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法规条文的持续增补修订,是法治建设进程中常态化的推进动作,法律文本的完善不等于法治实践的完全落地,纸面规则与现实执行之间,往往存在客观落差。本期梳理的八项新近出台、推进实施的制度文件,覆盖人权规划、民族法治、营商环境、餐饮安全、交通执法、矿产资源、超龄用工、财会行业监管诸多板块,勾勒出当下制度补短板的整体布局。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划定未来五年权益保障的顶层框架,为各项民生保障工作设定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入落地周期,以专门立法固化民族治理准则。两份顶层设计搭建价值框架,但框架能否转化为基层可感知的实际成效,还要看配套执行细则与落地监督力度。
面向市场主体的规则同样密集更新:整治涉企侵权信息的自律公约意在修复线上营商舆论环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规定压实商家主体责任,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法收紧财会行业监管,初衷都是规范市场秩序。但需要正视的是,行业监管条文年年更新,乱象却时有反复,条文约束如何穿透层层环节、避免监管流于形式,是长期待解的现实问题。
而疲劳驾驶认定规则、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直面出行安全、资源开发、大龄务工保障等大众切身痛点。这类法规精准瞄准民生短板,填补了制度空白,却也要承认,很多关乎普通人切身利益的纠纷,难点从来不缺法律条文,而在于纠纷发生后维权渠道是否通畅、执法尺度是否统一、权益受损后能否得到实质性救济。
立法是法治的起点,绝非终点。海量法条持续扩容,代表制度体系在不断修缮,但纸面的完备,不能直接等同于治理的法治化。看懂每一项新规的条文边界,看清立法初衷与现实落地的距离,理性看待规则的优势与执行层面尚存的改进空间,才是审视这批新规应有的视角。
本期目录
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被推进实施
三、国家网信办发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
四、《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五、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七、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决定)
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发布
该文件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牵头编制,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审议通过,于2026年6月11日正式对外发布,是中国第五部国家级人权中长期规划。文件严格依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定,系统划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政治权利、环境权利、特殊群体权益四大保障板块,首次将环境权列为独立保障内容,重点完善新业态劳动者薪酬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赔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制度。计划明确了未来五年各项人权保障量化指标与各部门落实责任,兼顾普通民众生存发展权与企业发展人权责任建设,同时对接全球人权治理合作工作,发布后各级行政机关将逐项分解任务落地实施,全方位夯实全社会人权法治保障底座。(详情请见:https://www.humanrights.cn/2026/06/11/8448a8d0cfaf435ea27fdd898d8a8215.html)
评析:这份行动计划出台的初衷,是落实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定原则,以五年周期顶层纲领的形式统筹全国人权建设工作,解决以往人权保障政策零散、各部门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计划立足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的基本定位,结合当下社会发展变化,新增环境权、数字个人信息权益等保障内容,覆盖普通群众、灵活就业人员、弱势群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权益,既用来指导地方和各部委常态化开展民生保障工作,也构建起系统化的国内人权治理体系。
计划带来的积极作用十分明确,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把环境权列为独立保障板块,修正了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优先、群众生态健康权益让步的旧思路。同时针对网约车、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欠薪、社保缺位的顽疾制定整改方向,细化妇女、老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帮扶政策,持续深化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完善国家赔偿、疑罪从无等规则落地,从宏观层面筑牢了全民权益保障的框架,让人权建设不再是临时性的工作安排。
但其设计层面和落地层面的短板也格外突出,文风偏向宏观倡议,量化约束条款不足,缺少绑定政绩的考核方案和失职问责机制。这就会直接造成政策传导断层,部分地方政府很容易把计划当成纸面文件,在低保发放、污染治理、劳动者权益维护等核心事项上消极应付,却没有对应的处罚手段。另外文件对企业人权责任划定比较模糊,没有区分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承受能力,基层执行时极易层层加码,将经营效益和人权考核强行绑定,加重小微企业生存压力。数字人权这类新兴权利只有原则表述,配套的司法裁判规则滞后,一线执法尺度容易混乱。
