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

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当下案情的全面通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51229日,本网获悉:20251030日上午,沈爱斌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1031日被以该罪刑事拘留,1130日因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经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从无锡市看守所释放,同时,梁溪公安分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对沈爱斌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沈爱斌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该案的导火索,是20251027日下午5时许,沈爱斌陪同浦兴娣到东亭派出所索要1011日的传唤证时,在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大厅,被副所长戴沣抢走手机后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伴移位,构成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无锡市公安局和锡山分局内个别司法败类为充当戴沣犯罪保护伞,帮戴沣掩盖和逃避故意伤害罪等刑事责任,立即以赤裸徇私枉法手段,公然颠倒黑白,竟将沈爱斌被戴沣殴打的经过蓄意歪曲为沈爱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实施滥权反扑迫害,并立案抓捕,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权迫害案。

一、侦查机关据以立案的犯罪事实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据以立案的犯罪事实,是戴沣在派出所大厅将沈爱斌殴打的事件。详情如下:

(一)沈爱斌被戴沣殴打经过

20251027日下午5时许,沈爱斌和沈晓玲陪同浦兴娣到东亭派出所索要传唤证,当时民警已经下班,大厅空无一人,一辅警得知浦(指浦兴娣,下同)的来意后,将其领到大厅旁一调解室内,当时戴沣正在里面,沈爱斌和沈晓玲在大厅等候,一会儿浦气愤地跑出来,戴沣跟着出来,浦问戴:“你为什么不给我传唤证?你说好给我的。”戴说:“我已经给你答复了,传唤证就不给你了。”浦说:“你不能给我口头答复,你要给我书面答复。”戴重复答复:“我已经给你答复了。”浦又说:“你不能用口头答复代替传唤证。”这时,在一旁听他俩对话的沈爱斌就说了句:“警察同志,根据法律规定,传唤证应当要给当事人的。”戴沣听到这话,调转头问沈爱斌:“你是什么人?”沈爱斌回答:“我是沈爱斌。”戴沣听后瞪了沈一眼立即离开,沈当时根本没有任何警惕,不知道戴沣是去叫人并预谋对其实施伤害,一会儿大厅出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无故对沈等三人进行推搡,当沈爱斌三人准备离开,刚走到大厅门口(玻璃门)时,早已守候在那的戴沣走进来,盯着沈左手手机,沈见其盯手机,还笑着用开玩笑的口吻说:“戴所长,我今天没有录音录像哦。”话音刚落,戴沣一个劲步冲过来将毫无防备的沈爱斌的手机抢走,然后立即跑到调解室翻看沈手机相册内容,沈爱斌惊呼“你怎么抢我手机,你无权检查我手机内容。”戴沣丝毫不理,一会儿戴沣走出来,沈爱斌要求其要么归还手机,要么出具扣押清单,或者口头传唤,戴均不理,戴沣叫来的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在大厅无故推搡沈,在大厅一旁的沈晓玲见状,用手机拍摄沈爱斌索要手机的情况,戴沣立即指令那群不明身份的冲上去将沈晓玲摁倒在地,也抢走手机。沈爱斌发现他们根本不讲理,不讲法,就让他们快走,于是,三人就往大厅外走,那群不明身份的人围着三人推搡,戴沣跟着指挥。刚走到门口,突然有一人对沈爱斌面部两拳,然后将其头往下一按,用肘猛击其后背心,沈被这突如其来的袭击打倒在地,顿感鼻里一股热流,用手一摸,是血柱,双手也捂不住,打他的人见状,还站到沈面前观看几秒,沈爱斌凭多年部队经验,确认打他的人是一个经过专业训练的打手,整个动作迅猛狠毒。沈晓玲和浦看到血流立即呼喊“救命!救命!”而这时戴沣却站在门口观看沈爱斌血流不止,无动于衷。浦兴娣和沈晓玲就扶着沈爱斌走出大院到门口,沈爱斌就昏迷,浦立即拨打120110

(二)沈爱斌抢救经过

120救护车将沈爱斌送到无锡市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抢救室,紧急抢救CT检查,确认头部没有出血,只有外伤,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伴移位(塌陷),五官科医生当晚会诊,确定要做鼻骨恢复手术,并让沈爱斌1029日挂五官科杜主任专家号确定手术治疗方案。

