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8日星期三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梁溪公安拘留10天案遭滨湖法院枉法判决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10月28日,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梁溪公安拘留10天案遭滨湖法院枉法判决。

2026年10月1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211行初1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沈爱斌的诉讼请求,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

2025年9月23日,沈爱斌到南京京西宾馆,向中央第五巡视组举报无锡黑恶司法败类对其犯下的灭绝人性的黑恶暴行,刚走到过道口,就被南京鼓楼一民警拦下,要求检查其手机,理由是沈爱斌手里拿着手机,根据过道里面墙上“禁止拍照”的规定,民警怀疑其在拍摄,沈爱斌就将手机给民警检查,民警翻看手机相册,发现当天确实没的拍摄,但民警却继续往前翻看手机相册内容,沈爱斌当即制止,告知民警“你的权力是检查今天现在我有没有拍照行为,你无权检查我手机以前的内容,因为那是我的个人隐私。”但民警却不听,仍然继续往前翻看,沈爱斌拿回手机,这个行为冒犯了民警的皇权,他立即叫来一群民警,将沈爱斌强制押到马路对面的小屋里,在小屋里沈爱斌与这群民警理论,后被移交给早已守候在南京的无锡梁溪公安广益派出所押回无锡,到达无锡后直接关押到梁溪分局办案中心。

2025年9月24日,梁溪分局以沈爱斌在南京阻碍执行职务为由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将沈爱斌送无锡市拘留所执行,10月4日获释。

沈爱斌对处罚决定不服,经梁溪区政府复议维持后,向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滨湖区法院以审判长吴茜、人民陪审员范广秀、人民陪审员朱沐阳三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但却作出赤裸裸的枉法判决,充当梁溪违法处罚的保护伞。

沈爱斌认为,滨湖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一、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蓄意未依法对南京鼓楼民警“执行职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其当庭揭露民警违法执法的事实与理由枉法不予采信;

二、未依法对南京鼓楼民警检查公民手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滥权篡改庭审质证内容。将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沈爱斌在对梁溪分局“仅提供法院审查”的证据5、6、8、9四份证据质证时明确讲:“这份证据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也未在今天庭审中出示,原告无法对其进行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判决书中却将沈爱斌对该4份证据的质证内容写成“系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当时根本没讲“系违法”。

四、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梁溪分局的证据5、6、8、9和梁溪区政府的证据7,均未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原告质证,而一审判决却完全采信,赤裸滥权枉法。

五、对梁溪分局未依法取得南京警方案件移交手续违法管辖案件的行为视而不见;

六、一审庭审中被告并未出示并经质证的能够证明原告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证据,庭审完全有违行政诉讼的根本要意。

七、拒不理会原告庭后获取并提交的能够证实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新证据,严重违反审判程序,违法审判。

沈爱斌表示,其将对该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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