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蔡奇书记:
我叫赵发琦,是陕西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奇莱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文规定。向您实名举报中共中央办公厅所属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滥用职权,制造冤案一事。
2019年1月8日,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了中央调查组,调查崔永元等相关媒体在网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凯奇莱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地质勘查院合作勘探煤碳源资源合同纠纷案过程中,2016年案卷在法官办公室被盗事件,2019年2月22日对外公布了调查结果。2022年5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国家保密局,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国保鉴字(2019)18号《密级鉴定书》(附件:1)判处我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6年刑期。该鉴定书,1:没有鉴定人签名,案卷中也没有提供鉴定人名单;2 :没写鉴定依据和鉴定方法;3:委托鉴定人不是办案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鉴定书上缺失以上任何一项都不得作出鉴定结论。
被鉴定让我与最高法原法官王林清获刑的五份“国家机密”材料,全部来源于最高法2013年至2017年期间审理“凯奇莱案”的二审案卷材料。其中一份是2013年合议庭向最高法院领导的汇报材料,称,在审理“凯奇莱案”期间,陕西省委、省政府多次派人来最高法,要求最高法务必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的意见作出判决。院长周强批示,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另一份是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和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部级专委杜万华的批示件,批示同意在“凯奇莱案”二审宣判前,提前将判决结果告知陕西省委、省政府和陕西省高院,陕西方面收到最高法的通知后,时任陕西省常委副省长梁桂、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航伟召集了包括陕西省高院在内的相关部门,传达了最高法的通知和要求,布置了相关应对方案。最高法给陕西的通知称,由于最高法二审没有采信2010年一审期间,被陕西省国土厅撤销,后在二审期间被国土资源部复议決定恢复法律效力的本案核心证据、陕国土发(2005)65号文。未将探矿权判给凯奇莱公司,为防止当事人不服,建议陕西做好预案。其余三份是, 杜万华专委在合议庭印制好准备盖章签发的判决书上,用手写修改判决内容的判决文本,“凯奇莱案”没有上过最高法的审判委员会,也没上过最高法民一庭审判长联席会议,按最高法审判程序规定,院领导是不准过问也没理由过问案件审理的,杜万华的行为是标准的干预司法,手段之恶劣在最高法史上也属罕见,其目的是为背后权贵服务谋取私利。
按《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池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国家保密局把政府和法院领导干预司法、法院给政府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这些按规定被法官留痕的证据材料,鉴定为国家机密,是典型的指鹿为马、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的做法。
“凯奇莱案”从2006年5月起诉至陕西省高院,至2017年12月最高法作出二审裁定。11年多时间二次一审,二次二审全都是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终审宣判近2年了,突然说案件鉴定出5份国家机密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案件涉密,法院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并需向事人说明涉密的事由。案件由此进入不公开审理阶段。
2019年9月26日下午,北京市监委和北京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要求我在被鉴定的五份材料每份每页上签名、捺印、我仔细看了没有一份上面标注有密级的标志。且五份材料的页码都与其他材料页码混装编排在一起,2018年王林清拍摄这些卷宗时,这些卷宗就放在临时聘用工书记员李海燕的办公卓上,王林清前后十多天不慌不忙分4次进行了拍摄,显然最高法根本就不认定这些材料为密级材料。二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供了王林清与其庭长程新文的录音证据,证明王林清的拍摄是经程新文准许的。但二审法院仍不执政/不采信。判决我唆使王林清拍摄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
把一个几亿人广泛知道的民事合同案件的卷宗材料鉴定为国家机密,是国际笑话,说破天也讲不通,其鉴定行为应当才是真正的国家机密才对。
2022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对我作出的(2022)京刑 终55号裁定书标注了我上诉提出的(见附见2),“国家保密局出具的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没有标注鉴定依据和鉴定方法;鉴定材料不属于国家机密,仅属于审判工作秘密,竟然只字不提评判! 这可是关系到当事人罪名是否成立的根本性问题。法院作为审判者公然投了弃权票,是不能评判、还是不敢评判。
是工作秘密还是国家秘密,其份量好比猫与老虎间的差别,工作秘密是构不成刑事犯罪的,我们的人民法官每天都接触制作这类案卷材料,属于什么性质比任何人都清楚明白,如果把这个都能拿来定罪、中国每年包括法官、律师在内判刑的可达上万人,这件事开创了恶劣的先例。
《刑诉法》、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都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没有鉴定人签名或不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居然没有规定让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名。按照《立法法》规定。国家部委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可以很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国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減少部门的法定职责。 国家保密局作为《保密法》46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发布的《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的规章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所需遵守的执行事项 ,减少其法定职责,把自己当作特殊机构来定位,违背《宪法》精神, 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的效力。故国家保密局作出的(2019)18号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国保鉴字(2019)18号《密级鉴定书》显示,委托鉴定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不是我和王林清的办案机关,公安部作为中央调查组的成员,其工作任务在2019年2月21日公布“盗卷事件”调查结果时已结束,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间,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是我与王林清唯一的办案机关。
《保密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委托鉴定机关应当是办案机关,委托机关应当向鉴定机关提交案件基本情况,鉴定事项来源,回避建议等。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安部立案决定书都没有,根本不是办案机关凭什么受理!
