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武,系李伟平涉黑一案的辩护律师。因休庭期间关闭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信号屏蔽器因固定不稳不慎掉落,本人被洛龙公安以“故意毁坏财物”(后变更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通宵传唤一事,作以下情况说明。
事情经过:2024年9月20日,李伟平案正式开庭第一天,一进入法庭,辩护人发现手机信号被屏蔽了,严重影响了辩护人辩护工作的展开,且屏蔽手机信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本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与“重大敏感”也毫不沾边,各辩护人遂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要求恢复信号。对此,赵大地审判长称毫不知情。
上午十点左右,暂时休庭,辩护人在律师休息区休息,此时发现四周墙壁上挂着多达六个的信号屏蔽器,并且男女厕所也各安装了一个。考虑到在法庭之外、律师休息的地方安装信号屏蔽器并不合法,且连续多个的信号屏蔽器辐射太大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为恢复手机信号,本人对违法安装的其中一个屏蔽器进行关闭。此时,恢复了一些微弱的信号。为维护合法的、完全的通信权利,本人试图关闭另一台信号屏蔽器,但由于位置较高,本人试着顶着手机关闭屏蔽器开关,不料,屏蔽器意外掉落。抬头一看,挂屏蔽器的墙上,赫然显现两颗细小的钉子。也即,仅用两颗小钉子悬挂信号屏蔽器。
2024年9月20日下午休庭后,18点左右,洛阳公安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后变更为“扰乱单位秩序”)对本人进行了传唤,由此开始了本人超12小时的通宵传唤。
洛阳公安将本人带到了洛阳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进行了第一次询问,本人明确告知办案人员:1.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安装信号屏蔽器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未经许可安装无线设备干扰器;2.本人的行为是制止违法行为,并且关闭屏蔽器的行为是在休庭期间;3.本人需要恢复信号用于办公和处理家庭事务;4.多台信号屏蔽器辐射过大,损害人体健康;5.如果信号屏蔽器损害,本人愿意积极赔付。
当天晚上23时左右,办案人员对本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因本人所有行为均属正当,于是本人拒绝配合违法询问。
一小时后,办案人员又将本人带回等待室,准备进行第三次违法询问,本人依旧拒绝配合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告知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
2024年9月21日凌晨五点过,办案人员告知本人,以扰乱单位秩序拟作出处罚五日的行政处罚。本人提出复核,暂时未出结果。
9月21日早上7点34分,本人走出洛龙执法办案中心。
9月27日下午6点50分,本人被洛龙公安第二次传唤。公安的目的是扣押手机,认为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后签署了传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
以上,就是整个事实经过。
在本人走出洛龙执法办案中心的当天晚上,也即2024年9月21日晚,律师助理也被传唤,事由仍然是“扰乱单位秩序”,仅因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顶着关”。助理被传唤超过12小时,9月22日中午才走出办案中心。
9月23日18点半,洛龙公安再次“骚扰”,又将律师助理通宵传唤,此次,传唤超过24小时,直到9月24日才走出办案中心。同时,作出处罚5日的行政处罚。
洛龙公安给本人扣“扰乱单位秩序”的帽子完全站不住脚:
一、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装信号屏蔽器是错误的、违法的。
根据照片和视频可以看到,律师休息区装了6个信号屏蔽器,女厕所装了一个信号屏蔽器,该休息区是律师和家属辩护人休息时的活动空间,私自装信号屏蔽器明确违反法律依据,是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行为。
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了制止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没有扰乱任何秩序。
李伟平案并不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洛阳中院在法庭内外采取屏蔽网络的必要技术措施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就算法庭内装信号屏蔽器合法,但律师休息区也装屏蔽器显然不合法。此外,安装信号屏蔽器要根据案件情况、性质,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的审批并许可,洛阳中院显然没有经过审批和许可。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反而是制止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让手机恢复信号,是维护律师和家属辩护人合法享有的通讯权利。
此外,9月22日,洛阳中院将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已经关闭,这也充分证明了关闭信号屏蔽器并不会扰乱单位秩序,洛龙公安拟行政处罚本人非常荒谬。
三、鉴于信号屏蔽器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影响,本人及时纠正中院违法行为,关闭信号屏蔽器具有正当性。
信号屏蔽器对人的大脑具有伤害性,并且安装信号屏蔽器应当远离人体30-50米,然而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每隔5米一个,且就在律师休息的沙发头上,仅仅2米多,本人及时纠正中院违法行为,关闭信号屏蔽器没有任何问题。
四、根据行政法比例原则,洛阳中院违法在先,本人关闭屏蔽器时不慎掉落,对律师拟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措施,明显不符合。何况根本不构成、不成立行政违法行为。
五、该屏蔽器如果意外毁坏,本人愿意积极赔付损失,绝不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