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一份编号为"沪检控申行监〔2026〕73号"的《受理通知书》送到了施克华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这份盖着朱红大印的文书上写道:施克华、杨德福、黄美珍等55人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行终70号行政裁定而申请监督,"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一纸受理通知,在一般案件中只是流程的起点。但对这55位年逾花甲、多已白发的浦东失地农民而言,这是近十年来他们第一次听到公权力机关说出"符合受理条件"这五个字。
一、始于1992:一片保税区,一场未完成的补偿
故事要回到1992年。那一年,外高桥保税区在浦东破土动工,一批世代耕作于高桥镇、高东镇一带的农户,其宅基地与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手中至今保存着《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与当年的拆迁协议——这是他们全部主张的物权基石。
按照他们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材料,征地与安置的对价从未真正兑现完毕。三十余年间,土地被开发、流转、增值,昔日的农田变成保税区的仓库与厂房,而当年的宅基地权利人始终未获得法律与协议所许诺的完整补偿。申请人依据现行标准折算,主张经济损失约3.55亿元人民币。
数字的准确性可以争论,也应当由有权机关查证。但有一个事实无可争辩:三十四年过去,这场宅基地补偿争议从未获得任何一次实体审理。它甚至从未被任何一个机关正式"受理"过。
二、政府说去法院,法院说去政府:一个闭合的圆
维权者最怕的不是败诉,而是无门可入。这55位农民的经历,恰是一部"无门可入"的标本式记录。
2018年12月,他们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2018-1080的《告知书》,认定其反映的宅基地与拆迁补偿问题"已由相关行政机关按信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
2021年11月,他们再次申请复议,请求责令浦东新区政府依法督促下属高桥镇、高东镇政府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2021-736的《告知书》,这一次的理由变了:所请求事项"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文末还有一句极具分量的话——"今后对于你们类似来信或复议申请,本机关将不再予以处理与答复。"
一句"不再处理与答复",等于对55个家庭永久关闭了复议之门。
于是他们转向法院。2023年9月18日,静安区法院出具《告知书》,以无管辖权为由退回材料;同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亦告知不予立案。法院的意思很清楚:这属于信访事项,请回政府解决。
而政府此前的答复同样清楚:这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请去法院。
两扇门互相指向对方,中间站着55个老人。他们在申请材料中写下一段近乎质问的文字:"法院怕政府,不愿受理,推给政府解决;政府不负责任,踢给法院解决。现在有法不依,政府不受理,法院也不愿受理,到底哪个部门受理?"
这不是修辞。这是一个公民在用最朴素的语言,指出救济链条上的一处结构性断裂。
三、新法带来的窗口,与随之关闭的门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带来了一项对本案而言堪称量身定制的制度突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不予答复"三个字,首次被立法者明确写入复议受案范围。而在1999年旧法框架下,这类"程序性不作为"恰恰长期处于模糊地带,行政机关据此拒绝受理尚有解释空间。
立法机关的意志表达得再清楚不过:不答复,本身就是可以被审查的行为。
新法施行第19天,2024年1月19日,55名申请人第三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浦东新区政府对其履职申请依法作出答复。这一次,他们援引的是新法新条款,针对的是新的不作为事实。
7天后,2024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认定申请事项"涉及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不对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不属于复议范围,不予受理,并再度写明"今后对于申请人的类似来信或复议申请,本机关将不再予以处理与答复"。
新法刚刚生效,旧的逻辑却分毫未改。
四、三级法院,同一个出口
申请人随即依法起诉。2024年6月2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同年12月27日,作出(2024)沪03行初82号裁定,驳回起诉。2025年1月6日上诉,同年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行终70号裁定,驳回上诉。2025年8月18日申请再审,同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9077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完整还原为一条推理链:申请人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诉"→ 行政机关的答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驳回。
形式上,这条链条是自洽的。但申请人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法律分析报告指出,它的两个关键环节都站不住脚。
其一,"重复处理"的前提认定错误。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设立"重复处理行为"排除条款,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无休止地缠讼,避免司法资源被同一诉求反复消耗。但本案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并非对1992年征收结果的简单重申,而是针对行政机关"长期不予答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独立、持续、正在发生的不作为。换言之,他们诉的不是"当年补偿给少了",而是"我依法提出申请,你连答复都不给"。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将后者吸收进前者,等于宣布:只要某一实体争议曾被拒绝过一次,此后行政机关对任何相关申请的沉默,都不再可诉。
其二,也是更根本的,对新法时间效力的回避。 2018年和2021年的两份《告知书》,均作出于旧《行政复议法》框架之下。彼时"不予答复"尚未被明确纳入复议范围,行政机关的拒绝或许尚有法律依据。但新法已经明确修改了这一规则。旧法之下形成的"不予受理"结论,能否成为封堵新法所赋予权利的"永久通行证"?
