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八项政策新规,从人才评价、民生保障到市场规范、医药创新,每一项制度设计都紧扣社会治理痛点,当局出台它们的初衷或许在于以规则重构破解发展堵点、保障群众权益,彰显了制度完善与治理升级的时代导向。然而,政策的善意能否转化为民生实效,关键在于执行中的落地质量,诸多潜藏的弊端与现实阻碍,更值得我们审慎审视。
在人才评价领域,职称转换与互认新政虽意在打破体制壁垒、淡化学历论文限制,但执行中仍深陷制度性困境。高技能人才转评专业技术职称时,评审标准仍难逃学术化倾向,技能竞赛成果、技术革新实绩等实践贡献缺乏统一认定标准,部分企业甚至存在“工人无资格评职称”的观念偏见,基层技能人才还需额外承担数千字技术报告、高额论文版面费等隐性成本,政策红利难以真正惠及一线实操人才。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称互认,又面临专业匹配度界定模糊、基层岗位供给不足、跨区域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体制分割的壁垒尚未真正打破。
民生与市场领域的政策,同样面临“纸面利好”与“现实梗阻”的落差。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虽打破地域限制,但额度冻结、待遇不共享等规则壁垒仍存,部分群体遭遇“想用用不了”的尴尬;网络招聘与私域直播规范政策,虽直指虚假信息、消费欺诈等乱象,但私域直播“无回放、无订单、无评价”的隐蔽性特征,以及不法商家“播完即注销”的规避手段,让监管取证难如登天,老年群体等弱势群体仍易沦为侵害对象。药品管理条例修订新增的儿童药、罕见病药市场独占期,虽能激励创新,却可能被部分药企异化为垄断工具,通过“专利常青”“产品跳转”等策略延长独占周期,推高药价,反而加重低收入群体用药负担,与保障药品可及性的初衷背道而驰。
这些弊端的根源,往往在于政策设计对复杂现实的考量不足:或缺乏统一细化的配套标准,或忽视基层执行能力差异,或未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本期梳理的各项新规,既是改革的起点,也是对治理能力的考验。我们期待政策在落地过程中,能直面这些弊端与梗阻,少一些“一刀切”的僵化执行,多一些精准适配的柔性调整;少一些纸面规则的完美,多一些解决问题的实效,让每一项政策都能真正打通“最后一公里”,避免沦为悬浮的制度空壳。
目录
一、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二、两部门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三、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
四、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发布事关职称转换的通知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废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六、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七、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
八、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版
----------------------------------------------------------------------------------------------------------------
一、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7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该条例为中国首部商事调解专门行政法规,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商事争议,划定调解组织、调解员准入标准,确立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调解原则。同时完善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条例还支持培育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允许境外相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等区域开展业务,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详情请见:
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506/202601/content_7055202.html)
评析:该条例的出台从多维度保障了商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权利。首先,条例确立的自愿调解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让商事主体可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摆脱诉讼、仲裁的刚性程序束缚,这是对主体自主决定权这一人权核心内涵的践行。再则,条例明确商事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要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履行保密义务,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避免纠纷公开对市场主体经营信誉、商业利益造成二次损害。同时,条例完善了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效力,让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合意能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落地,而专业化的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设置,也让不同商事领域的主体都能获得适配的纠纷解决服务。此外,条例对涉外商事调解的支持性规定,也让中外商事主体在华参与纠纷解决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保障,契合了人权的平等性内涵。
当然,从人权保障的完整性与落地性来看,《商事调解条例》仍存在些许待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首先,条例对当事人利用调解实施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未作明确界定,主观化的认定尺度可能让部分当事人的调解权利被不当限制,甚至出现调解程序被随意终止的情况,损害其程序参与权。再则,条例未对调解终止后的当事人权利保障作出细化规定,比如调解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在后续诉讼、仲裁中的采信规则缺失,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调解中披露的关键信息无法发挥维权作用,让其在后续的权利主张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当前商事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的专业能力仍存在区域与领域差异,部分中小市场主体尤其是基层商事主体,难以便捷获得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形成了权利实现的现实差距,而条例虽明确了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性,但对调解费用的制定仅作原则性要求,缺乏细化的收费规范,可能出现部分调解组织变相高收费的情况,增加中小商事主体的维权成本,变相限制其通过调解实现权利的可能性。
