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任豪垲 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582199109132113
住址:河北省沙河市新城镇西冯村中心大街十一胡同13号。
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三里14号,无业,无犯罪记录
申请人:张福英. 男. 汉族. 辽宁省抚顺市人。身份证号码210402196405113531。
申请人:林明洁,男,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身份证.210106196412095238。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法人:底志欣。
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京公房行罚决字【2026】5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
2. 确认该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动摇行政行为的合法根基且违法。请调查后依法予以纠正。
事实与理由:
1. 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事实,也未实施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仅因亲友来访暂住,并未按规定未及时报备信息,因根据北京市《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市政的第270号文,2016 -10、01施行)管理要点是办居住登记卡,来京3日内到流管站申报登记。因刚来二天没引起重视,未有主观恶意,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核心要点第三章:常见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款妨害社会管理(第64一 88条)房屋出租未登记、群租、违规住人,处罚与于警告/ 200一500罚款,情节较重:3000一3万罚款(对应北京租房管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任何地方规定均不得超越国家法律设定处罚幅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实际居住人未按规定登记、报备居住人员信息的,罚款限额在500元以下,只有存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等严重情形,才能处以更高额罚款。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违法严重情形,被申请人直接处以5000元罚款,明显超出法定处罚幅度。
4. 即便参照北京市相关房屋管理规定,针对个人自住、亲友临时暂住的轻微未报备行为,处罚标准也仅为200元至500元。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5000元罚款,属于:
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畸重、明显不当;违背“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5. 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过程中,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未全面查清事实,执法程序不规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过重、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任豪垲、张福英、林明洁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