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鲁0215刑初63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晓燕,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0327532X,本科文化。系青岛市即墨区山师实验学校退休教师。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教委文化路70号,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新兴中心城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9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3月25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6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技逮拥。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侯亮、张文婧,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即墨检刑诉(2023)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晓燕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晓燕及其辩护人侯亮、张文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启动中心城区东部拆迁工作,被告人管晓燕及其丈夫在拆迁区域有一处平房住宅,遂提出按照别墅价格索要高额补偿金等不合理诉求。为给政府施加压力,管晓燕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其发布信息的微信群成员累计5万余人,浏览量8万余次,评论数2000余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2021年1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王郡青、黄升学持传唤证依法到被告人管晓燕居住的青岛市即墨区张家烟霞村246号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民警出示证件并说明传唤原因,多次让其开门配合,管晓燕拒不配合,在屋内手持斧头挥舞称“你进来我就刨死你”,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多次劝阻无果后,民警王郡清进入将斧头夺下,与黄升学两人将管晓燕控制并带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晓燕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管晓燕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管晓燕自身认如存在偏差,对外界信息真伪难以辨别,其自认为所发布的信息是正确的,沒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2.管晓燕在特定的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未达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3. 对妨害公务罪的指控,办案人员未按规定着装,管晓燕仅在家中拿起斧头短暂挥舞,未对办案人员身体造成伤害,且最终被传唤到案,没有达到妨害公务的程度。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8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启动中心城区东片区拆迁工作,被告人管晓燕及其丈夫在拆迁区域内有一处平房住宅,遂提出按照别墅价格索要高额补偿金等不合理诉求。为给政府施加压力,管晓燕自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持续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经查,其发布信息的微信群成员累计4.6万余人,浏览量8万余次,评论数2000余条。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2021年1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王郡青、黄升学持传唤证依法到被告人管晓燕居住的青岛市即墨区张家烟霞村246号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民警出示证件并说明传唤原因,多次让其开门配合,管晓燕拒不配合,在屋内手持斧头挥舞称“你进来我就刨死你”,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多次劝阻无果后,民警王郡清强行进入将斧头夺下,与黄升学共同将管晓燕控制并带离。
另查明,被告人管晓燕于2023年6月21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青岛市即墨区信访局出具的关于管晓燕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说明等信访处理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范贤武、李士民、刘美丽、毕志兰、赵本梅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勘验记录,被告人管晓燕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管晓燕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管晓燕借助信息网络受众面广、传播力强的特点,在网络上编造或转发虚假信息,混淆视听、蛊惑群众,以此制造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意图满足其不合理的信访诉求。其散布虚假信息持续时间长,参与人员多,影响范围广,已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项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管晓燕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民警到管晓燕家中依法传唤时,出示了警察证和传唤证,并告知被传唤事由,管晓燕拒不配合,手持斧头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对该项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晓燕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管晓燕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晓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豪杰
审判员 姜 冰
审判员 姜玉林
2026年2月6日
书记员 房俞含
书记员 徐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