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日星期四

冯正虎:程序空转的司法困境与救济突围 ——“浦东失地农民申请履职案”法律分析及监督要点综述(中国失地农民依法维权系列报道之十)


本报告针对上海浦东55名失地农民申请行政履职案中出现的“程序空转”现象进行了系统的法律剖析。本案核心焦点并非三十年前历史征地补偿的实体是非,而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合法提交的履职申请逾期未予答复所构成的程序性不作为。从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到法院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相关裁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混淆实体诉求与程序诉求、以信访替代法定救济、规避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等重大缺陷,导致公民依法获取程序性救济的权利落空。报告呼吁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破除程序空转闭环,捍卫程序法治底线。

一、 案件脉络与程序回溯

1. 权利基础与履职申请

申请人施克华等55名失地农民(系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原住居民),持有1991年由原上海川沙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依法拥有相应宅基地及自有私房。1992年外高桥保税区开发建设中发生征地拆迁,因历史补偿安置缺口,相关权益长期未获合理保障。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正式递交《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邮政凭证显示次日签收。然而,该申请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及此后多年间,始终未获得任何书面答复与行政处理。

2. 四年维权形成的“程序闭环”

信访与诉讼推诿(2022—2023年):申请人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知“走政府途径”;转入信访程序后,高桥镇政府、浦东新区政府及上海市政府三级信访机构均出具书面答复,一致认定该事项“应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当申请人再次向法院起诉时,仍遭拒之门外。

复议拒受(2024年1月):2024年1月1日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明确将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纳入复议受案范围。1月19日,申请人就浦东新区政府逾期未答复的不作为行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月26日,上海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4号)。

三级司法审查(2024—2025年):

●  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24〕沪03行初82号);

●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5〕沪行终70号);

●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3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5〕最高法行申9077号)。

至此,一项简单的“要求政府书面答复”的程序性申请,历经四年行政与司法流转,无一机关进行实质审理。

二、关键法律争议与法理评析

本案的症结在于行政与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准确定性争议标的,产生多重法律适用偏差:

1. 核心争议属性:程序性答复义务而非历史补偿实体

浦东新区政府是否应给予当事人补偿,属于历史实体争议;而浦东新区政府在收到公民履职申请后,是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形式上的书面答复(无论是支持、驳回或告知其他途径),属于宪法与行政法设定的法定程序义务。程序性答复权是公民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具有不可替代的程序价值,不能因实体问题的复杂性而直接豁免行政机关的答复职责。

2. 复议拒受理由的三重逻辑硬伤

上海市政府作出复议拒受决定的三条理由均难以成立:

● 错定“信访事项”:2021年的申请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权属凭据与诉求事项,系典型的法定履职申请,不能仅因当事人曾就相关事项信访,便剥夺其法定履职申请的法律属性。

● 混同“层级监督”与“法定职责”:公民请求上级复议机关纠正下级政府“不作为”,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本意,不可将其简单降格为不可复议的“内部行政监督”。

● 误用“重复处理”:2024年的复议系针对浦东新区政府自2021年底以来的“逾期不答复”这一持续发生的新事实,其标的与此前历史复议申请并不同一。

3. 信访结论与法定救济的功能混淆

三级法院裁判在论证中,普遍将过往的信访处理记录作为排除司法审查的依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理,信访并非具有终局既判力的法定司法或行政裁决程序;且各级信访部门已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走诉讼途径”。法院反向以“信访已处理”为由阻断诉讼入口,造成了“信访推向诉讼、诉讼推向信访”的相互推诿。

4. 裁决对新法适用的规避与说理不足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极大拓宽了受案范围,强化了对行政机关迟延答复、拖延履职等程序性不作为的监督制约。本案复议及各级裁判未能直面申请人基于新法提出的核心主张,回避实质释法说理,实质上架空了新法的立法意旨。

三、 结论与检察监督建议

本案深刻反映了当前行政争议化解中“以实体否定程序、以信访阻断法治、以程序空转消解权利”的典型困境。

1. 纠正司法裁决: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9077号等系列裁定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缺陷,未能履行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职责。

2. 提请检察监督: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依法对该案启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指令纠正原裁定,责令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实质审理该程序性不作为案。

3. 法治价值:保障公民“获得一纸合法答复”的权利,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底线要求。唯有打破程序空转,让行政机关回归法定履职轨道,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守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冯正虎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