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5月1日,本网获悉: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于2025年12月25日已满60周岁3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24年4个月,超过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202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陈树庆于2007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4年和2016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10年6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9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陈树庆的退休手续。
交涉中陈树庆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2月25日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告知书》及《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2010]358号)。
陈树庆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及政策明显适用不当或效力不足,于2026年1月27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拱墅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3日予以受理。复议期间因陈树庆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审理期限依法中止及恢复导致延长。2026年5月1日,陈树庆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30日做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2026]67号。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2月25日做出的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告知单》,表明陈树庆养老金维权在行政复议阶段受挫。
鉴于陈树庆本人及打工企业、家属等在过去缴纳或补交社保费用时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告知;鉴于杭州市拱墅区政府在最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如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视人社机关在办理陈树庆退休事项中的行政失信责任(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保障原则),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任何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地位与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服刑期间的社保参与人并没有强制性条款明确排除,无视法院对于本案申请人已生效判决只明确剥夺人身及政治权利并没有剥夺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无视申请人服刑期间参加劳动及我国政府已经加入或批准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对于公民同工同酬及普遍无例外的社会保障要求;鉴于人社机关对于法律解释与适用时对己对人双重标准(同样是“范围”,自己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范围并严重违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要求大量使用劳务派遣,执法犯法;但以“服刑在教人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的参保对象范围”,抵赖对陈树庆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责任。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陈树庆不服,准备尽快提出行政诉讼,希望司法监督和权力制衡,在本案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