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广东清远监狱警察使用手铐和重镣,折磨服刑人员,严重侵犯人权!深圳一非法集资冤案的受害人、基督徒祝春林,在清远监狱服刑期间多次遭受令人发指的体罚虐待,曾被手铐和沉重脚镣持续折磨20天,这是中共司法机关滥用刑具侵犯人权的又一罪行。受害人祝春林在控告状中叙述的非常具体,施暴者有名有姓,可供相关机构调查,本网全文刊发。特此!
祝春林:我在广东清远监狱中所遭受的酷刑虐待的控告状
今天说说我因为深圳的一件冤案而被迫在清远监狱十五监区服刑期间的经历,我人生当中一段最为冤屈痛苦的经历。十五监区以生产服装为主,我在一分监区,车间的具体情况这里不谈,只专门说说我在那里面被迫遭受的体罚和虐待,以及一段持续20天被戴沉重刑具遭受折磨痛苦不堪的经历。
我是2017年5月份被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转到广东省清远监狱的,入监培训一个月后被转到十五监区一分监区,接受所谓的教育和劳动改造。
这里首先要说一下监区针对服刑人员的严管处罚,这种所谓的处罚在此明确说明,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中是没有这种处罚措施的,是监区的司法警察自创的一种处罚措施,我就多次被人以这种措施处罚过,由于这种措施给人的感受根本就是体罚虐待,故此深有体会。
严管处罚在服刑人员当中俗称“打靶”,由服刑人员当中的组长、质检员、收发员等一些所谓的师傅犯和监区警察,按照他们自定的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实行,于开工劳动日的每天下午收工之前,他们集中在警察值班台处报名登记,收工时由警察在广播中宣布被抓人员名单,再由专人负责执行。
十五监区一分监区针对被抓严管的服刑人员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在集体就餐排队时,让被抓人员先站出来在后面列队,站立等候,等其他人都取餐完毕之后才可以去取餐,至于后面餐食的质和量,就没有人会做保证了;
(2)在中午的午休时间里面,被抓人员不得睡觉休息,要在宿舍外面的楼道里面列队罚站,直到午休时间结束;
(3)在晚间集会之后的自由活动时间里面,被抓人员要在指定地点列队,罚站一段时间,一般是在功能厅或放风区,有时候是被带到楼下外面的操场(我就曾经在冬天被人带到外面操场去站着挨过冻的)。这三个做法是基本的,常见的,有时候为了加大力度,还会生出其他花样,搞些其他更多名堂,这里就不多说了。
从国家法律来看,这些做法都明显属于违规处罚服刑人员,是对服刑人员的体罚和虐待,而且他们这些做法还是常态化的,平时经常进行,很少有停歇的时候。为使项目落实到位,他们专门印制了表格,做成了登记册,每天登记被抓人员的姓名和严管天数,适时考察完成情况,把这种勾当已经当成了日常工作来做。有时候没有实行,例如在重大节假日,或是有时候上面有领导下到监狱视察工作,其中曾经有一次是国家司法部来人视察过几天的,另外还有就是在抗疫时期,都曾暂停过严管处罚的,只等时间一过,他们就接着干。
然而他们也知道,这种处罚其实是对服刑人员的体罚虐待,是《监狱法》所明令禁止的做法,广东监狱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处罚方式只有警告、记过、扣考核分等,根本没有严管这一条,所以他们为了避嫌,就把这种做法说得好听一点,叫做加强学习,或叫强化学习,打着学习的名义干着非法的勾当,但在服刑人员当中,大家都是直言不讳的称之为严管,或称打靶,没人相信那是什么学习。我心里当然清楚这种处罚的非法性质,曾经向监区领导反映过这个问题,希望他们能够有所认识,有所收敛,但是他们不予理睬,依然照常进行。
下面要重点诉说的是我在清远监狱十五监区的亲身经历,一段今生今世不能忘怀的痛苦记忆。
2019年1月14日,这是事情发生的那一天,服刑人员原本是统一穿着布鞋的,但那时候天气已经转暖,那天上午我和有些人一样,换穿了凉拖鞋,一分监区的主任冯力闯就叫人登记了名字,抓我们这些人严管。
下午收工时宣布了名单,其中有我,但回到宿舍生活区之后,我不愿意服从严管处罚,我的理由很明确:第一,服刑人员没有按规定统一着装,这种违规行为应该根据计分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10分)处理,没有规定其他处罚方式,严管方式没有依据,不符合规定;第二,严管措施是对人的体罚和虐待,是违反国家监狱法规的做法,我有权拒绝接受。
后来,冯力闯把我交给警察禤桂峰、丁人俊二人处理,让二人给我戴上了一副手铐和一副脚镣。手铐是常见的那种铐子,脚镣就很特别了,是一种沉重的铁镣,由两个带锁的铁环,中间串连三个铁坨子,是圆柱体形状的铁器,组合而成,总重约15公斤。他们用两个铁环套住我的双脚,锁在脚踝上,此后一段时间,我每天只能拖着沉重的铁镣艰难行走,在他们所安排的服刑人员的陪同下度过每一天,无论是去车间还是回宿舍,我都只能一步步艰难的拖行,有时候实在拖不动了,就用手提起中间的三个铁坨子,两只脚才能走得动,但是这样行走,人同样辛苦,要弯腰驼背的用双手提住。
