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传,河南省工信厅未给予洛阳中院无线电频率许可;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曾武律师因关闭侵害其通讯权的违法安装的信号屏蔽器而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若上述属实,则,本人认为行政拘留的处罚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洛阳中院未经许可在其院内律师休息区使用信号屏蔽器系非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十四条之规定。
2、非法使用的信号屏蔽器侵害了公民(含曾武)的通信权。
3、侵害行为具备现场性和持续性特征。
4、公民对正在遭受的非法侵害,在寻求公权力救济的同时有权当场进行私力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移除、关闭侵害物品、设备等,以达制止侵害之目的。
5、曾武律师关闭屏蔽器的行为,没有超出理性人正常状态下通常选择的自我保护方式,系,正当适可的私力救济。
6、基于人类之理性,正当适可的自我保护私立救济行为理应为法律所允许和承认。
7、洛阳中院正常的办公秩序除特殊区域外(如果存在)不可能需要被屏蔽器所覆盖,换言之,被屏蔽信号不可能是洛阳中院当天正常的办公秩序所需要的状态。
8、被关闭的屏蔽器的信号覆盖范围仅限于律师休息区,常识判断,洛阳中院不可能举证证明该区域的正常办公秩序需要屏蔽信号。
9、该律师休息区域的改变也仅仅是信号屏蔽功能的消失,常识判断,屏蔽功能的消失不可能会改变原工作秩序状态。
10、基于被关闭的屏蔽器的信号覆盖范围仅限于律师休息区,据此可以判断不会对洛阳中院其它区域的办公环境、办公秩序产生影响。
11、建立在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上的任何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都不应当被法律所保护。
因此,本人认为:1、曾武律师关闭洛阳中院非法设置的屏蔽器之行为并不违法;2、认定关闭屏蔽器的行为扰乱了洛阳中院正常办公秩序没有事实基础,纯属主观“想象”。
基于以上,本人严证声明如下:
1、要求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即刻撤销洛公洛龙(龙)行罚决字【2024】2473号决定书。
2、要求洛阳市洛龙区监察委对做出【2024】2473号决定书的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要求河南省工信厅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使用屏蔽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4、对本声明2、3的调查结果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声明人:彭永和
2024年11月20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