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星期二

史秀菊: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卢瑜渎职的控告


控告人:史秀菊,女,身份证号612125196301122040,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西铁小区六号楼,联系方式15289381281

201912月,我在西安中诺口腔医院牙冠治疗中,因医生郭娟妮操作失误,两颗健康牙齿遭不可逆损坏。多次协商赔偿与治疗未果,202047日,该院马璐医生未经我知情同意,敷用来源不明、成分可疑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我出现牙龈萎缩、胃糜烂、肾小管损伤等严重后遗症,身体健康遭受毁灭性打击,至今仍持续治疗。

202098日我报警求助,民警以“医疗纠纷非公安管辖”拒绝受理,未出具回执、未调查取证。历经两年多投诉信访,2022117日公安机关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涉嫌故意伤害、非法行医的行为不予立案,复议、复核均未给出合理依据。2023113日,我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同时提交物证鉴定及人身损害鉴定,恳请履行监督职责。

202347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卢瑜(现任西咸新区检察院监察员)接待我时,面对我的泣血控诉,竟冷漠称“人家又没有把你毒死”未致死不予立案监督。此番言论突破道德底线,暴露其宗旨意识、职业伦理的双重缺失,更严重侵蚀司法公信,暴露出司法系统人员管理、监督问责的制度漏洞。该言论背离“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持居高临下的官僚心态,将后果是否致命作为评判侵权的标准,与新时代法治思想相悖;亵渎检察官神圣职责,以轻蔑口吻模糊是非,淡化违法行为严重性,削弱法律威慑力;作为司法人员,其言行直接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挫伤群众寻求法律救济的信心。

为维护法治尊严、修复司法公信,现郑重呼吁: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卢瑜不当言论及背后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全面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进展与结果;

二、若查实卢瑜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据《检察官法》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三、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开展专题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司法理念;

四、健全司法人员言行规范与监督问责制度,明确言行禁区,建立常态化监督网络,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

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诚恳接受监督,宣传检察机关履职成效,修复司法公信力;

六、安排专人与我对接,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等支持,切实解决我的维权困难与生活问题。

法治尊严不容践踏,人民信任不容辜负。恳请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此次事件,以正风肃纪推动检察队伍建设,让司法真正成为群众权益的坚实保障。

控告人:史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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