二、两部门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全链条责任义务并划定行为红线。办法明确平台事前事中事后全维度监管责任,将数字人直播纳入监管并要求标识提示,创新流量管控监管手段,同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及行政约谈机制,严打虚假宣传等乱象,旨在规范行业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可信的网络交易生态。(详情请见:https://www.cac.gov.cn/2026-01/07/c_1769516655383334.htm)
评析:电商直播已经成为网络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初衷或许是希望筑牢权利保障底线、净化传播生态,但也因规则细化不足、执行层面存在隐忧,在权利平等实现与自由边界平衡上留有优化空间。
从利好来看,人权保障层面,办法压实直播电商全链条主体责任,明确数字人直播标识、交易记录留存等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维权举证权,同时规范平台行为,为中小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其自主经营权与平等发展权。新闻自由层面,办法并非限制合法商业表达,而是通过划定虚假宣传、数据造假等红线,剔除不良内容干扰,让真实合规的商业信息传播更具空间,同时透明化的监管机制避免了权力滥用对直播主体言论自由的不当干预,为负责任的商业传播筑牢制度基础。
从待完善之处来看,人权保障上,办法部分规则缺乏细化,易造成权利实现不均,中小经营者与基层主播可能因合规成本高、区域监管资源差异,面临维权难、权利救济不及时的问题,部分概念界定模糊也可能导致主体合法经营权利被不当限制。新闻自由上,流量管控等监管手段的执行标准未完全明确,若平台借合规之名进行流量垄断,可能挤压中小主播的表达空间,影响商业信息传播的多样性;同时部分违规认定边界不够清晰,易因理解偏差导致合法商业表达被误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直播主体的言论自由。
三、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
1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是1997年原条例施行后的首次全面修订。条例共8章73条,以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为核心,明确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发展导向,将部分殡葬服务纳入基础项目清单并规范收费。同时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严管公墓建设标准,建立殡葬全链条综合监管体系,深化殡葬移风易俗,为规范殡葬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4169.htm)
评析:新旧《殡葬管理条例》的核心差异集中在定位与执行。旧条例侧重“管理”,未明确公益属性,对机构性质、收费监管较原则;新条例将“强化公益属性”列为总纲,划分基础与非基础服务清单,新增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设立要求,建立多部门全链条监管体系,细化生态安葬激励与违规惩戒措施,更具实操性。
从人权视角看,新条例的利好显著:一是保障生存权延伸,将遗体接运、生态安葬等纳入基础服务,严控收费乱象,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体现“逝有所安”的基本权益保障;二是尊重文化权与选择权,实行“因地制宜”的安葬政策,保留少数民族传统葬俗,不搞“一刀切”,同时通过补贴鼓励生态安葬,兼顾传统情感与环保需求;三是强化公平权,禁止新设营利性机构,以公益供给缩小城乡、贫富间的服务差距。
其待完善之处在于:部分地区公益殡葬设施配套滞后,可能导致“迁坟无处去”“安葬难”的问题,影响权利落地;另外,生态安葬补贴标准不统一,基层执行存在差异,易形成新的权益落差;再则,对特殊群体,如无户籍人员回乡安葬的规定不够细化,可能影响人权保障的全面性,需地方后续出台细则补齐短板。
四、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发布事关职称转换的通知
2025年12月25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互认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公布。通知立足深化人才评价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才有序流动,明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任职资格、职称可在岗位变动时互认转换,明晰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人才双向流动的转换规则,转换后相应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全国统考职称系列需按规参加考试。通知要求工作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强化人才评价实效导向,为提升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破除人才流动壁垒提供制度支撑。(详情请见:https://www.12371.cn/2026/01/08/ARTI1767852990060601.shtml)
评析: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长期以来体制内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割裂”的现实困境——机关公务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企事业单位职称互不认可,人才跨体制流动时需重复评审、资历“归零”,既浪费人力资源,也制约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相悖。在此背景下,新政以制度创新打破壁垒,兼具人权保障的进步性与执行层面的待完善之处。
从人权视角看,新政的利好十分显著。首先,保障了人才的职业发展权与平等权,通过任职资格与职称互认、工作年限累计,让体制内外人才流动无需“从头再来”,消除了身份差异带来的发展不公,尤其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进入机关开辟了顺畅通道,也让公务员离职后职业发展更有底气。其次,尊重人才的专业价值与劳动成果,以“减少重复评价”为导向,避免了繁琐流程对人才时间与精力的消耗,体现了对人才自主选择权与发展权的保障。同时,新政推动人才双向流动,既为机关注入专业活力,也让公共服务领域的专业经验流向市场,间接保障了社会公众享受更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权利。