申请人认为不能,理由是两条最基本的法律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以及新旧法衔接时应作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
而最高法9077号裁定对申请人这一核心主张,既未正面否定,也未展开论证,径直以"重复处理行为"绕过了对新法条文的实质审查。这种沉默本身,构成了申请人向检察机关请求监督的最主要理由。
五、程序死循环的完整闭环
把八年的时间轴压缩成一张图,会看到一个令人心悸的闭环:
法院口头引导当事人走信访 →
三级信访机关书面答复"应通过诉讼解决" →
申请人依信访指引回归法律轨道,依新法申请行政复议 → 复议机关以"涉及信访事项""属内部监督"为由不予受理 →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以"重复处理行为"为由驳回再审
→ 回到起点。
每一个环节,单独看都有其形式上的法条依据;每一个机关,单独看都"依法"作出了处理。但这些"依法"的处理首尾相接,最终合成了一个任何权利都无法穿透的密闭容器。
这就是法治运行中最危险的一种状态:不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而是以程序为盾、以援引为刃,让实体正义在无穷的转介中被耗尽。立法机关修法所要打通的堵点,被实务操作用"信访化""内部化"两把钥匙重新锁上。新法生效了,但在这55个人的生活里,它从未生效过。
六、检察监督:程序僵局的最后一个出口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可以提出抗诉,或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6年,施克华等55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附具证据材料18项,包括系列行政裁定书、历次复议申请与不予受理决定、信访答复文书,以及一份针对9077号裁定的专项法律分析报告。他们同时提交了《召开听证会申请书》,依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请求就本案重大事实分歧与法律适用争议举行公开听证。
他们的请求是清晰的,也是节制的:并未要求检察院直接判定3.55亿元的赔偿,只请求撤销相关裁定,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并对其履职申请作出答复。
他们要的从来不是胜诉,只是被审理。
2026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作出了回应。
七、这份受理通知书的意义
必须客观地说:受理不等于抗诉,抗诉不等于改判,改判也不等于补偿。这份通知书在法律上只意味着一件事——案件符合受理条件,进入审查程序。前路依然漫长。
但它的意义仍然不可低估。在此之前的八年里,这个案件收到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驳回再审申请"。这是第一份说"予以受理"的文书。一个持续闭合了八年的圆,出现了第一道缝隙。
而这道缝隙照见的,是一个远超个案的问题。当立法机关修法扩张受案范围、明确将"不予答复"纳入复议监督,而实务操作仍能以"信访事项""内部监督""重复处理"三重解释将其消解时,法律的确定性从何而来?公民依据法律条文对自身权利作出的合理预期,又将安置于何处?
法治的品质,最终不体现在法典的完备程度上,而体现在一个七十岁的农民能否在合理的时间内,让某个机关正面回答他的一个问题。
三十四年了。55位当事人中,已有人未及等到今天。他们要的答案其实很简单:我的宅基地使用证还有效吗?当年的协议还有效吗?如果有效,请告诉我该向谁主张;如果无效,也请给我一份写明理由的文书。
这样一个请求,不该用去一个人的一生。
作者:冯正虎(13524687100)
2026年8月
【后记】
本文所述程序事实、文书编号及法律主张,均依据申请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材料及所附证据整理。其中对行政机关与各级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评价,系申请人及其法律意见所持立场;案件目前处于检察机关审查阶段,最终结论有待有权机关依法作出。本文欢迎相关机关就事实部分提出更正。
本案涉及的单位及人员:
1. 浦东失地农民代表:施克华(手机:13585572276)、印国良、黄美珍
2. 浦东失地农民的法律顾问:冯正虎(手机:13524687100)
3.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
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区长
5.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市长龚正
6. 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沪03行政82号),一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鲍浩,审判员 沈莉萍、马慧芳。
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行终70号),二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林俊华,审判员 叶一、许宏。
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最高法行申9077号),再审承办法官:审判长 阎巍,审判员 李绍华、赵静莉。
9.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沪检控申行监〔2026〕73号),承办检察官:第七检察部何艳敏。
附:施克华的受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