想要优化这份计划的落地效果,需要配套编制年度执行手册,把各项人权指标细化成可核查的数据,将落实成效纳入地方绩效考核体系,对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问责。同时出台政企权责划分指引,给中小微企业设置差异化的合规标准,杜绝一刀切监管。还要加快数字人格权、隐私权相关立法补充,搭建线上群众反馈渠道,让社会各界能够实时监督地方人权工作的推进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被推进实施
该法律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表决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确定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2026年6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法条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全法共七章六十五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法定确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准则,严禁就业、升学、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民族歧视行为。法条充分保障各族群众选举权、经济发展权、语言文化传承权,妥善保障跨区域流动少数民族务工人员社保、子女入学等权益,明确禁止以民族风俗、宗教名义干涉公民婚姻自由,配套完善监督与追责机制,从立法层面筑牢少数民族各项基本人权保障防线。(详情请见:https://www.neac.gov.cn/seac/xwzx/202603/1187637.shtml)
评析:该法律出台的初衷,是填补民族团结领域专门立法的空白,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转化为可执行的法条,解决过去民族工作高度依赖政策文件、法律效力较弱的问题。立法过程充分考量各民族群众的现实诉求,既要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的合法权利,也要杜绝借风俗习惯、宗教名义干涉公民婚姻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适配人口跨区域流动的现状,保障外出务工经商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社保权益,用法治手段防范民族隔阂与矛盾滋生。
这部法律的正面价值显而易见,它从制度层面杜绝就业、升学、公共服务场景下的显性民族歧视,赋予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共享发展红利的法定权利,对于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有着很强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国新办召开的解读发布会,统一了全国基层执法人员的认知,结束了以往各地民族事务执行尺度参差不齐的局面,也为化解日常民族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条存在的现实漏洞却不容忽视,最核心的问题是“增进共同性、尊重差异性”缺少量化判定标准,直接导致基层执行走向两个极端。一部分干部一味追求同质化,弱化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保护力度;还有部分地区过度放大民族特殊性,造成公共资源分配倾斜失衡。另外,“民族歧视”的法律认定标准过于笼统,职场隐性歧视、网络碎片化偏见言论取证难度大,普通受害者维权成本居高不下。法条大多侧重正向激励,对于刻意煽动民族对立、制造隔阂的轻微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偏弱,震慑效果不足。跨省流动人员的权益衔接仅做原则表述,各地政务数据没有打通,法条赋予的异地入学、社保转移权益常常卡在流程环节。
后续完善可以推动最高法出台配套司法解释,细化民族歧视的认定情形、取证规则和处罚梯度。搭建全国统一的民族事务政务平台,打通跨省教育、医疗、社保的数据壁垒,实现流动人口权益异地通办。常态化开展基层干部法条轮训,厘清共同性和差异性的执行边界,同时完善基层矛盾调解机制,把各类涉民族矛盾化解在前端,减少舆情风险。
三、国家网信办发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
公约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程指导下,由国内各大主流资讯、社交、短视频、搜索平台共同制定签署,2026年5月19日在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论坛首次亮相,2026年6月12日由中国网信网全文发布。公约共计十条,核心保护企业商誉权、企业家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以及市场主体财产权益,要求平台批量清理造谣诽谤、泄露自然人隐私的不良信息,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黑公关敲诈勒索产业链,收紧热搜榜单涉企负面内容审核权限,优化算法推荐规避恶意舆情放大,开通企业辟谣绿色通道,取消恶意抹黑账号流量变现资格,同步配套清朗专项整治行动,以行业自律规范网络舆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经营的发展权利。(详情请见:https://www.cac.gov.cn/2026-06/12/c_1782920139647563.htm)
评析:这份公约出台的初衷,是国家网信办针对网络黑公关、水军造谣抹黑企业、有偿发布负面舆情敲诈企业、非法泄露企业家隐私等互联网乱象,指导各大主流平台联合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配合清朗专项整治行动,平衡市场主体商誉保护和正常网络舆论秩序,解决中小企业遭遇恶意舆情攻击后维权难、删控不实信息成本高的痛点,遏制同行利用网络舆论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业顽疾,营造稳定健康的网络营商氛围。
公约的积极作用落地性很强,十条自律条款精准打击批量水军、自媒体敲诈勒索产业链,设立企业辟谣绿色通道,切断恶意负面账号的流量变现渠道,严格约束热搜榜单随意推送无事实依据的涉企负面话题,能够切实保护企业的商誉财产权和企业家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企业被动承受网络恶意抹黑的困境,压缩了黑公关的生存空间。
