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人:史秀菊,女,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西铁小区
身份证:612125196301122040,
手机号:15289381281
被控告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监察一部卢瑜
电话号码:029-83268040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浐灞大道2333号
控告诉求:依法追究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卢瑜检察官不依法履行立案监督,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8日控告人受到故意伤害,拨打110诉医生故意伤害,大明宫派出所没有处警。直到2022年11月7日大明宫派出所才出具未央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经过复议,复核都支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3年1月13日,控告人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拒收部分申请(物证鉴定申请,人生损害鉴定申请),4月7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瑜说:“人家又没有把你毒死……”直接出具了《不予立案监督回执》,没有全面调查和对本案证据的鉴定结果,卢瑜检察官怎么能说“马璐医生是正常用药”?难道只有造成患者非正常死亡才能立案吗?卢瑜检察官回避控告人所附证据,主观认定马璐医生不涉嫌存在犯罪事实,四年多在百般无奈之下,我做尿检和血检化验查出多种重金属存留。
综上,卢瑜检察官在对本案行使立案监督、审查监督等职能过程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有案不查、有罪不究违法办理案件,不具备一名检察官的基本素养,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检察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控告人特此提出控告,请求依法调查处理检察官卢瑜及警察赵忍的渎职、包庇犯罪行为;调查核实马璐医生造成故意伤害的真相,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控告人:史秀菊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