此外每逢到了上下楼梯的时候都是更为艰难,中途都不得不停歇几次,同时还得格外小心注意安全,千万不能失足摔倒,滚落下去,不然双腿就要废了,那种折磨给人所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伤害实在难以言表。
而在晚上睡觉时,手铐和铁镣也都是整夜陪伴,一同上床,既是冰冷的,也是让人难以动弹的,那种滋味可想而知是何等的难受。这种刑具以前只看到别人戴过,其他监区也有人戴过,没想到这次轮到我了,得以亲身体验。然而就在我被戴了如此刑具的同时,严管虐待的做法依然对我强制实行,并未减免。
他们对我的严管虐待和加戴械具的做法,毫无疑问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为此我曾经写了一封检举信,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驻清远监狱的检察官举报他们警察的非法行为,信件交到了他们警察手中,但是后来没有检察官过来调查处理,检举信一定是被他们非法扣压了。中途有一次在宿舍,我实在难以忍受,就到楼道走廊按了一下警铃,准备向监狱领导报警,反映情况,要求解除刑具,没想到随即处理报警的人是禤桂峰和丁人俊二人,当时是他俩在值班,没有其他领导前来过问,我于是又被他俩压制,无法申诉,问题得不到解决处理。
其间,十五监区的副监区长包生栋知道我的情况,那些严管手段也是他到任之后大力倡导和支持的,他在监区实行高压管理,对于我所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支持他们的做法,甚至在有一次监区的大会上公开扬言,他们警察就是要这么做,随便人怎么告都行。
那是我人生中的一段至暗时刻,我只能默默忍受,向我的主祷告祈求,求神怜悯!后来我实在无法忍耐,难以坚持,新年的春节也已临近,我只好按照他们的意见,写了一份检讨书,于2019年2月2日晚餐时在全监区当众宣读,被迫承认我不服从他们的处罚措施是错误的,保证以后一定要服从,后来才于次日2019年2月3日给我卸除了刑具,结束了我历时20天的痛苦经历,事后我的双脚依然疼痛了好长一段时间。事情给我造成的屈辱和身心伤害让我今生难忘,刻骨铭心的记忆将在我的余生与我常年陪伴。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戒具的使用是有条件的:“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再看我的情况,我既没有脱逃的行为,也没有其他任何暴力或危险的行为,我仅仅只是表达意见诉求,不愿服从严管处罚而已,而且我还有理有据的提出了我的理由,这就根本不属于需要使用戒具的情形,然而他们不但不予听取意见并且收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对我进行打击报复,给予大刑伺候。拿15公斤级的重镣出来对人用刑,难以想象这种人的心里该是有着一种怎样的阴暗。事件的罪魁祸首是监狱警察冯力闯,帮凶是禤桂峰、丁人俊,领导方面给予明确支持的人是包生栋,这四个人的行为明显已经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而且都是明知故犯,情节特别严重,性质十分恶劣,应当受到调查并且依法从严惩处。他们的行为实在是胆大妄为,这种胆量实在是邪恶至极,此番行径明显是对我人身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违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重视并依法处理!
至于我是怎么会敢于对抗严管,甚至还敢写信告他们的,那时候就有人关心过这个问题,我也给过解释的,在此同样作以说明。严管做法本来就是非法的,对抗非法行为的行为,那就是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属于正义之举,难道不应该吗?我是身正不怕影子斜,从来就没有怕过什么警察,我那件冤案是深圳的公检法渎职所为,我也是写过信告过他们的,出去之后还会继续申诉和控告,公检法的人我都没有怕过,都敢告,还会怕几个司法警察吗,不敢告他们吗?只要坐得端行得正,什么样的人都不用怕,何况我的案子本来就是个冤案,我本来就是一个堂堂正正无罪的人,还要怕谁呢?该要害怕的人,应当是公检法里面那些徇私枉法渎职办案的和监狱里面那些滥用职权欺压良善的一群蝇营狗苟之辈。
我是信上帝的,我的上帝是公义信实的神,伸冤的神,将来神的审判来临之时,必定要把一切作恶的人囚在牢里,讨他们的罪,正如圣经《以赛亚书》24章22节中神的话语,神的预言:他们必被聚集,像囚犯被聚在牢狱中,并要囚在监牢里,多日之后便被讨罪。
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