因没钱缴费,自1028日下午起,医生开的药无法取到,沈爱斌拨打几十个110,要求打人单位或个人为其支付医药费,均无人理采,无奈,29日凌晨出院。借了钱,下午再去五官科挂杜主任的专家号,在挂好号候诊时,找该院五官科朋友了解情况,对方答复“公安已经打招呼了,保守治疗”,其他不敢多讲,果然,杜主任接诊时,先说电脑系统里找不到CT检查影像,找到后竟说鼻部没有问题,在沈爱斌再三告知“报告上明确是双侧鼻骨骨折”后,杜主任才无奈地说“噢,是有骨折”,最后马虎敷衍一通,说不要手术,开了一点药打发了之,而沈的鼻骨,明显一边塌下去了。

(三)沈爱斌的CT影像和报告被人窃取

从杜主任诊室出来,沈爱斌就拿缴费发票到自助取片和报告机上去取CT胶片和正式报告,可一扫码却提示“您的胶片已经取走”,再扫却提示“没有您要取的胶片”,而沈爱斌根本就没取过,后经找医生和护士,他们也非常惊奇说:“只有你们病人的缴费二维码才能取走,这种情况我们还没见过。”后护士通过后台人工进入帮助打印CT胶片和正式报告,回到家,沈爱斌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查,发现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二、侦查机关将沈爱斌抓捕后,再对沈爱斌秘密抄家

20251030日上午,沈爱斌在梁溪区广益哥伦布广场的电信营业厅,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捕,然后关押到梁溪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抓捕沈爱斌后,民警又在沈爱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沈住处抄家,这次的搜查抄家,完全突破法律底限,作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嫌疑人,沈爱斌家的一台正在使用的电脑和五台(725日刚从派出所取回的上次涉案扣押物品)未使用的电脑,以及家中所有旧手机及平板电脑,还有大量U盘及SD卡、光盘,全部被抄,更恶劣的是,还将沈爱斌的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机和多年来维权(申诉和控告)的大量案卷也全部抄走,甚至连沈爱斌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电动车自行车)都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扣押,这是多么邪恶?还有大量沈爱斌日常使用的笔记、光盘、文字材料、电子秤等等,都被扣押,也就是说,把沈爱斌日常维权用的所有材料和工具全部扣押,而且,抄家后,对所有扣押物品未向在场家人出具扣押清单,家人提出要求签字并索要清单时,抄家民警却说:“我们给沈爱斌签字。”可至今也未有民警告知沈爱斌抄家事宜,更未拿到抄家的扣押清单。抄家前,民警先将沈爱斌家的电闸关闭断电。 

三、侦查机关企图用于认定沈爱斌寻衅滋事的其他“犯罪事实”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局长谭永生,常务副局长胡杨)指令梁溪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由梁溪分局局长李恒和副局长袁波(警号:023008)领导刑警大队(大队长曹琪)负责侦查。他们除了将戴沣殴打沈爱斌的行为枉法认定为沈爱斌寻衅滋事行为外,还想把下列几起事情也认定为沈爱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251030日晚,在梁溪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民警徐真锴和顾皞佶对沈爱斌进行审讯时,梁溪分局副局长袁波走下来恶狠狠地对沈爱斌说:“我就是决定你命运的人,我们说你有罪你就有罪,不要以为24小时后会放你,现在就告知你,24小时后将你刑拘,你到处勾联管闲事,你在网上发了那么多视频。别人的事,你为什么要参与?别人拿传唤证,关你什么事?”然后,两民警对沈爱斌进行审讯,除调查1027日在东亭派出所的情况,还调查沈爱斌个人手机和微信使用情况,以及有无在手机微信和其他平台发布过照片和视频等情况,还有下列几起情况:

