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廖向阳:
控告人:王英强,男,身份证号码:610404194105176010,联系电话:18064379278,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金旭路 66 号西北电建四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王小琴(控告人之女),身份证号码:61040419810522602,联系电话:18064379278,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金旭路 66 号西北电建四公司家属院。
被控告人:路晓娟,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二审(2024)陕 04 刑终 130 号、130-1 号、132 号案件合议庭审判长;
被控告人:樊志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上述二审案件承办法官涉案文书编号:(2024)陕 04 刑终 130 号、(2024)陕 04 刑终 130-1 号、(2024)陕 04 刑终 132 号。
控告请求:
1、核查路晓娟、樊志强在 “9・28 故意伤害案” 二审审理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对查证属实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如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将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上述二审裁判文书,将全案指定异地法院管辖,一案双查、重新审理;依法对涉案鉴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
3、依法纠正对马建军的定罪量刑错误,查清马建军驾车冲撞、碾压行为与马永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对王小刚案进行审查,如确属无罪,依法作出无罪认定;
4、依法保障控告人王英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判令相关责任人依法赔偿王英强、王小刚家属因本案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本案系 2022 年 9 月 28 日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马永奎持刀至控告人王英强家门口引发冲突,马建军接到通知后驾驶机动车到达现场,驾车冲撞王英强,同时碾压马永奎;王小刚持钢管击打马永奎头部。案件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路晓娟担任审判长、樊志强承办法官办理二审。控告人认为,二审合议庭在审理、庭审、证据采信、强制措施适用、文书送达等多个环节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错误采信存疑鉴定意见,改变一审对马建军的定性,驳回我方合理申请,最终导致裁判结果严重失当,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二审庭审程序违法,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024 年 7 月 30 日本案二审开庭,我方委托代理人邹丽惠律师当庭就一审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并变更管辖发表意见,多次被审判长路晓娟打断,并且被当庭告知如继续发言将逐出法庭。 庭审结束后,代理人邹丽惠、王桂义律师要求核对庭审笔录,询问是否存在同步录音录像,书记员答复无同步录音录像。代理人提出因无同步录音录像,需要充足时间逐句核对笔录,且代理人邹丽惠患有糖尿病,饥饿易引发低血糖,申请午饭后再来核对,遭到书记员拒绝;后续 7 月 31 日、8 月 1 日,代理人多次前往、电话联系要求核对、签署笔录,被多次推诿、拒接电话。直至 8 月 1 日上午 11 时,在代理人告知当日下午需离开咸阳、相关后果由法院承担后,书记员才安排核对笔录,同时拒绝律师复制庭审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司法公开相关规定,合议庭对本案带有明显倾向性,程序瑕疵足以影响公正审判。
二、二审对马建军定性改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从轻认定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马建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2024)陕 04 刑终 132 号判决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根据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一审庭审笔录、证人证言,马建军驾车高速冲向坐在院内的王英强,撞击力度足以撞碎石桌石凳;撞击同时碾压到已经坐地的马永奎,下车发现马永奎在车轮下,未立即施救,反而倒车形成二次碾压。马建军在一、二审庭审中,否认车辆撞击被害人的客观事实,当庭翻供,没有认罪、悔罪表现,也未取得直接被害人王英强谅解,仅有马永奎近亲属谅解。 控告方认为:本案起因是马永奎主动持刀上门滋事,不属于普通邻里琐事纠纷,不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基础;马建军使用机动车作为工具撞击他人,危险性极高,主观恶性大,应当从重处罚。二审将一审认定的自首情节调整为坦白,进而降低量刑档次、变更罪名,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三、全案鉴定材料存在重大程序瑕疵,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未依法启动重新鉴定;
本案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多份鉴定(马永奎死因、损伤程度、王英强伤情、王小刚精神病鉴定)均存在共性问题:鉴定意见书未完整附随鉴定基础材料,缺少完整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全套病历影像片、检查照片、委托书等原始材料,控辩双方无法有效质证,鉴定意见真实性、科学性无法核验。
1、马永奎损伤及死因鉴定争议;
鉴定意见认定根本死因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王小刚击打行为是颅脑损伤来源,马建军碾压损伤参与度仅 20%-30%。但完整病历、死亡讨论记录、入院查体记载显示:马永奎入院时意识清楚、主诉全身疼痛,无恶心呕吐、无意识丧失,无瞳孔不等大等特重型颅脑损伤典型体征;临床医师死亡讨论一致认为死亡原因为创伤失血性休克。解剖记录证实马永奎双侧共计 16 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骨盆、髂骨多发骨折、腹腔脏器广泛挫伤、腹膜后大面积出血,该类多发损伤足以直接引发创伤失血性休克。 控告方提交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专家胡志强、庄洪胜)作为新证据,论证原死因鉴定结论违背临床病历与医学常识,马永奎死亡的根本原因系马建军驾车撞击、碾压造成的胸腹部多发损伤、失血性休克,王小刚单次击打造成的头部损伤不足以致死。但二审以该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为由,直接不予采信该专家书证审查意见,也未准许我方重新鉴定申请。
