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星期一

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逾期未对赵如兴《执行异议申请书》作出处理的催告函 | 范例


 (催告函的后续报道:2026615日催告人赵如兴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寄发《催告函》,该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回复。74日催告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寄发《执行监督申请书》,二中院及时回复并要求下级法院依法处理。715日静安区法院签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沪 0106 执异 263 号),并通知本案合议庭由陈剑红、陆峻、邹杨组成,陈剑红担任审判长。)

催告人(被执行人、申请人): 赵如兴

住址: 上海市静安区

联系电话: 18918968227

被催告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

申请执行人: 钱世德

住址: 上海市虹口区

执行案号: (2025)沪01061093

执行依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终1425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官: 韩礼宏

一、执行异议申请的基本情况

催告人赵如兴就贵院(2025)沪01061093号执行案件中的违法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20239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于202651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118615107378)向贵局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

经查询EMS物流记录,贵局已于2026511日签收上述申请材料。

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件包括:《执行异议申请书》所列全部证据材料,共计三十二项,涵盖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高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通知书、各项罚款及费用缴纳凭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结果截图、历次邮寄凭证等。

二、异议执行申请事项

催告人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下:

(一)撤销违法法律文书

1. 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1093号《失信决定书》,立即将催告人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向相关平台、机构发出信用修复或撤销通报;

2. 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1093号《限制消费令》,立即解除对申请人采取的全部限制消费措施;

3. 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1093号《罚款决定书》,退还原告已缴纳的罚款人民币60,000元,并依法支付自202572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解除违法强制措施

4. 请求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的冻结措施;

5. 请求依法确认冻结账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送达冻结裁定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执行部门补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6. 请求确认执行法官韩礼宏在执行程序中要求申请人在道歉信中承认"污蔑钱世德及其公司偷水""捏造钱世德偷水"的行为,超越生效判决主文范围,构成违法执行,并予纠正;

7. 请求责令执行部门以书面形式出具道歉信的审核意见,明确审核标准不得超出生效判决主文范围,且不得要求催告人否认水务部门及公安机关已确认的客观事实;

8. 请求指令原审承办法官刘鲁宁回避本案道歉信的审核工作,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法官依法进行审核。

(四)追究违法责任

9. 请求依法对执行法官韩礼宏、原审法官刘鲁宁的违法执行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第七条规定了审查程序,第十七条规定了裁定方式。

四、逾期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局应当自2026511日签收《执行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即法定期限截止日为2026526日。

截至本催告函发出之日,签收已逾三十日,远超法定的十五日审查期限。在此期间,催告人未收到贵局任何关于执行异议申请的立案通知、审查进展告知或书面裁定,亦未收到任何延长审查期限的书面通知。

上述逾期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执行异议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催告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救济权利。

五、催告事项

催告人充分尊重贵局的司法审查职权,亦理解司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客观困难。但执行异议是催告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程序性保障,逾期不予处理已严重影响催告人的财产权、名誉权及正常生活秩序。现善意提醒并恳请如下:

1. 恳请贵局立即依法履行执行异议审查职责,就催告人提出的九项执行异议请求,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尽快作出书面裁定,并依法送达催告人;

2. 如经审查认为催告人提出的部分或全部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亦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书面裁定形式说明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的权利;

3. 如贵局认为催告人所提部分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请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催告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

六、后续法律程序提示

催告人真诚希望,本事件系因工作疏漏或沟通不畅造成的延误,无需启动进一步法律程序即可得到妥善解决。但若贵局在收到本催告函后仍不依法作出处理,催告人将不得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就贵局逾期不处理执行异议的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内部监察监督规定,就相关执行法官的违法执行行为及逾期不作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正式控告;

3. 保留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及其他一切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

催告人始终相信,及时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应有之义,亦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恳请贵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本案执行异议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催告人:赵如兴(签名)

日期:2026615

附件

1. 2026510日催告人赵如兴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的中国邮政EMS邮寄凭证(快递单号:1118615107378);

2. 2026511日贵局签收《执行异议申请书》的EMS物流签收凭证;

3. 《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一份,共十七页;

4. 《执行异议申请书》所附全部证据材料目录及副本(共三十项);

5. 催告人赵如兴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