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覃伟进,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6212170014,原广西覃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联系地址:柳州市城中区金沙角小区9栋7楼。联系电话:13617725788。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军,厅长。
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行政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桂司罚决字〔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吊销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恢复申请人律师执业资格; 3.请求复议机关将本案所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与宪法、刑法、立法法相抵触的问题,依法移送、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启动备案审查; 4.本案行政复议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原为依法执业律师、广西覃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个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以(2024)桂0206刑初342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6)桂02刑终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已执行完毕刑罚,刑事程序已经终结。
被申请人于2026年8月20日,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申请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适用依据存在上位法冲突,依法应予撤销。
二、法律位阶不容突破 我国法律效力层级为:宪法高于立法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基本法律高于普通法律。《律师法》作为部门法律,不得抵触宪法及刑法、立法法。被申请人仅依《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作出终身剥夺执业资格的处罚,属于适用依据存疑、执法根基不稳,依法不能成立。
三、宪法保障劳动权、平等权,终身禁业缺乏宪制依据
宪法保护公民劳动权、择业权和平等权。宪法对公职人员设定了更严格的资格限制,但未授权行政机关对市场化法律服务职业一律实施终身禁业。律师职业本质是凭借专业技能提供法律服务,并不当然具有公权力属性。刑满后,多数普通职业仍可凭技能谋生;仅对律师一律终身禁业,构成差别对待,与宪法平等保护精神不符。公民能否继续从业,应以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和现实风险为标准,而不应仅凭既往刑罚记录永久切断合法就业途径。
四、刑法职业禁止有明确上限,本案处罚明显过重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确立的刑事职业禁止以有期限为原则,并以职业关联性为前提。
申请人所涉寻衅滋事,系个人生活行为,与律师执业活动、职业便利及职业特定义务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利用执业身份实施的犯罪。即便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的人员,刑法通常亦仅设定三至五年禁业。申请人无执业关联过错,却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事实上终身不得再任律师的极重惩戒,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有违过罚相当和刑罚谦抑原则。
五、《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存在上位法冲突
《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与宪法及上位法相抵触。申请人认为,《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存在以下冲突: 1.与宪法劳动权、平等权保障精神相抵触,将故意犯罪一律转化为终身行业剥夺; 2.与刑法职业禁止制度的期限、适用条件不一致,对无职业关联的故意犯罪亦一律吊销; 3.作为普通法律,在未充分区分犯罪性质、职业关联性和再犯风险的情况下,设定最严厉的资格罚,有损法律体系协调统一。
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条款作出的处罚,不应简单维持。
六、案涉处罚违背若干法治原则 1.一事不再罚与重复评价。申请人已就同一行为接受完整刑事处罚,再叠加终身资格剥夺,构成过重的二次评价。 2.比例原则。处罚应与违法情节、职业关联性和预防必要性相适应。无执业关联的个人犯罪,对应终身禁业,权责失衡。 3.教育改造与社会回归。刑罚执行完毕后,应保留合法就业通道。终身禁业阻断回归路径,与宽严相济和社会治理目标不符。 4.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得在上位法已有职业禁止框架的情况下,机械适用争议条款并加重至终身效果。
七、请复议机关依法纠错并启动审查移送 司法部负有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责。请复议机关撤销案涉处罚,恢复申请人执业资格;同时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与宪法、刑法、立法法的协调问题,依法移送、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明确:吊销执业证书应否区分过失与故意、应否考察职业关联性、应否设置期限或再申请条件,避免将一切故意犯罪一律等同于终身禁业。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争议条款作出吊销决定,依据不当、处罚过重,既损害申请人合法劳动权和生存发展权,也不利于法治统一。恳请司法部依法撤销桂司罚决字〔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申请人律师执业资格,并依法启动上述审查移送程序。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请人:覃伟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