但这份文件与生俱来的短板非常尖锐,它仅仅属于行业自律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最大的隐患在于平台掌握了内容下架、限流的全部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两种极端问题。一方面合法舆论监督和恶意侵权的边界没有清晰划线,不少平台为了规避企业投诉风险,直接一刀切下架网民合理的吐槽评论、媒体正规的调查报道,直接压缩了社会公众监督企业违规行为的渠道;另一方面存在资本钻空子的漏洞,部分企业恶意投诉客观存在问题的负面内容,平台为减少纠纷直接将其删除,普通网民没有第三方申诉渠道,出现大企业利用规则压制批评声音的情况。同时治理范围主要覆盖头部平台,小众社群、私域流量站点成为负面舆情的转移地,监管出现盲区,并且公约没有设置平台错误删帖后的追责条款,公民言论权益受损后很难维权。
优化方向上,网信部门应当出台官方细则,明确划分恶意造谣侵权和正常舆论监督的界限清单,设立独立于平台之外的第三方内容复核委员会,争议内容不再由平台单方决断。推动将成熟的自律条款升格为部门规章,赋予法定效力,新增平台滥用审核权限的处罚规则。同时将监管范围延伸至私域社群、小众自媒体,实现全网统一治理,兼顾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公众正常的监督权、言论自由。
四、《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该规章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替代原有旧版网络餐饮监管办法。立法核心是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这一基础人权,压实外卖平台和入网商户双重主体责任,要求平台每半年实地核验一次商家资质,严厉清查幽灵外卖、无证经营等乱象;强制推行餐品一次性封签制度,消费者遇到封签破损可直接拒收;鼓励明厨亮灶线上公示,同时增设对违法商户负责人的个人追责条款,大幅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开展专项巡查,构建骑手流动监督、平台自查、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共治模式,切实守护群众日常饮食安全。(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2/content_7059967.htm)
评析:这份规定出台的初衷,是针对线上外卖市场大量存在的幽灵餐厅、无证经营、后厨卫生脏乱等食品安全乱象,压实外卖平台和线下餐饮商户的双重主体责任,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强化线上餐饮监管力度,守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这一基础人权,解决以往线上餐饮监管薄弱、消费者吃出问题后追责困难的问题,标准化线上餐饮的经营规范。
政策落地后的正向效果很直观,6月1日正式实施后,平台将每半年核验一次商户资质的硬性要求,可以大幅清退一批无证挂靠的商户,餐品封签制度赋予消费者拒收破损餐品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也拥有了更细化的执法标尺,线上餐饮整体卫生合规度必有所提升,对于遏制外卖食品安全事故能起到约束作用。
但执行层面暴露出来的短板较为突出,监管模式过度依赖线上证照审核,监管人员很难高频次实地抽查线下后厨,很多商家线上证照齐全,实际后厨操作环境脏乱、食材变质,线上核查无法发现这类线下乱象。餐品封签制度完全依靠商家自律,缺少常态化巡检,部分商户反复使用旧封签应付检查,制度流于形式。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后,食材溯源、证据留存的流程繁琐,个人举证难度大,维权耗时久。监管范围也存在漏洞,朋友圈、社群私域外卖游离在平台监管之外,成为监管盲区,而且小额餐饮个体户的违法处罚成本偏低,震慑力不足。
改进建议是,可以推进线上后厨实时可视化公示制度,监管部门随机线上抽查后厨画面,打通线上线下监管通道。简化消费者维权举证流程,订单数据直接作为追责辅助证据,把私域外卖经营者纳入市场监管备案范围。区分大型连锁餐饮和小微个体户设置梯度化处罚标准,同时鼓励骑手参与食品安全线索上报,构建多方共治的监管模式。
五、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该行业标准(GA/T2372—2026)由公安部于2026年1月9日发布,202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牵头制定。规则改变过去仅依靠驾驶时长判定疲劳驾驶的单一模式,构建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认定体系,区分普通车辆、客运车辆不同管控标准,细化夜间长途客运的休息强制要求。制度出台的核心目的是减少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障全体道路参与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为交管部门事故定责、行政执法提供明确技术依据。交管部门依托车载终端、路面监控等数据固定证据,加大营运车辆常态化抽查力度,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详情请见:http://gaj.xam.gov.cn/gaj/2026-06/02/article_2026060209320936652.html)
评析:该行业标准出台的初衷,是改变过去交管部门单纯依靠驾驶时长判定疲劳驾驶的粗放执法模式,通过驾驶行为、生理状态、行驶轨迹多维度综合判定违法情形,统一全国交警的执法定责标准,重点管控客运、货运营运车辆疲劳上路的高危行为,减少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障全体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权。
规则落地之后,最直接的价值就是消除了各地疲劳驾驶认定标准不一的执法乱象,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技术支撑,针对长途营运车辆设置严格的休息约束要求,能够从执法层面倒逼运输企业规范驾驶员作息,降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填补了疲劳驾驶量化判定的技术空白。
