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4日星期三

被告违法 法院却要原告尹航撤诉 遭原告法定代理人郑建慧拒绝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10月14日,本网获悉:2026年10月13日下午,原告代理人郑建慧接天津人和平区法院电话,法院要原告对(2026)津0101行初316号案撤诉,遭其拒绝。

起因是2004年6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给原告做“行为能力”鉴定。结论是“无精神病性表现…有责任能力”。鉴定期间原告被殴打、被关小黑屋、被剃光头。同时该鉴定机构给原告大量的抗精神病的药物。有天津市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验血报告证明。后被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精鉴字第272号(Q)鉴定纠正。结论是“被鉴定人尹航患有精神分裂症,行为无受处罚能力”。但此时的原告已被迫害成重度精神残疾人。

原告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其下属单位,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回复是“2004年无法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也针对法人代表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怎么会没有法人代表呢?难道天津市公安局下属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是法外之地?这也太有“特色”了吧?

面对无视国法的天津市公安局和他的下属单位——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这个校园霸凌的受害者,扛起沉重的法律规定,在与强大的国家机器抗衡。

2026年5月,原告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等候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和平区法院三番五次电话要原告法定代理人郑建慧的律师撤诉。在此原告要问和平区法院被告违法,原告该撤诉吗?为什么?原告要求和平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依法判决。