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就有“知耻近乎勇”的知错、认错、改错评价,“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也是去弊图存的变革道理。但实际上很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事情之所以“知易行难”,往往是因为遇到了难以触动的“结构性”问题,直白一点说,就是关乎既得利益格局的“体制性”问题。兴利除弊,在成熟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于大局基本稳定中动态实现;中国古代遇上明君贤臣,也可以上下一心通过“变法”、“维新”来艰难完成;但碰到了权力傲慢、贪得无厌、社会信用崩塌的末世,代价巨大的“革命”或者说“改朝换代”就成了别无选择。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说,不怕社会不够完美,不怕人、或组织、或机构会有错误,纠错能力的建立与维护,成了社会治理能力最重要标志之一。
记得我在办理自己退休资格与核定养老金计费年限时,曾经跟拱墅区人社局负责社保的工作人员多次提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已批准国际公约,但得到的是毫不在意、轻飘飘的一句回应“你扯远了!”。此事对我触动很大,我想,阻碍法律有效实施、妨碍建设法治政府最危险的不是执法者不懂法律,而是他们把一套环境里习惯了的、不会自我纠错、毋庸置疑的权力傲慢地当成了永恒不变的铁律。发生在陈树庆身上的孤立行政事件,可以看出不同位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实施的脱节与不连贯,这不仅是一种结构性问题,还牵涉到所有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认知惯性。可见其难度之大,要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通过一两个案件的碰撞,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但唯有通过不断地碰撞、才有改变的希望。因为行政失信让我不幸一再成为弊政的受害者,同时也让我有幸成为挑战弊政“顽石”的鸡蛋,不妨让“鸡蛋碰石头”,再去碰它一次: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函》
浙江省司法厅:
请求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请求事项: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
请求理由:
一、请求事项属于浙江省司法厅职责范围。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网站(https://sft.zj.gov.cn/首页> 组织架构>职能简介)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示,浙江省司法厅的机构职能共有(十六)项。除了“(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外,其中第(四)项还规定“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本请求事项与请求人有切身利害关系。
如果说请求人陈树庆是本请求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更确切地说陈树庆是《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的受害人,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请求人陈树庆于2025年12月25日已满60周岁3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24年4个月,超过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202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陈树庆于2007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4年和2016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10年6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9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
再三交涉中,陈树庆不满拱墅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停留在口头上含糊其辞的“根据相关政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2月25日该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向原告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书》及《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书面正式确认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决定。
其中《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拱墅区人社局以上述《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的规定,作为支持其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告知单》、《告知书》的重要依据之一。
陈树庆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政策效力不足,于2026年1月27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2月5日陈树庆对《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申请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3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反馈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认定“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是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并未突破或者违反上位法,内容合法有效”
拱墅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2026]67号维持被申请人即拱墅区人社局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前述《告知单》。同时附寄了《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陈树庆不服,现就此案已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附带审查处理意见》避重就轻、没有针对性地回答与解决陈树庆在行政复议中申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提出《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的不合法问题。具体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
申请人陈树庆认为,“服刑在教人员”并不因为服刑或劳教而变得不是“人”,从而丧失了“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基本人权。因此《浙人社函[2010]358号》因为与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附带审查处理意见》所总结的“综上,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是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并未突破或者违反上位法,内容合法有效”也显然无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应该审定为违法而无效,故建议有权处理机关对此类在新的时代已经明显过时且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与废除。