(一)2025630日至73日期间,沈爱斌在南京向省级公检法控告和申诉的经过

2025630日至73日期间,沈爱斌到江苏省南京市向江苏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申诉)无锡黑恶司法败类以赤裸徇私枉法手段将其枉法判刑三次、以株连方式对其未成年女儿进行迫害判刑、以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对其进行谋害、连年滥用刑事手段维稳以及对其通讯和行踪进行监控、对其人脉和经济进行封锁、与江苏省溧阳监狱勾结对其滥权迫害等一系列灭绝人性的黑恶暴行。73日上午到江苏省政府想约见省长许昆林,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无故带到宁海路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小时许,直到下午5时许才由户籍地梁溪分局广益派出所带回,直接拉到办案中心,以沈爱斌在省检察院门前“打横幅”(内容为: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在哪里?寻找依法办事的公权!)和在视频中发布“女儿遭株连迫害判刑和遭超强电磁辐射谋害”虚假信息为由,以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治安拘留15天。

(二)202593日沈爱斌遭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民警张天阳滥用暴力伤害的经过

202593日下午3时许,沈爱斌与沈晓玲电话联系,约好在锡港路张泾东段186号旁沈晓玲家的店面房(已出租,用于废品回收)见面,挂了电话,沈爱斌就前往,但他不知道他和沈晓玲的通话已经被无锡市公安局的个别司法败类滥权监听,他赶到时大约下午420分左右,当天室外高温,他就与房西(女性)打招呼,房西同意他在店内等候沈晓玲,他刚到室内坐下几分钟,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冲进室内,指着沈爱斌对房西大声凶恶吼叫道:“你认不认识这个人?你认不认识这个人?”一连吼叫三四遍,房西对这莫名其妙的问话楞在那,最后无奈地低声说:“他在等人。”这时,那个不明身份的人立即转身指着沈爱斌大声吼叫:“这里不是你的地盘,请你立即离开,这里不是你的地盘,请你立即离开!”,然后就指挥门外另一矮矮的壮汉一起,从两边架着沈爱斌手臂往后拖拽,强制把沈往门外拖拽,拖拽过程中,他们用膝盖顶沈腰,还用手肘击打沈头部,外人无法发这种暗中殴打行为。

两人将沈拖拽出门后就松手了,沈除腰和头被暗击外,左手小臂三处皮肤破损在流血,沈对他们的行为不解,要拨打110,那两人不让沈拨打,并抢夺沈手机,在那两人逃走后,沈才拨打110报警,但从下午428分开始拨打第一个110,直到晚上8时许,拨打十几个110,还拨打了几个12345,等待4个多小时,均无民警出警,每次报警无锡市公安局110接线员都说:“我们已经通知民警,请你在现场等待,保持电话畅通。”

由于高温加饥饿,再加上被殴打,头晕且浑身疼痛,沈无法坚持,就到附近的张泾中医院就诊,然后直接到张泾派出所报案,大约晚上21时许到达张泾派出所,副所长钱所安排民警王一给沈做了笔录,做完笔录沈索要警情受理回执,钱副所长说:“你这个情况我们要核查一下,如果那个不明身份的人是我们所的民警,那这个案件我们所要回避,我就移交给分局督察处理,然后你向督察要回执单,你明天等我电话。”94日上午钱副所长电话沈,正式告知沈:“你报案的那个人是我派出所民警,这个案件已经移交给分局督察大队处理。”98日盛大队长又约贾法医给沈做了伤情鉴定,911日盛大又在分局信访给沈作调查答复:1、民警张天阳当天的行为是“劝离”和“盘查”;2、沈的伤不构成轻微伤;3、之所以报警4小时无人出警,是因为沈第一个报警时就有民警在场,后面都是重复报警。

沈爱斌从锡山信访出来就立即拨打无锡市公安局督查891101101238912345进行投诉,无锡市公安局督查多次承诺在30内给答复,但至今(202512月)均无答复。

(三)2025924日沈爱斌到南京京西宾馆向中央第五巡视组举报其遭遇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灭绝人性的系列暴行迫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滥权将沈拦截后移交给无锡梁溪公安,梁溪公安分局以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拘留10天。

2025923日上午7时许,沈爱斌到南京京西宾馆向中央第五巡视组反映了情况,考虑到924日最后一天,结束后沈就没有回无锡,下午,梁溪公安分局就派沈的户籍地广益派出所副所长沈可行带特勤到南京抓捕,但没有抓到。

