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5年1月20日,本网获悉:2025年1月2日,郑州中原区柿园村村民宋金梅向郑州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1、依法确认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未按时足额发放2025年上半年过渡费的行为违法。2、责令中原区政府立即支付2025年上半年过渡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利率计算);3、适当调高过渡费标准。
中原区政府应于2024年12月21日前向宋金梅发放2025年上半年过渡费。但中原区政府未能按时予以支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对其作出惩罚性的处置,并支付迟延发放过渡费的利息。2020年7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赔再9号行政判决,过渡费标准为3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同案同判。本案过渡费标准也应当适当调整。况且,过渡费标准一般三年一调整。但本案过渡费标准十多年未变动,明显对宋金梅不公。
早在2017年,中原区政府与宋金梅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宋金梅因中原区政府拖欠过渡费的违约行为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中原区政府为了逃避协议违约责任,竟然于2021年9月6号单方面撤销协议。但又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书》。宋金梅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郑州中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补偿决定》。
中原区政府于一年后,即2023年9月28日又作出《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书》,其中决定“过渡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按照《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随宋金梅同村同组(即柿园七组)村民一致”。但该内容无法实现:
首先,《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村民之间补偿安置未必相同,但无法确定与哪位村民一致;
再次,其他村民的拆迁安置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中原区政府撤销了其宋金梅签订的协议,就无法与其他村民一样以协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中原区政府既然撤销协议,又决定宋金梅与其他村民一致。中原区政府的决定,无异于令宋金梅去履行被撤销的协议。如此荒唐绝伦,未免令人惊诧不已。
宋金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郑州中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豫01行初2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宋金梅的诉讼请求”。宋金梅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豫行终53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目前为止,中原区政府扣发宋金梅过渡费达三年之久,且未有改正错误之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