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星期四

陈树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申请审查的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

申请审查的事实和理由:

2026125日,申请人陈树庆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法定社会保险责任,按照申请人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所表明的累计缴费244个月的年限,为申请人办好退休资格确认、核定退休金额并发放退休金。202623日经拱墅区行政复议局同意,申请人将本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变更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24日,申请人陈树庆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杭拱政复[2026]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本复议案申请人陈树庆,对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文件(以下简称《浙人社函[2010]358号》),特提出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浙人社函[2010]358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人陈树庆认为上述《浙人社函[2010]358号》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1027日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228日批准的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 申请人陈树庆认为,“服刑在教人员”并不因为服刑或劳教而变得不是“人”,从而丧失了“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基本人权。因此《浙人社函[2010]358号》因为与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应该审定为无效或者建议有权处理机关对此类在新的时代已经明显过时且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与清除。

二、 申请人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上述两项法律及一项地方性法规,里面并没有任何条文里有《浙人社函[2010]358号》所言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规定。申请人陈树庆认为,政府机关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的理解或解释,如果可以超越法律白纸黑字的明确内涵而无中生有出任何内容并声称该内容是根据《某某》、《某某》等法律的规定,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可以这样,法律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手段,要将政府权力关进笼子就会形同虚设;而政府机关利用自己摆脱了法律文字的限制“天马行空”不着边际的理解或诠释包括政策,反倒可以随时随刻去捆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仅从根本上掏空与损害了法律的规则确定性,也显然与与法治社会的初衷包括立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初衷背道而驰。申请人希望通过本申请作废《浙人社函[2010]358号》,同时也能提醒其他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慎自己的行为,切莫一再做出类似的荒唐行径。若有确实需要也合情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规定得不够完善的,除非紧急情况(如战争、灾害等)确保正当动机的不得已处置行为,在其他任何情形都切莫擅自超越并滥用法律,而是应该通过合法程序启动相关立法提案或修改法律的建议,同时继续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底线。

三、 201312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19578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实施50多年后被依法废止。因其符合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剥夺自由时,有权申请法院提审,以迅速决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属非法,应即令释放”及第十四条“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作为中国大陆人权事业一项进步不仅造福于国人,该举措还受到国内外一致的好评也造就我国随后几年很好的政治、经济与外交格局,G20时受到各国政要的广泛支持及参与就是最好的例证。劳动教养都已经废除十几年了,但包含劳动教养内容的《浙人社函[2010]358号》还不合时宜地被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援引及适用,显然根据现行有效法律的要求,《浙人社函[2010]358号》也是必须与时俱进尽快予以清理、清除的。

四、 早在两千多年前,先贤孔子《论语·尧曰》就写道:“不教而诛谓之虐。” 现代文明社会基于“法无德不立”的精神,只要是对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要加以限制或惩罚性制裁的内容,无论是具体条款还是整部法律,都遵循了“不溯既往”、“法未公布不生效”的基本原则。《浙人社函[2010]358号》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当然,依申请公开不等于公布。《浙人社函[2010]358号》虽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但也涉及广泛人员权利义务,这种“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在未被申请公开前让利害相关人茫然无知,本案申请人也是在近几个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多次交涉索取无果的情况下向拱墅区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才得到的。这种若隐若现的政策形式,就为胥吏弄权甚至寻租提供了手段与机会,而胥吏弄权尾大不掉,恰恰又是我国历史数千年以来善政难以落实或不能持久、而弊政却积重难返、各朝代走向衰败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申请人认为,政务活动中的“依申请公开”只能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限于向有利害关系也依法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依申请公开。至于抽象行政行为,希望各级国家机关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内部执行不公开也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外部相对人,其它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应该向立法学习而公开发布。所以申请人不仅请求在本案清除这个“依申请公开”的《浙人社函[2010]358号》,还恳请彻底杜绝“依申请公开”形式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再次出现。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陈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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