新政的待完善之处同样不容忽视。其一,权利实现存在公平性隐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总量偏少且集中在特定领域,基层与偏远地区岗位供给不足,可能导致政策红利向少数群体倾斜,形成新的发展差距。其二,“相关、相近专业”界定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各地执行尺度不一,可能出现部分人才的专业资历不被认可,变相限制其职业流动权。其三,跨区域互认协调机制尚未健全,部分地区执行能力不均,流程简化不到位,可能增加中小城市与基层人才的行权成本,影响人权保障的全面落地。需通过细化配套标准、增加基层岗位供给、强化跨区域协同,让政策红利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专业技术人才。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废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批准法律清理工作报告,正式对1991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宣告失效。该决定于1991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2009年曾对部分条文作出修正。此前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废止该决定中与收容教育制度相关的条款,收容教育制度也于2019年12月29日起正式废止。本次宣告该决定整体失效,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清理工作范畴,明确其有效期限内作出的相关决定继续有效,卖淫嫖娼相关违法行为仍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查处追责。(详情请见:
评析: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1991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法治体系完善的必然结果。该决定出台于特定社会治理需求,其刑事、行政处罚条款早已被《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吸纳,收容教育制度也于2019年废止,此次废止只是完成法制统一的收尾工作,并非放松对卖淫嫖娼行为的监管。
从人权角度看,这一举措是显著进步,彻底摒弃了未经司法审判即可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设计,守住了程序正义底线,也让涉事行为的规制回归统一法律框架,避免身份化评价,为相关人员回归社会、平等发展创造了条件,现行法律的听证、申诉程序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仍存在几处明显弊端,且多集中在规则衔接、执法落地、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键环节,直接影响人权平等实现与权利救济效果:其一,特殊场景规制存在空白,对未成年人涉黄、被胁迫参与卖淫等特殊情形,未及时出台配套细化规则,现有法律对这类群体的保护边界、救济途径界定模糊,易导致其人身权利、发展权利难以得到针对性保障,甚至出现维权无据的情况。其二,基层执法尺度易失范,旧决定废止后,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涉黄行为的法律适用、处罚标准存在理解偏差,且缺乏统一的执法指导细则,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平等权,也让权利保障失去公平性基础。其三,历史遗留问题无明确救济路径,针对曾因收容教育制度受到处罚人员的相关记录认定、权益修复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类群体的社会融入、职业发展仍可能受不当影响,其平等发展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其四,涉黄关联行为监管衔接不畅,旧决定中部分与涉黄关联的违法情形,在现行法律中界定较模糊,易出现监管漏洞,既可能让相关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也可能因过度执法侵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影响人权保障的精准性。
六、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1月9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共济使用,打破医保资金地域壁垒。新政明确共济对象为参保人近亲属,账户资金可跨省支付近亲属就医购药个人负担费用,还能代缴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共济关系可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本人跨省就医购药,可直接刷社保卡或电子医保码结算。目前全国超1.1万家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系统升级,该政策让医保个人账户成为“家庭健康金”,切实减轻群众异地医疗费用负担,惠及全国3亿多职工参保人。(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1/content_7054312.htm)
评析: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联合出台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异地就医政策,是顺应我国1.5亿跨省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需求的重要举措,意在打破医保地域壁垒,让个人账户资金成为家庭健康保障的共享资源,从资源分配层面体现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这一政策的落地,也是对前期省内共济实践的全国化推广,试图解决职工账户资金沉淀与亲属异地就医费用负担重的结构性矛盾,让医保资金的使用更贴合人口流动背景下的民生需求。
从人权视角看,该政策的利好本是让公民的健康保障权突破地域限制,却因落地中的多重问题,让健康权的实现面临现实阻碍。政策实施的技术与制度壁垒,成为损害公民医疗保障便利权的首要问题。各地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偏远地区网络支撑能力不足,加之省际间政策规则、结算标准不统一,即便完成共济关系绑定,仍易出现结算失败的情况。而亲属关系硬验证、医保钱包双向开通等操作要求,对老年群体、数字技术认知薄弱的群体形成使用门槛,使其难以平等享受政策红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更为突出的是,政策落地中的诸多隐性规则,让公民的医疗保障权落实大打折扣。异地就医备案的激活时限、年度核验要求,以及非急诊未转诊的报销比例下调等规定,稍不注意就会导致参保人无法正常结算,即便完成共济也只能自费承担费用。同时,医保基金属地管理的固有问题未根本解决,省际间资金清算的利益博弈,让部分地区对跨省共济持消极态度,出现资金流转延迟、就医地与参保地责任划分模糊的问题,不仅增加了参保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更让医保个人账户跨省使用的政策初衷难以落地。