924日上午7时许,沈再到京西宾馆,刚到过道入口,就被南京鼓楼公安一民警以查看手机为由,无故将其押到一房间内,在房间内沈与他们理论,他们在确认沈无违法行为,也不传唤沈的情况下,却说要将沈移交给无锡。一会儿就强制将沈押到广益派出所沈可行副所长的车上,在车上,沈可行说:“我们昨天下午就来了,没找到你。”到了无锡就将沈直接押到梁溪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再以沈在南京有纠缠式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拘留10天。

(四)20251011日沈爱斌在无锡市新吴区遭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蠡园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陈逸周滥施暴行伤害的经过

20251011日上午10时许,沈爱斌和浦兴娣、程茂娟三人在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春潮大酒店门口,准备拦车去江阴,当沈叫到滴滴并上车坐到前排副驾驶位置,浦和程二人坐到后排关好车门准备离开时,有一不明身份的人突然冲过来把后门拉开,对里面吼叫:“程茂娟,你今天不能离开无锡。”沈惊奇地转头对程茂娟说“程茂娟,他是什么人?他有什么资格剥夺你的人身自由?”话音刚落,那人就冲过去拉开副驾驶门,伸手就抓沈的头拼命往下摁,然后又叫来一人,要把沈拉下车,对沈施暴,沈使命反抗,那人就全部压到沈身上,爬到车内将沈的手机抢走后下车,整个施暴过程至少有30秒钟,后得知那人是程茂娟的户籍警,是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蠡园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叫陈逸周,浦兴娣认识,后陈逸周将手机归还给沈,沈还拨打了110报警,最后陈逸周对沈道歉,并请沈、浦和程到锡山区政府旁边的麦当劳用午餐。在等待套餐时,浦和程去外面找厕所,刚到厕所门口,戴沣就带着一群人将浦兴娣押走(后将浦关押22小时,给浦看了传唤证但结束后没给浦,1027日就是去要这个传唤证的),沈和程吃好后各自离开。

沈爱斌被刑事拘留到无锡市看守所后,梁溪分局给沈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梁公(益)鉴通字[2025]276号),称“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陈逸周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陈逸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这是梁溪公安分局对陈逸周组织鉴定的结果,足见其邪恶用心!

(五)沈爱斌的“勾联”行为,即沈爱斌与无锡维权人员日常联系交往的行为。

从梁溪公安分局副局长袁波1030日晚在审讯室对沈爱斌凶恶地说:“你勾联!”证明侦查机关企图把沈爱斌平常与无锡维权人员的日常联系交往行为也作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从把沈用于日常出行的电动车也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扣押的行为,更能证实侦查机关的邪恶用心!而中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出现“勾联”的词语,没有对“勾联”的解释和定性,更没有对“勾联”行为的处罚规定。

以上五项,是梁溪公安分局企图用于沈爱斌犯寻衅滋事罪的物理空间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六)沈爱斌在微信发布的维权照片和视频

沈爱斌在维权过程中将申诉和控告情况,还有突发遭遇伤害的情况等,及时以图片或视频的方式,通过微信向外发布,侦查机关却企图将这些图片和视频内容枉法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并以沈爱斌在微信上发布这些“编造的虚假信息”为犯罪事实,企图追究沈爱斌网络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

以上六项是侦查机关目前认定并侦查沈爱斌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 

四、沈爱斌没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均明确规定,刑事立案的前提条件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法律条文是唯一的依据,司法机关不能凭感觉或主观判断来定罪,不得将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的法定犯罪事实和相关司法解释

1、《刑法》第29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犯罪事实,即:(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不仅对“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和行为作了界定,还对“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及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四种行为入罪标准作了严格界定。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也对寻衅滋事四种行为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严格规定。

对照上述规定,很显然,梁溪公安分局对沈爱斌据以立案的犯罪事实,上述前(五)项依法均不属于法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物理空间的犯罪事实,这本应是侦查机关立案审查时依职权有义务发现的一目了然的事实。

(四)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罪,这也是侦查机关现在竭力想强加给沈爱斌的罪行,但沈爱斌没有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该项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是“起哄闹事”。

