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史秀菊 女 汉族
身份证:612125196301122040
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西铁小区六号楼
手机号:15289381281
被控告单位:陕西省公安厅
诉求:
要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公安厅非法《终结告知书》,并依法立案予以调查处理。
请严查大明宫派出所有案不立,有罪不纠,渎职违法办案的行为。
依法追究马璐医生投毒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一.陕西省公安厅终结告知书:陕公信终字【2023】39号于2023年10月30日终结,控告人实际于2024年9月5日才在公安厅信访拿到。
二.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2020年9月8日报警,时隔两年多直到2023年11月7日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三.西安市未央公安分局大明宫派出所2020年9月8日因西安中诺口腔医院马璐医生2020年4月7日在本人口中敷用有毒有害物导致内脏受损等严重后遗症,拨打110报警诉马璐医生故意伤害,在报警点等候40多分钟没有出警,到派出所找到赵忍警察,警察没有看报案材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规定》。
没有做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直接说:“我断定你这是医疗纠纷,你这是医疗事故,我们不受理”,没有出具回执。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2020年12月29.30.31日我连续三天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遭拒绝。
立案难
2024年12月30日再次报案,因控告人去过多家鉴定机构,都不对个体,物证无法鉴定,几年来控告人有看不完的病,吃不完的药,遭不完的罪,在万般无奈之下去医院做尿检和血检体内查出:镉
砷 铊 铅 汞 钡 氟有害成份存留,再次去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派出所报警,警察告知之前办案警察已经调离,另女警察向上级领导汇报后,说:“你的案子已经处理过了,不受理。”
控告人说:“我有新的证据,查出体内有多种有害成份。”
由于公检法不作为,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做尿检和血检查出体内:镉
砷 铊 铅 汞 钡 氟有害成份。
女警察仍然告知:“有新的证据也不行,不受理。”没有出具回执,让控告人离开派出所。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综上所述:以陕西省公安厅为首的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此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
控告人:史秀菊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