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塑造“金融诈骗帝国”形象: 将新财富集团及其关联方(无论直接相关还是外围牵连的个人/公司,包括银行基层员工)系统地“罗织”为一个全国性的、长期以各地中小银行为“猎物”的特大型金融诈骗集团。这极大地提升了事件的严重性和性质,并为后续“受害者扩大化”提供基础。
2渲染系统性风险: 将事件描述为:该集团的活动几乎摧毁了整个中国中小银行体系和信用。通过强调其“渔猎全国”、“摧毁系统”,人为升级事件,将其从地方金融风险事件拔高为国家金融安全威胁层面,增加处理难度和复杂性。
3污名化储户,政治化问题: 利用710事件中身份不明的群体混入储户队伍打出无关政治口号的行为,进行有组织地宣传和定性:
将所有大额储户(特别是积极维权的)指称为“投机分子”、“暴民”。将其诉求歪曲升华,描绘为“敌视政府”、“具有政治诉求”的“异议人士”,从而将纯金融、经济问题升级为高度敏感的政治安全事件。
5模糊存款性质,编造“共同骗贷”伪证: 在后续处理中,核心手法是否认“存款”性质。方式是:
a虚构协议内容: 声称储户(特别是外地储户)与新财富集团签署了额外的具有“共同骗贷”性质的所谓“理财协议”(或金融产品协议)。
核心目的: 制造“储户非无辜受害者”的印象,为其不履行存款法定兑付(本息全付)义务寻找“法律依据”。
b利用虚假承诺诱骗“自黑”: 在部分银行(如禹州)的处理阶段:提供诱饵: 以“提交材料即可优先/快速兑付存款(本金?利息?未明)”为虚假承诺,诱骗储户配合。
陷阱设计: 要求储户填写或签署的材料中,刻意嵌套或诱导性设计,使得签字行为或提供的信息在后续解读中可以被歪曲为“储户知晓或参与了新财富集团的运作”(“自黑”、“勾连”)。
伪造“闭环证据链”: 将第5步诱骗储户签下的“自黑”材料与工作组捏造或精心裁剪的“情况说明”(关于新财富集团运作模式和与储户关系的定性文件)相结合。
c虚假结论: 利用这份形式上“完整”(实则虚假或不具证明力)的材料链条,向更高层(北京)汇报,论证储户“勾结新财富集团骗贷”、“获取巨额非法收益”,因此储户是“行骗方/共犯”而非“存款人/受害者”。
6终极目标: 争取高层(北京)对河南拟采取的“本金打折兑付”方案的默许或认可,逃避对本息的全额偿付责任。这实际上是将银行应承担的信用破产、管理失职的责任部分转嫁给了储户,并将合法存款的兑付异化为对“非法利益”的打折返还。
河南村行工作组叙事中的致命逻辑矛盾:
全国诈骗集团与地域损失悖论:
工作组定罪: 判决书认定新财富集团是全国性的金融诈骗集团,总计诈骗全国银行1300亿。
实际责任: 但最终认定的损失(即银行系统的实际亏空)却全部集中在河南一地(400亿)。
核心质疑: 既然是一个长期、专业、全国范围作案的诈骗集团(诈骗了1300亿),为什么全国那么多银行只有河南的400亿损失了? 全国性诈骗为何只导致一地损失?这完全不符合常识和逻辑。
是不是存在虚假定罪: “全国性诈骗集团”的定性被严重夸大(可能仅作为推高事件严重性的工具),新财富的活动很可能集中在河南。
责任归因: 全国其他地区银行系统并未因新财富集团蒙受实质性损失或风险暴露(1300-400=900亿去哪了?),其“摧毁全国中小银行体系”的渲染严重失实。
甩锅需要: “全国性”、“1300亿”的数字,更像是为了把事件包装成“系统性风险”以便向上甩锅(推给“坏蛋”骗子公司)和为后续赖账(针对储户)做铺垫,而非对实际经济损失的客观描述。
“仅骗外地储户”与仅河南银行受损的冲突:
工作组说法: 在所谓的“骗贷协议”定性中,强调新财富集团/银行一方只针对外地储户签署了此类“理财协议”(即不骗本地人)。
核心质疑:
为什么不骗外地银行? 如果新财富是一个能力强大到“吃”全国的诈骗集团,它为什么不更方便、更安全地去诈骗全国各地众多的中小银行(诈骗外地的金融机构获取外地储户资金),而要集中火力只诈骗河南本地的银行(主要是自己的股东银行)?
只骗河南银行为什么? 既然是全国性集团,为什么只挑选河南银行作案?且只诈骗该银行的外地储户?河南银行的独特“魅力”在哪?
悖论现实: 这种说法极其精确地吻合“河南需要赖账”的诉求:
本地人存款不动(维护地方稳定,减少本地群体事件风险)。
将所有银行内部管理崩坏的责任推卸给“外地坏人勾结外地储户”进行骗贷。
只赖外地储户的账(本金打折),将银行应承担的信用破产责任转嫁给“非法获利”的外地储户。
逻辑荒谬: 一个全国性的诈骗集团,放着全国广大的银行不去骗,只骗自己立足的河南这一亩三分地的几家村镇银行;放着近在咫尺(甚至关联度可能更高的)本地储户不骗,非要千里迢迢去骗外地储户来做“合伙人”?这种操作模式,不符合犯罪成本收益效率,更像是为达成“精准切割责任、合法赖账”这一特定目标而度身定制的故事脚本,而非现实发生的犯罪模式。
在河南村镇银行事件的处理上,存在着系统性的操作路径:
通过升级事件性质(渲染系统性风险)、转移主体责任(塑造全国性诈骗集团)、污名化受害者(抹黑储户为投机分子/共犯/暴徒)、篡改契约性质(否认存款身份,构造“骗贷协议”)、诱导“自证”伪证、编造闭环证据链等一系列操作。
核心目标是逃避法定责任实现“打折赖账”:
这一套组合拳的终极目标,是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非法挪用资金、管理失职导致存款无法兑付的责任,转嫁到储户身上(尤其是针对维权更困难、在当地缺乏政治力量的外地大额储户),将其定义为“参与非法活动的投机分子/共犯”,从而为其采取“折价兑付本金”的非法手段提供看似“合法”的说辞和对上交代的理由,最终变相、打折清偿银行本该无条件偿付的法定债务(存款本息)。
工作组叙事存在不可调和的逻辑悖论:
工作组关于新财富集团“全国性诈骗”与损失局限于河南、以及“专骗外地储户”的解释,在基本常识层面无法自圆其说,其漏洞恰恰服务于为其“打折赖账”的特定需求服务的,是叙事服务于目的的产物,是对事实的严重扭曲。
整个事件处理中最核心的矛盾和可能采取的操纵手法。 这种通过宏大叙事(系统性风险/全国性诈骗集团)掩盖关键矛盾(管理失职、挪用资金)、进而精准甩锅(赖外地储户钱)的操作模式,反映了事件深水区的复杂性。
附:新财富集团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