2、马永奎损伤等级评定错误;
原鉴定将多发肋骨骨折、肠道挫伤、腹膜后血肿、骨盆多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控告方认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多处伤情应当评定为重伤二级,鉴定结论明显偏轻。
3、王英强伤情鉴定程序违法;
事发近三个月后,2022 年 12 月 30 日鉴定人员才上门鉴定;鉴定人员仅测量体表愈合疤痕,以 CT 片子光线差、诊断证明记载不实为由,拒绝对肋骨骨折、颈椎脱位、颅脑损伤等主要伤情予以评定;鉴定文书中还出现与伤情无关、评价当事人是否辱骂民警的主观表述,丧失中立性;在关键三维重建 CT 片缺失时,鉴定机构未通知办案机关补充调取材料,直接作出无法认定的结论。
4、王小刚精神病鉴定程序严重违规;
鉴定受理、鉴定日期早于鉴定聘请书出具日期,送检材料在鉴定开始时尚未全部送达;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 2019 年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项目能力验证未通过,不具备对应鉴定能力,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并且该精神病鉴定未调取案发核心监控视频作为鉴定依据。 控告方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多次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均被驳回。
四、对王小刚取保候审申请不予准许,羁押期间监管救治缺位,最终王小刚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承办法官樊志强涉嫌玩忽职守;
2024 年 7 月 4 日,辩护律师邵晨阳向樊志强法官提交王小刚取保候审申请书,理由是王小刚精神疾病持续加重、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审” 的情形。樊志强以看守所未反馈王小刚患病为由驳回取保申请。 但 2024 年 7 月 11 日,樊志强书记员到渭城区看守所提讯王小刚的监室监控录像证实:王小刚当时已经无法自主站立、无法正常进食、状态萎靡、多次陷入昏迷,需要同监室人员抬离监室接受提讯。该情况书记员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樊志强汇报,樊志强未及时安排体检、变更强制措施、协调送医救治,持续维持羁押状态。2024 年 7 月 23 日,王小刚在看守所内死亡。 后续咸阳中院针对巡视转办事项出具的信访答复,称合议庭并不知晓律师会见受阻、王小刚患病情况,与客观监控证据矛盾,属于推诿、虚假答复。
五、二审裁定终止王小刚刑事部分审理,未依法审查无罪情形,程序违法;
二审作出(2024)陕 04 刑终 130 号刑事裁定,以王小刚在二审开庭前死亡为由,裁定终止对王小刚刑事部分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应当缺席审理、依法宣告无罪。我方在二审中已经提交证据,主张王小刚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合议庭未就无罪证据进行开庭核查,直接裁定终止审理,剥夺王小刚获得无罪判决的法定救济途径。
六、判决送达程序不符合公开宣判的法定要求;
(2024)陕 04 刑终 132 号、130-1 号判决书未组织公开宣判,直接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邮寄送达控告人一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的规定。
七、一审审判长刘岩多项程序违法,二审未依法监督纠正;
1、一审阶段,控告人方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符合法定提起时限;一审审判长刘岩以超期为由拒收、退回材料,当庭收到材料后拒绝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剥夺控告人王英强民事索赔诉讼权利。
2、庭审中代理人依法提出对院长、审判人员回避申请,刘岩未按法定程序报请院长决定,自行当庭驳回回避申请、禁止复议,多次警告、威胁代理人,甚至将代理人带出法庭;对控辩双方区别对待,限制被害人一方旁听、搜查代理人办案物品、扣押用于举证的手机,多次打断代理人发表意见。
3、公诉机关庭审后补充提交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该证据未向我方送达、未安排阅卷、未经当庭质证,一审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王英强完整住院病历,办案机关已经调取,但一审、二审卷宗均未入卷,未作为证据审查。 针对上述一审严重程序违法情形,二审合议庭未依法认定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属于监督纠错失职。
八、巡视交办线索核查流于形式,答复避重就轻;
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在陕巡视期间,王小琴多次现场登记、邮寄材料反映本案问题,线索转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出具书面信访答复,回避鉴定程序违法、王小刚病危应当取保、庭审侵害律师权利等核心问题,维持原有裁判和鉴定结论,相互推诿责任,没有实质启动核查纠错程序;2026 年 4 月,樊志强法官约谈代理人,仅口头建议就民事赔偿、王小刚死亡另案向渭城区法院起诉,拒绝在本案中一并纠错。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路晓娟、樊志强作为二审合议庭审判人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庭审程序违法、错误采信程序严重瑕疵的鉴定意见、不当改变罪名和量刑、对病危被告人不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审查无罪证据、不纠正一审多项违法情形等问题;相关行为违反《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情节严重,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本案一审法院已经与控告方存在对立,由原辖区法院继续处理难以保证公正,恳请受理机关落实一案双查,异地指定管辖重新审理,查清全部事实、纠正错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保障控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廖向阳
控告人:王英强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