北京市高院明知公安部不是办案机关,其委托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为了给我定罪,故在裁定书上把本应表述为,根据“办案机关”的商请函。偷换概念表述成为,“本案中国家保密局根据‘公安机关’的商请函依职权对……进行密级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全国各级公安单位的统称,‘办案机关’是指具体执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立案后、依法具有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权的机关。为了定罪不惜作假。北京市高院干的是裁判兼运动员的活,充当权力的奴婢,没底线。
请问保密局《密级鉴定书》是依据哪一条法律规定作出的,是不是领导交办的?
2019年2月22日18点58分,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凯奇莱案”卷宗丢失调查结果(附件3)称,“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这说明2019年2月22日王林清与我被公安机关关押起来的依据是,国家保密局2019年2月22日前作出的密级鉴定意见。可是作为当事人的我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份鉴定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此事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我们,并让我们在告知书上签名、捺印,(保密局2019年8月15日的鉴定书,办案人员就是按此程序办的)。我们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关押我属于非法关押。是调查组做假,还是保密局作出过发现有问题又收回了。我曾问过办案人员两次、回答说只有2019年8月15日的一次鉴定书。总之保密局应当澄清此事。
2010年8月2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题为《公函发至最高法.谁在干预司法》一文,称,2008年陕西省省长袁纯清签发了一份机密级陕政函,威胁说,“如果最高法维持了陕西省高院的一审判决,将会造成陕西省社会不稳定,国有资产流失。”2009年最高法隧陕西省政府心愿,将案件发回陕西高院重审。事实上 “凯奇莱案”是陕西省主要领导一手制造出来的,2005年陕西省主要领导指示陕西省政府让“凯奇莱公司”合同方西安勘查院“一女二嫁”将“凯奇莱公司”风险勘查出来的煤炭资源无偿的给了一个名叫刘娟的香港女商人,引起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刘娟没资金开发,2008年领导又让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投资与刘娟合作,在合作中,刘娟私刻评估公司印章,伪造评估报告。震惊了陕西省国资系统,陕西省国资委发文向省领导作了专题报告,但省领导不但不让查,还要求延长石油继续与刘娟合作,造成延长石油几亿元的损失。
“案卷被盗事件”中央调查组一开始称要追根塑源,一查到底,起初也问了我延长石油与刘娟合作的情况,但当触及到与刘娟背后关联的情况时,便戛然而止。声势浩大但最后只干了一件基层派出所抓“小偷”的活。刘娟是最早被控制起来的人,没多久就被放了。
其实无论是陕西省政府发密函干预司法事件,还是最高法“案卷被盗事件”,以及最高法给陕西省政府泄露审判密秘事件,都是因法律范围内实现不了背后权贵所要的目标情况下,相互勾结使出得非常手段。
“定密事件”同属于包罗万象的维稳产物,如不改变维稳的定位,依法治国,只能纸上谈兵,我请求公开处理我举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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