的消费者,他们五人都应当无罪释放。

5. 庭前口供和笔录与当庭口供不符,又不能提供相关录音录像等同步文件加以佐证的,属翻供,以当庭口供为准。

6. 本案好像是一个人去银行换外汇,银行不告诉他超额换汇不合法,给他换了汇,又作为证人去举报他违法一样荒唐。本案全部当事人都应无罪。

823日下午庭审结束后,朱龙江弟兄和朱巧玲姊妹从南海看守所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824日和25日休庭,826日下午继续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