规则的落地难点非常现实,硬件配套不足将导致监管覆盖面严重不足,普通私家车没有强制安装驾驶状态监测设备,交警只能依靠路面现场拦查,很难察觉隐蔽的疲劳驾驶行为,监管重心只能落在营运车辆上。大量老旧货运车辆没有配套的数据采集终端,生理疲劳状态无法量化取证,造成部分违法行为难以认定。规则只明确了判定标准,却没有强化运输企业的主体追责机制,不少物流公司为追求运力效益强制司机超时跑车,企业不需要承担过多责任。普通民众对这套认定规则知晓度低,自我约束意识薄弱。
后续优化可以督促营运车辆全面加装智能驾驶监测终端,将监测数据同步至交管后台。出台配套制度,对强制驾驶员疲劳出车的物流企业设置罚款、停运等处罚。借助新媒体渠道向全社会科普疲劳驾驶的判定后果,同时优化路面动态巡查机制,结合大数据筛查高频长途行驶的车辆,提升查处效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总理签署第839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是修订后《矿产资源法》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共计八章七十九条,在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的同时,重点保障矿区周边居民环境权、健康权与人身财产权益,明确采矿企业为生态修复第一责任人,细化矿区水土、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时限;严格约束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排污行为,建立矿区群众环境权益受损的维权渠道;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对破坏生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采矿行为设置从重处罚条款,平衡矿业经济发展与周边民众生存环境保障的关系。(详情请见:http://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5/content_7069687.htm)
评析:这部行政法规出台的初衷,是配套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落地实施,规范全国矿产开采秩序,扭转部分矿山企业重开采、轻生态修复的旧模式,重点保障矿区周边居民的环境权和健康权,明确矿山企业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解决采矿造成水土污染、房屋开裂、水源破坏等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平衡矿业经济发展和当地群众生存环境保障之间的矛盾。
条例的积极意义体现在制度设计层面,首次把矿区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摆在突出位置,划定了矿山污染治理、土地复垦的硬性期限,建立起群众环境受损后的维权渠道,约束粗放式采矿行为,倒逼资源开发企业兼顾生态保护,也为监管部门查处非法排污、破坏生态的矿山提供了完整的执法依据。
条例最大的执行矛盾在于地方发展利益和群众环境权益容易发生冲突,很多资源型城市的财政高度依赖矿业税收,部分地方政府会放松对矿山污染的监管力度,优先保障财税收入。普通矿区居民想要主张环境损害赔偿,需要自行承担高额的专业检测鉴定费用,维权周期漫长。
虽然法条写明了生态修复义务,但修复效果缺少第三方独立评估,不少企业只是做表面绿化应付检查。各地自行制定矿区受损补偿标准,高低差距较大,部分居民拿到的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偏远小型矿山还存在监管人员力量不足、监管缺位的问题。
完善方案需要调整地方考核结构,降低单一财税指标权重,提高生态环保考核分值。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全程监督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统一全国矿区人身财产受损补偿指导标准。简化群众环境维权的鉴定帮扶机制,由监管部门协助调取污染证据,加密偏远小型矿山的巡查频次,从源头防范违规开采损害民众权益。
七、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本规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于2026年5月10日联合发布,2026年6月全网宣传解读,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首部专门保护退休后继续务工群体权益的部门规章。规定填补了超龄用工领域劳动保障制度空白,明确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四大核心权益,杜绝用人单位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随意欠薪、辞退、拒赔工伤;清晰界定用工双方权责,开通人社部门投诉、劳动仲裁、司法诉讼多层维权路径,重点覆盖保洁、保安、技术返聘等银发就业人群,切实保障大龄务工群体的工作权和社会保障权。(详情请见:https://www.mohrss.gov.cn/wap/xw/rsxw/202605/t20260527_577018.html)
评析:该规定出台的初衷,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大量退休人员再次就业的社会现状,弥补劳动法对于超龄务工群体保障缺位的制度空白。长期以来超龄人员发生工伤无人赔付、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恶意拖欠工资的问题频发,用工双方纠纷不断,五部门联合出台这份规章,就是要明确这类人群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障等基础权利,规范企业返聘用工行为,化解劳务纠纷,保障大龄务工群体的劳动权与生存保障权。
规定带来的现实利好十分突出,它第一次系统性划定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边界,杜绝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覆盖保安、保洁、技术返聘等大量基层岗位,为银发就业群体索要薪资、申请工伤赔偿提供了制度依据,也让企业用工权责变得清晰,减少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乱象,是民生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补充。
