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张浩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出台《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该公告于2026年9月28日完成签发,并于当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开,新华社于10月6日刊发相关报道,文件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裁量基准共覆盖9大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同步配套出台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8项事项清单,统一划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明确各项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与处罚标准。各地此前施行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规定为准。(详情请见: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75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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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统一裁量难掩以罚代管逻辑
税收执法当回归人权本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统一执法尺度之名细化了9大类66项处罚事项,配套8项“轻微不罚”清单,看似是规范税务执法的进步,但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审视,这套基准并未跳出“以罚代管、以罚促管”的传统治理逻辑,反而可能将处罚标准化、常态化,在经济下行与地方财政压力的双重背景下,进一步挤压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空间。
平等权是法治人权的基石。这份裁量基准试图弥合各地执法尺度不一的裂痕,却回避了税务执法不公的核心根源:执法不公从来不是因为缺少处罚标准,而是因为执法权的选择性行使。长期以来,基层征管与罚款指标、绩效考核深度绑定,当罚没收入成为弥补财政缺口的隐性渠道,再细致的裁量区间也会被人为操控——主观恶意的偷逃税行为可能通过“灵活执法”大事化小,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非故意错报、程序性过失却往往被顶格处罚。形式上的统一裁量,解决不了实质上的选择性执法,反而可能让执法不公变得更隐蔽,最终消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原则。
财产权与生存权是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已有学术研究证实,地方财政压力与罚没收入扩张存在显著正相关。在当前经济承压、市场主体普遍艰难的周期里,税收执法本应秉持谦抑原则,以保市场、保就业为优先导向。但这份基准的制度设计,依然将处罚作为征管的核心手段:整整66项处罚事项覆盖税收征管全流程,而所谓“轻微不罚”清单仅区区8项,大量无主观恶意的轻微违法、程序性瑕疵仍被纳入处罚射程。对于现金流本就脆弱的中小微主体而言,一笔数千甚至上万元的罚款,可能直接击穿经营底线、导致员工失业,这绝非简单的“违法成本”,而是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直接侵蚀。当处罚从矫正手段异化为创收目的,税收的公共性就会让位于逐利性,最终损害的是普通民众的基本经济权利。
更值得警惕的是,“以罚代管”的治理模式天然消解正当程序价值。基层税务执法中,大量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举证权往往流于形式,“先定罚、后补证”“重实体、轻程序”的积弊已久。此次统一裁量基准只细化了处罚的幅度标准,却没有筑牢程序正义的防线,更没有确立“主观恶意”的处罚前置条件——只有证明当事人存在故意违法的恶意,才能动用处罚权。缺失了这一人权底线,再精细的裁量规则,都可能成为执法权扩张的“合法外衣”。
税收治理的现代化,从来不是处罚体系越繁复越先进。真正的法治与人权保障,是把“无恶意不罚、无必要不扰”作为执法的底层逻辑,把监管重心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服务,让税务执法回归公共属性,而非沦为以罚代管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