2)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即“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条司法解释是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物理空间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情形延伸到信息网络上,即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并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2、侦查机关企图滥用(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沈爱斌日常在微信上发布的图片和视频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并追究寻衅滋事刑事责任。这也是公然歪曲事实、滥用法律的迫害行径:

第一,沈爱斌在微信发布的图片和视频,主要是围绕其亲身经历的不公遭遇和即时维权动态信息,主要如下:(1)遭三次枉法判刑;(2)未成年女儿遭株连迫害判刑;(3)遭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攻击谋害;(4)遭连年滥用刑事手段维稳;(5)通讯和行踪连年被滥权监控和跟踪;(6)人脉关系遭恐吓、威胁、阻断;(7)经济遭封锁;(8)申诉、控告动态及遭滥权迫害处罚;(9)无锡公安与江苏省溧阳监狱勾结,对沈实施一系统滥权迫害;(10)平时遭到的滥权伤害事件,如遭张天阳滥权施暴、锡山公安分局督察处理不公等;(11)无锡贪腐官员和司法败类通过向上级党政领导和政法机关发《保密函》的方式,秘密对沈爱斌进行诋毁、诬蔑、诽谤,将沈百般抹黑、丑化,以期取得上级领导对其滥权迫害沈爱斌行为的理解与庇护,拉拢和腐蚀一些领导为其充当保护伞。

第二,沈爱斌在微信发布的图片和视频的内容,主要是对维权即时信息的通报,还有对上述不公遭遇的批评、谴责、揭露和抗议,批评、谴责、揭露和抗议的内容是其依据案情和法律知识对遭遇迫害事件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是其对亲身经历的主观感受、情绪表达和价值判断,即主观理解、分析、判断和推理,包括符合常理和逻辑的推断。

第三,沈爱斌在微信发布这些图片和视频的动机,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自己的遭遇,以求得到大众、媒体和记者以及官方的关注,以期早日沉冤昭雪,平反冤案,也是为了让无锡贪腐官员和黑恶司法败类停止继续滥权迫害,他表达的是对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渴望和追求,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和捍卫,这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

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时,依职权应当有义务发现上述法定不具备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情形,应当不予立案,而事实却恰恰相反,公然知法犯法,蓄意而为之。

(五)沈爱斌不具备法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

法释[2013]1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主观动机,而沈爱斌所有行为,都是具有唯一的主观动机,即解决遭遇的不公,平反冤案的诉求,根本不存在“无事生非”的主观动机,这也是任何人无法改变和掩盖的事实。

综上可见,侦查机关对沈爱斌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沈爱斌的行为依法均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五、以公安为首的无锡司法败类正在精心蓄谋策划对沈爱斌发起滥权迫害

沈爱斌2014年遭遇第一次枉法判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7年遭遇第二次枉法判刑,2023年遭遇第三次枉法判刑,累计七年实刑,从案卷上就能一目了然确认都是无锡黑恶公权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冤案,这不是任何一级公权可以掩盖和改变的事实(本网将在后续详细报道)。

这一次,也不例外,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无锡公安根本不应当立案,很显然,他们是知法犯法,蓄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立案,而且,立案之后,还将沈爱斌违法刑事拘留30天,再对沈爱斌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些都是一目了然的蓄谋滥权迫害行径:

(一)刑事拘留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均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且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可沈爱斌既不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更不具有七种情形之一,根本不符合先行拘留的法定条件。

(二)正在对沈爱斌执行的监视居住,更是荒唐可耻的滥权行径。

1、监视居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均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有法定五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由上述两个法条可见,监视居住的条件首先是要符合逮捕条件,其次是具有法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嫌疑人。

2、逮捕的条件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五种法定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均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b.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c.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3、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沈爱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即沈爱斌根本就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依法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而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针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对沈爱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显然违法。

由此可见,侦查机关对沈爱斌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也是一目了然的滥权行为,这种违法行为,都应当是其依法办案过程中有义务发现并纠正的行为,但他们却知法犯法,蓄意而为,其目的是不择手段滥权作恶,想尽办法对沈爱斌进行滥权打击报复和迫害。 

