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控告人:史秀菊,女,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
身份证号:612125196301122040
联系电话:15289381281
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西铁小区六号楼
被控告人: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112号
请求事项:
1. 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及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并处理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西安市卫健委”)在本案中存在的
“行政不作为” 与 “有案不移、以调代刑” 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2. 请求贵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规,责令并监督陕西省卫健委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将本案中西安中诺口腔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完整线索与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请求贵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书面提供郭娟妮、马璐的合法有效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信息。
4.请求对陕西省;7卫健委在处理本举报过程中存在的推诿、拖延、包庇等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史秀菊因在西安中诺口腔医院做牙冠接受诊疗后,身体遭受一系列毁灭性损害,认为该院医生马璐涉嫌故意使用有害镉、砷、铊等剧毒重金属,相关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然而,在长达数年的维权过程中,负有首要监管与案件移交职责的陕西省卫健委严重不作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核心事实:控告人健康遭受重大损害,刑事案件线索明确
2019年12月11日,控告人在西安中诺口腔医院接受牙冠治疗,后续治疗中,医生马璐(因控告人前期维权)在操作中涉嫌故意使用非法有害物质,导致控告人在此后出现全身多系统、不可逆的严重器质性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牙根暴露、大面积脱发(60%)、眼睛黑蒙、视力减退、严重耳鸣、黑色素沉着、多器官(肝、肾)囊肿、肾小管损伤、肾炎综合征、胃糜烂、全身微循环障碍等。
上述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全身性及与特定诊疗行为的时空关联性,远超一般医疗事故范畴,已强烈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或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所规制的犯罪行为。
二、陕西省卫健委的关键失职行为:拒绝履行法定移送职责
1. 接报后的法定义务:自2020年起,控告人多次通过书面、走访等形式向陕西省卫健委举报西安中诺口腔医院及医生马璐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并提交了初步的损害证据。
2. 行政不作为的事实:面对如此明确的、涉及严重人身伤害的犯罪线索,陕西省卫健委并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启动调查与移送程序。
3. 错误的行为定性:陕西省卫健委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待或回复中,始终试图将本案定性为“普通的医疗纠纷”,并引导控告人通过民事调解或医疗事故鉴定途径解决。这种“以民事代替刑事”、“以调解代替侦查”的做法,实质上是利用行政管理职能掩盖和压刑事犯罪线索,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
4. 违反信息公开:自2020年起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涉事医生郭娟妮、马璐的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信息,但被申请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其行为已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其行为的不合法性与危害性
1. 于法无据:陕西省卫健委的职责不仅在于处理医疗纠纷,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是其不可推卸的强制性法律义务,而非可自由裁量的权力。其“不移送”的决定,缺乏任何法律依据。
2. 程序违法:其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3. 后果严重:其不作为导致:
刑事侦查被延误:关键证据(如医院当时使用的药械、电子记录)可能灭失,犯罪嫌疑人有机串供或逃匿。
公民权利被二次侵害:控告人不仅承受身体痛苦,寻求刑事司法的途径被行政部门非法阻断,正义无法伸张。破坏了医疗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需要陕西省卫健委移送并公安机关查明的核心刑事问题
1. 关键物证溯源:马璐医生在对控告人诊疗过程中,所使用物质(非正规药品或制剂)的具体成分、理化性质、采购来源、流通渠道。该物质是否属于违禁品或有毒有害物质?
2. 主观故意调查:结合医患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调查马璐医生使用该特定物质时的主观心态,是过失、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
3. 主体资格与单位责任:西安中诺口腔医院对院内药品、制剂的管理是否存在系统性漏洞?本案是个人犯罪还是可能涉及单位犯罪?
4. 因果关系鉴定:委托国家级权威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控告人全身性损害与涉事物质之间进行刑事科学因果关系鉴定,以确定损害程度是否达到“重伤”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刑事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陕西省卫健委面对明确的涉嫌犯罪线索,长期漠视控告人诉求,拒不履行法定的案件移送职责,其“行政不作为”行为事实清楚,性质恶劣。这不仅是对控告人个人权利的践踏,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挑战。
现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提起实名控告。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上级主管机关、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作为法定监察机关,立即介入调查,纠正这一严重的违法行政问题,督促将本案依法移送刑事司法程序,维护法律权威与公民基本人权。
此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控告人: 史秀菊
日期: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