(二)请求人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上述两项法律及一项地方性法规,里面并没有任何条文里有《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所言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规定。申请人陈树庆认为,政府机关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的理解或解释,如果可以超越法律白纸黑字的明确内涵而无中生有出任何内容并声称该内容是根据《某某》、《某某》等法律的规定,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可以这样,法律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手段,要将政府权力关进笼子就会形同虚设;而政府机关利用自己摆脱了法律文字的限制而不着边际的理解或诠释包括政策,反倒可以随时随刻去捆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仅从根本上掏空与损害了法律的规则确定性,也显然与与法治社会的初衷包括立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初衷背道而驰。
本请求人陈树庆认为,若有确实需要也合情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规定得不够完善的,除非紧急情况(如战争、灾害等)确保正当动机的不得已处置行为,在其他任何情形都切莫以所谓“政策”的形式擅自超越并滥用法律,而是应该通过合法程序启动相关立法提案或修改法律的建议,同时继续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底线。
(三)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1957年8月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实施50多年后被依法废止。劳动教养都已经废除十几年了,但包含劳动教养内容的《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还不合时宜地被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援引及适用,显然根据现行有效法律的要求,《浙人社函[2010]358号》也是必须与时俱进尽快予以清理、废除除的。
(四)20多年来,陈树庆、其家属、其工作或社保挂靠的单位替陈树庆缴纳社会保险,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明确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原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到拱墅区人社局设在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的政务服务中心几次补缴中间断交的最近几年(包括部分刑期内的期间)社保费用也都顺利完成。政府社保管理机构收取保险缴费的时候堂而皇之,现在要社会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以这种“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来为政府的社保机构失信撒赖做依据,让缴费人本案原告陈树庆单方面承担所谓“违规”的不利后果,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荡然无存。
早在两千多年前,先贤孔子《论语·尧曰》就写道:“不教而诛谓之虐。” 现代文明社会基于“法无德不立”的精神,只要是对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要加以限制或惩罚性制裁的内容,无论是具体条款还是整部法律,都遵循了“不溯既往”、“法未公布不生效”的基本原则。《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当然,依申请公开不等于公布。《浙人社函[2010]358号》虽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但也涉及广泛人员权利义务,这种“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在未被申请公开前让利害相关人茫然无知,本案申请人也是在近几个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多次交涉索取无果的情况下向拱墅区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才得到的。
这种若隐若现的“依申请公开”政策形式,就为胥吏弄权甚至寻租提供了手段与机会,而胥吏弄权尾大不掉,恰恰又是我国历史数千年以来善政难以落实或不能持久、而弊政却积重难返、各朝代走向衰败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申请人认为,政务活动中的“依申请公开”只能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限于向有利害关系也依法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依申请公开。至于抽象行政行为,希望各级国家机关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内部执行不公开也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外部相对人,其它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应该向立法学习而公开发布。所以申请人不仅请求在本案清理与废除这个“依申请公开”的《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还恳请彻底杜绝“依申请公开”形式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再次出现。
(五)《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服刑在教期间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要及时清理。其服刑在教期间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暂时保留在社保经办机构,用以冲抵以后参保年度应缴纳或延缴的费用,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该条款在《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第一条的基础之上,因其内容与“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民众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理背道而驰,实践中并没有制止社保经办机构一如既往地收取参保人员服刑在教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参保人员正式办理或享受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核定退休金时,为社保经办机构简单粗暴的“言而无信、约而不守”预备了背书,本案陈树庆就是这种行政失信行为的典型受害者之一。
综上,《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明确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早在2001年2月28日已经批准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的形式擅自添加了“法无明确禁止”的禁止内容;已经明确地不再适应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后的现行法律环境;以“依申请公开的”的形式破坏了现代法治社会对于规则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其具体内容在操作效果上替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失信预备了背书,严重损害了民众对于法律、对于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如此之多明显弊端的内部政策,如果任其继续存在并有效,且政策制定机关缺乏自我纠错的能力,不仅有碍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持续失信中势必会导致政治信用的过度透支,社会信用结构持续腐蚀,最终一步一步走向不可逆转的衰败。
因为本请求人陈树庆相信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职责担当,绝不畏难躺平)与履职能力,故向贵厅递交此《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函》。
此致
敬礼!
请求人:陈树庆
2026年 5 月 29日
附:
一、请求人陈树庆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两面)1份;
二、《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复印件1份;
三、《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