六、沈爱斌正面临严酷处境,迫害仍在持续

一是侦查机关仍在想方设法对其实施刑事迫害,虽然从看守所释放,但司法败类仍未放弃滥权迫害预谋,从秘密抄家和滥权扣押,到抓捕当晚审讯时袁波副局长(警号为023008)迫不及待对其狰狞嘴脸及凶恶言语,再到把沈爱斌家当作监室看管,足见当局豺狼之心。

二是沈爱斌现在被侦查机关假借监视居住之名非法拘禁在家,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

之前历次对沈爱斌的滥权迫害过程中,已经在他楼下安装了三个高清监控(人脸识别和瞳孔识别),还设置了一个岗亭,这次在1130日沈爱斌刚从看守所到家,公安机关又在他家阳台前加装了一个监控,还在二楼到三楼平台处安装了一个监控,专门对准沈爱斌家的大门(沈在二楼),同时,还24小时安排了2名特勤在平台值守,监控沈家进出人员。

沈爱斌要求理发,却被构陷违法监督管理规定传唤24小时,沈爱斌两次提出要求看病,均被拒绝。

三是无锡当局乃至整个江苏公安都在封杀为沈爱斌鸣不平的一切声音。

现在无锡当地只要为沈爱斌发声呼吁鸣不平的人,都被公安赤裸以恐吓、威胁手段进行镇压灭声,不仅如此,整个江苏地区的人,只要为沈发声,均会遭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警告,就连沈爱斌的亲人都受到公安机关恐吓、威胁“不要向外界发布关于沈爱斌的任何信息”。

其次,微信和微博也全面封杀所有沈爱斌的一切信息,不管是在微信里发布,还是在微信公众号下留言,均会立即被删除或封号,微博发一次就再也发不出了。

种种迹向证明,无锡当局是在不择手段地将沈爱斌镇压在无声无息之间。 

七、呼吁全社会紧急关注沈爱斌的处境,监督无锡市公安局立即停止滥权迫害。

沈爱斌是一名转业军官,从军12年,2002年转业后从事公职,担任过领导岗位,因看到无锡“三黑”(黑拆迁、黑司法、黑监狱)肆虐,不仅抢劫、掠夺老百姓财产,还对老百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毫无底限地侵害,毅然站出来为老百姓讲话。他用自己的方式,为老百姓普法,宣传法治思维和人权理念,增强老百姓的维权能力和抗争意识,多年如一日,默默无闻,特别是第一次被枉法判刑“双开”后,仍不畏惧、不放弃,坚毅前行,他深知前方荆棘密布,但始终初心如一,他无冤无悔!

她女儿也因他的固执而被牵连迫害,他的家人也遭恐吓、威胁不敢靠近,身边朋友因遭恐吓、威胁而远离或沉默,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这一切,他依然接受,丝毫没有憾动他那颗执着的心。

2025430日沈爱斌从江苏省溧阳监狱释放,因无锡市公安局与溧阳监狱勾结,导致沈爱斌在溧阳监狱服刑期间遭受一系列滥权迫害(本网后续将详细报道),出狱时沈爱斌全身是伤病,且身无分文,到1030日被抓捕,仅隔6个月。

虽然法院是每一起枉法裁判的责任人,但公安却是始作俑者,是罪魁祸首!沈爱斌现在面临的滥权迫害,是由无锡市公安局指挥,由梁溪公安分局执行,因此,本案的领导者,是无锡市公安局局长谭永生,常务副局长胡杨,案件的操作者,是梁溪公安分局局长李恒,副局长袁波,实际办案人是刑事大队。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侦办负有监督职责。

莫使耕耘者困于荆棘,莫令赤诚者没于无声。

为此,呼吁媒体和记者、广大网友、各级人权组织和机构关注沈爱斌的严酷处境,监督无锡市公安局和梁溪分局立即停止一切滥权行为,立即撤销枉法刑事立案,停止对沈爱斌的一切迫害行为。也请中共无锡市委杜小刚书记、蒋峰副书记(市长)、陆志坚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周常青立即关注此案,责令谭永生、胡杨立即纠正错误。

本网将对沈爱斌的案情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