此外,政策的监管与配套保障不足,也让公民的医保资金使用权面临风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的资金流向监控难度加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存在欺诈骗保、资金挪用的潜在可能,而参保人在遭遇结算纠纷、费用争议时,申诉流程繁琐、时限严格,难以快速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本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的惠民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权利实现的不平等与不充分,亟待通过统一制度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强化监管保障来完善,让医保跨省共济真正成为公民健康权的坚实支撑。
七、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
2025年12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五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并于2026年1月13日正式对外公布。通知聚焦网络招聘市场乱象,从七大方面明确规范要求,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通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网络平台开展招聘信息发布服务,须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对招聘账号实施实名注册、分类资质核验,要求账号主页明示资质信息。招聘信息需包含用人单位情况、劳动报酬等核心要素,严禁发布歧视性内容、虚假宣传及借招聘非法引流行为。针对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平台建立动态监测与快速处置机制,采取限流、注销账号等措施,同时建立异常名录制度,严禁违规主体变相重新发布招聘信息,切实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招聘市场秩序。(详情请见: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jy/202601/t20260113_565366.html)
评析:五部门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规范通知,从人权保障视角出发,核心价值在于回应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信息安全权与发展权诉求。通知针对性治理网络招聘中的虚假信息、“招转培”陷阱、简历倒卖等乱象,通过明确平台资质核验义务、规范招聘信息发布标准、禁止歧视性内容等条款,为求职者构建基础权益防线,是对公民劳动权的制度性回应,有助于遏制市场失序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推动就业市场回归公平公正。
但通知在人权保障实践中存在诸多突出弊端,且影响更为深远。平等就业权保障流于形式,仅明确禁止显性歧视表述,却未对“35岁门槛”“地域偏好”“MBTI性格筛选”等隐性歧视作出清晰界定,也未制定可操作的处罚细则,平台仅靠关键词筛查难以根治就业不公,中老年群体、特定地域求职者等仍面临隐形就业壁垒。信息安全权保障存在明显漏洞,通知虽要求平台公示资质,却未建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与跨境数据流动规范,求职者简历中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在多部门监管衔接缝隙中仍有泄露风险,且维权需举证平台过错,流程繁琐、成本高昂,受害者往往难以有效追责。
更关键的是,政策执行门槛变相加剧就业不平等。严格的资质审核、动态监测要求大幅抬高中小招聘平台运营成本,可能导致部分中小平台退出市场,形成头部平台垄断格局,反而减少就业信息供给;复杂的账号注册、资质核验流程,对老年求职者、数字技能薄弱群体形成使用障碍,使其难以获取合规招聘信息。加之跨区域监管协同不足,部分地区对违规平台处置力度不均、惩戒较轻,虚假招聘信息屡禁不止,最终导致政策的人权保障价值难以充分落地,部分群体的劳动权与发展权仍受现实制约。
八、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版
1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强于1月16日签署第828号国务院令发布,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这也是条例200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89条,聚焦药品全链条管理作出多项新规。在研制注册上,支持临床价值导向的药品创新,对儿童药、罕见病药给予市场独占期;生产环节严格委托生产管理,明确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生产销售要求;经营使用方面完善药品网售监管,压实平台责任,支持医疗机构配制儿童用制剂;同时细化药品抽查检验流程,对违法行为设定严格法律责任。(详情请见: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6255.htm)
评析:新修订的该条例完成了200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核心重构监管体系,90%以上条款实现更新,从单一风险管控转向“监管+创新”双轮驱动,试图为公民健康权保障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从人权视角看,条例的进步性尤为显著:新增儿童药2年、罕见病药7年市场独占期,将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升格为行政法规,通过政策激励引导药企聚焦特殊群体用药研发,填补了小众药品供给短板;明确创新药可分段委托生产,简化研发转化流程,让救命药更快惠及患者;细化网售药品“线上线下一致”监管要求,压实平台审核与追溯责任,筑牢用药安全防线;推行药品标签说明书无障碍设计,兼顾老年、残疾人群使用需求,彰显健康权保障的公平性;确立中药“三结合”审评体系,推动传统医药创新发展,丰富群众用药选择。
但条例在健康权保障的全面性与落地性上仍存短板:市场独占期虽能激励研发,却可能短期内推高小众药品价格,加重低收入群体用药负担,影响药品可及性;跨区域分段生产的质量追溯标准、监管协同机制未细化,多环节生产易出现责任划分模糊,埋下安全隐患;未纳入药品价格调控具体措施,对“看病贵”的核心痛点回应不足;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罕见病药医保衔接、过期药品回收等民生关键环节缺乏明确规范,导致部分群体健康权保障存在盲区,亟待通过配套政策细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