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和法院判决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宪法》并没有授权公安行政机关具备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职能。《看守所条例》并非法律,而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机关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违背了科学立法原则。公安行政机关羁押、服刑、却无法向在押人员出具《羁押证》《逮捕证》,严重侵犯了检察机关的审查权和法院判决权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做到《依法羁押》而不能《依条例羁押》。羁押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持有的《羁押证》《健康证》《逮捕证》接收犯罪嫌疑人羁押。亲友代理人、家属辩护人与律师同等条件会见。
因此废除《看守所条例》势在必行。设立《羁押法》维护《宪法》尊严,确保人权切实得到保障,当务之急。
全国各民族广大信访维权受害群众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董树昌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