规章的弊端也十分明显,文件法律层级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一旦和民事劳务合同以及相关法条产生冲突,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容易出现分化。规定只写明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却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为超龄人员配置商业工伤保险,很多小微企业为压缩用工成本拒绝投保,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只能和企业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维权周期长。
同时,对于超龄人员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没有细化,不少用工单位随意压低加班酬劳,还有大量零散灵活用工的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难以界定,无法适用本规定维权。另外,基层宣传普及力度不足,很多年纪较大的务工人员根本不了解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
想要完善这套制度,长远来看可以推动立法机关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内容纳入劳动法修订范畴,提升制度法律效力。强制要求用工单位为返聘人员投保专项意外伤害商业险,简化工伤认定的材料流程。细化超龄人员加班薪酬核算标准,针对零散用工的情形出台劳动关系认定细则,同时下沉宣传资源,在社区、劳务市场普及这份规定的维权方式。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表决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公布,新规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立足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明确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公正执业的合法权利,保护从业人员人格尊严与正常执业不受非法干预、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压实审计机构资本市场守门人责任,严厉整治财务造假、虚假审计问题,保护广大投资者、企业的财产权与经济权益。法条新增执业禁止条款,完善行业诚信建设和监管处罚体系,搭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通过法治方式规范财会服务行业,稳定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保障秩序。(详情请见: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6/t20260626_455830.html和https://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60626/e387ae8203db4af5999388ea9fdc6414/c.html)
评析:本次修法出台的初衷,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一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正常独立执业的合法权利,防范企业、行政力量干预审计工作,杜绝从业人员遭受打击报复,维护执业人员的人格权和职业自主权;另一方面压实审计机构的中介责任,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虚假审计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净化资本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修法的正面作用十分显著,通过立法明确审计人员不受非法施压的权利,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大幅提高虚假审计的违法成本,对于整治资本市场财务乱象有着关键作用,厘清了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让投资者在遭遇财务造假损失后有更清晰的追责对象,稳定整体市场经济秩序。
修法存在权责分配不均衡的短板,制度设计过度加重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但对于委托企业故意伪造财务凭证、隐瞒真实经营数据的惩戒力度偏弱。很多财务造假的根源在于企业本身刻意舞弊,审计人员很难穿透全部隐匿的资料,却需要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权责不对等。对于审计人员遭受打击报复后的救济流程规定比较笼统,当事人举证维权难度较大。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边界划分模糊,偶尔出现重复检查或者监管真空的情况。新法抬高了合规运营成本,大量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压力陡增,容易造成审计行业市场过度集中。
优化举措是可以配套出台责任划分细则,严格区分企业主观造假和审计执业过失的责任比例。细化执业人员被侵权后的快速救济渠道,明确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分工范围。针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出台阶段性扶持政策,设置梯度化合规要求,避免行业出现垄断化发展,兼顾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和中小中介机构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